论公众共用物的治理模式(之三)[1]蔡守秋[2]三、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及其评价(一)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就是:从公众共用物的状况、人的各种需求和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等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公众共用物的特点及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机理──建构公众共用物可持续利用和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对不同状况的公众共用物,分别采取或维持公众共用物性质不变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客体等方法──综合运用三只手(三种调整机制)或多元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实现公众共用物的功能、作用和喜剧,促进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与利用。1. 全面考虑公众共用物的特点和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问题 首先是全面认识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公众共用性、有限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生态效益。既看到公众共用物存在的问题,也看到公众共用物存在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既看到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也看到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既注意公众共用物悲剧,也注意反公众共用物悲剧;既关心防治公众共用物的各种负面影响和问题,也关心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与利用。2. 依据公众共用物的特点及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机理 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原因前面已经介绍。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是由于公众共用物的数量太少(包括面积太小)或公众共用物缺失而产生的恶果,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公众共用物存在的正当性(包括公众共用物的必要性、重要性、优点、好处,以及人们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在公众共用物领域确定过多的私权(在法律上指排他性产权或物权),过量地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私产(在法律上指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的结果。因此,对于公众共用物的治理,无论是建构治理理论,还是选择治理途径、机制、方法和措施,都应该依据公众共用物的特点和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机理。3. 建构公众共用物可持续利用和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人们在对待公众共用物时之所以产生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是因为这两种悲剧具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不仅源于公众共用物与私有物(包括“小私有物”和“大私有物”)、反公众共用物之间存在着某种动态的比例关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公众共用物与私人所有财产、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之间的关系,而且源于在一定条件下公众共用物与私有物、反公众共用物之间的相互制约、补充和转化。公众共用物之所以存在,一是因为某些公众共用物(如流动的大气、流水,数量很多和面积很大的广阔的原野和海洋等)具有不可能被人排他性独占、支配或专用的特点,或者因为代价过高人们不愿对其确定排他性权利,这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二是因为人们需要某些公众共用物(如道路、街道、市场和广场),这是由人(包括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决定的;三是人们不需要长时间地排他性地占有、支配和专用某些物(例如人们不需要长时间地排他性地到广场散步、到道路上行走、到黄山等风景区赏景),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公众共用物可以与私有物、由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公有物(如政府公务财产)共存互容、并行不悖;四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公众共用物比私有物和专用物具有更大的综合效益、长远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甚至经济效益,例如一个花园如果作为私人花园或政府官员专用花园,其经济效益只体现在少数人身享乐上,如果将其作为公众共用花园同,就会使许多人受益,其效益(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综合效益)远远大于前者。简言之,公众共用物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之所以能够为公众可持续利用,是由其性质、特点、功能等客观因素决定的,是由于人们和社会经济对它的需要和它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人们既需要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也渴望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利用与供给。我们既要重视理性经济人、私法和私产、产权(或物权)、公法和公产有关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也要重视理性生态人、公众共用物和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环境资源法和公共产品经济等有关公众共用物良法善治方面的理论,从而为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奠定牢固的理论基础。4. 对不同状况的公众共用物,分别采取或维持公众共用物性质不变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客体等方法,综合运用三只手(三种调整机制)或多元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实现公众共用物喜剧,促进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与利用古今中外公众共用物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和理论说明,面对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不一定非采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产权或物权客体的方法,在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和功能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综合调整机制和良法善治,有效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维持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和利用。例如,哈丁在《公众共用物悲剧》一文中曾提到国家公园,他认为这类公众共用物的解决方法有三种,私有化,或保持为公众共用财产,但要限制进入,或者采取先到先得原则(first-come,first-served basis,即先到先得到服务原则或先到先享用原则)。他强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否则就是同意或默许这个我们称为commons的东西的毁灭。因此,综合模式主张针对公众共用物的性质、特点和功能,根据公众共用物的实际状况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私有物(或私有财产),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公物(或国家所有财产),或保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不变等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源于对公众共用物不加节制的利用方式,是由人类的不当行为这“一只看不见的脚”所造成的。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都是这只看不见的脚留下的是“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赫尔曼?E.戴利认为理性人这只“看不见的脚”导致人们不自觉地把公众共用物(公共利益)踢成碎片,即所谓“文明人踏过地球表面,在他们的足迹所过之处留下一片荒漠”。[1] 以往局限于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单一调整机制(如仅仅强调政府调整之手或市场调整之手),往往仅强调国有化或私有化、仅强调市场调整或政府调整,容易陷入“两个社会陷阱”,并且可能导致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我们应该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调整机制,综合运用“三只手”和多种调整方法,即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社会公众那“另一只看不见的手”[2],去对付“一只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公众共用物综合治理机制、良法善治机制,达到有效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实现公众共用物的功能、作用和喜剧,促进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与利用。(二)对公众共用物治理综合模式的评价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为人类治理公众共用物的途径、方法和机制提供了多种选择,只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治理途径、方法和机制,就可以有效防治各种公众共用物问题或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概括起来,综合模式主要提供了如下途径、方法和机制: 1. 根据公众共用物的状况和人们的需要,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不变,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和措施综合治理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并保护和改善原有公众共用物所谓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不变,不是指公众共用物始终处于静止状态,而是指不要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法律上具有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客体。也就是说,对公众共用物不一定要将其转变为非公众共用物(产权或物权客体),如果人们需要该公众共用物,或者人们无法改变该公众共用物,就应该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不变。例如,对大自然(或老天爷、上帝)恩赐的、天造地设的、基本没有花费人力的公众共用物,如日月星辰、气候天象等资源、阳光风电等自然能、蓝天白云等天空美景、大气、水流、海洋和广阔的原野,我们应该维持其公众共用物的特色,不要硬性地将其规定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对于人力不可控制、排他性使用或对其排他性使用代价过高的公众共用物,如大气、水流、海洋和广阔的原野,我们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干将其规定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的蠢事。对于历史形成的、传统承认的、习惯认可的、老祖宗遗传下来的公众共用物,如传统上、习惯上供公众自由出入或自由享用的道路、街道、集贸市场、名山神川、河岸滩涂、崇山峻岭和蛮荒之地,我们不宜硬性地将其规定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干无视历史、传统、习惯的傻事。对于现实存在的、已经为公众喜爱、承认或接受的公众共用物,如分布于城乡的空地、闲地、荒地、野地、街角、绿地、自然景观、风景名胜,我们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侵占或剥夺公众非排他性享用公众共用物的权益。对于体现在排他性产权(或物权)客体上的公众共用功能,如政府专用、集体所有、私人使用的林地、草地、矿区、开发区、大院、庭院里(内)的道路通行功能、古树名木美景观赏功能、居民散步休闲功能、新鲜空气功能、空气流动功能、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功能等,我们应该在不影响该产权主体排他性使用其主要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上,承认或默认保留其公众共用物功能。对某种公众共用物是否维持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变,最基本的方法是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且应该征求公众意见。在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不变时,要注意综合运用政府的、市场的、公众的、法律的、道德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相结合的多种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规范公众非排他性享用公众共用物的行为和秩序,控制人们不加节制地过度利用公众共用物,有效防止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维护并改善其品性和质量,发挥公众共用物的优点、效益,满足公众的需要,促成公众共用喜剧(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公众共用物治理的单一模式只强调第一种公众共用悲剧,而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既重视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也注意争取公众共用物喜剧。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卡罗尔·M·罗斯在《公众共用物的喜剧:习惯、商业和固有的公共财产》[3]一文中认为:“从一个故事以美满结局的传统意义上看,公众共用物不是悲剧,而是喜剧。习惯学说认为,电子商务之所以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公众共用物喜剧’,不仅因为它可以无限地扩大我们的财富,而且也因为它(至少有一部分)已被认为能够提高通过其他方式被原子化(笔者注,即碎片化)的社会的成员的社交性”[4];“我的结论是,在二十世纪,公众共用物喜剧的其他形式和实践,有可能与商业共同成为提高我们社交性的力量。我们甚至可能认为,诸如娱乐或演讲这种致力于非商业使用的财产,当它们被最大程度地为公众接受时,可以实现它们的最高价值”[5]。笔者认为,公众共用物喜剧,是指公众共用物满足公众和社会需要的积极作用、正面效益的集中爆发和显示这样一种场景。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公众最大限度地享用公众共用物而形成的公众共用物自身效益的集中爆发和显示,是公众皆大欢喜的一种喜剧场景;二是因公众共用物的存在而使邻近区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或繁荣景象的集中爆发和显示,是公众共用的邻趋效应而形成的一种喜剧场景。前者如一个对公众开放的广场或公园,因其开放性、宽敞性、清洁性、舒适性、共享性、非排他性和免费享用性等深受公众喜爱的特色,而吸引许多居民和游客前往,所形成的公众皆大欢喜的场景。后者如一个对公众自由开放的广场的存在,导致该区域的人流增加、人气骤增,致使邻近该广场的地价上升、商业繁荣、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喜剧场景。2. 根据公众共用物的具体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即采取上述单一模式中的方法由于各种原因,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往往存在大量公众共用物,事实上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其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都从法律上确定(如通过不动产登记、公示等法律手段)为产权(或物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国家、社会和人们对排他性财产(即产权或物权的客体)的需求日益增加,这时就需要将某些公众共用物转变为财产(即产权或物权的客体)。诚如上述单一模式所阐述的,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1)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多个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2)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一个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一是将公众共用物私有化或小私权化;二是将公众共用物国有化大或大私权化,此时也可能分为三种情况;三是将公众共用物转变成为多元主体(一般组成公司)共同所有的客体。对是否将某种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最基本的方法是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且应该征求公众意见。在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时,公众共用物治理的单一模式的着眼点是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悲剧,而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既重视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也注意防治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根据综合模式,在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时,应该从公众共用物的具体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运用政府的、市场的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针对公众共用物的“缺点”和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发挥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优势,克服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缺点”,在解决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同时注意防止产生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避免私有化的陷阱、国有化的陷阱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使转变后的产权(或物权)客体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率。3. 根据公众共用物的具体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维持公众共用物的性质、特点和法律地位不变,与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有机地结合起来概括起来,这种结合方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根据某个公众共用物的具体状况和公众的需要,对公众共用物采取部分保留其性质不变、部分转变其性质的方法。例如,将某片公众共用草原的一部分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如将部分草地变成私人农庄),而其他部分仍然由公众共用享用。(2)根据某个国家(或某个省市县行政区)的某类公众共用物的具体状况和公众的需要,保留其一部分的性质不变,而将其另一部分转变为非公众共用物(即转变为产权或物权客体)。例如,某个国家(或某个省市县行政区)共有1000个公众共用的公园,可以根据公众共用公园的具体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留900个公众共用公园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变,而将其中的100个公众共用公园转变为产权(或物权)客体,如将其转变为政府专用的或私人所有的“收费公园”甚至政府办公大楼、厂区和校区。(3)根据某个国家(或某个省市县行政区)全部公众共用物的状况和公众的需要,求得公众共用物与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的总量平衡、功能协调与和谐发展。例如,在一个国家(或某个省市县行政区),应该合理确定公众共用土地占全部土地的比例、公众共用土地与排他性土地不动产的比例,公众共用公园(街道、道路、广场等)占全部土地的比例、公众共用公园(街道、道路、广场等)与收费或排他性公园(街道、道路、广场等)的比例、人均占有公众共用公园(街道、道路、广场等)的面积,等等。在采用上述三种结合方式时,我们应该实际出发,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共用物与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或者说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与具有排他性的私有物、公有物(私人所有财产或公共所有财产),它们各有其特点、优点、功能和用途,都是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需要的物(财产、财富或资源)。公众共用物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悲剧或喜剧,排他性产权(或物权)客体本身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私有化陷阱、仅有化陷阱或反公众共用物悲剧。我们不应缺乏正当理由地放弃、轻视、贬低其中一方,也不宜缺乏正当理由地维持、抬高、美化其中一方。我们应该根据它们的具体状况、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状况和国家社会人们的需要,通过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调整,求得公众共用物与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的总量平衡、功能协调与和谐发展,保持公众共用物与私有财产、公共所有财产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4.根据公众共用物的状况和人们的需要,合理增加公众共用物的生产和供给,包括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数量、面积和提高公众共用物的质量,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不断增长的需求增加公众共用物的生产和供给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1)在原有公众共用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该公众共用物的规模和面积,提高该公众共用物的质量,改善该公众共用物的供给服务。例如,某条公众共用道路因行人和车辆过多而经常发生拥堵现象,可以扩宽这条道路或通过重修提高其公路等级。(2)生产、建设和供给新的公众共用物。例如,某城市供公众共用的街道广场数量很少,以致不能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散步、交流聚谈的需要,这时可以多修建一些供公众共用的街道广场。除天然的公众共用物外,对于人为生产建设的公众共用物,政府应该是主要的提供者,因为公众共用物是当然的公共利益载体[6],政府或国家财政也主要来自公众的税收,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可以根据公众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将个人、企业、集体拥有的排他性产权(或物权)的客体(财产、资源),转变为(包括征收、征用、购买等方式)为公众共用物。在政府征收、征用时,要特别注意对被征收征用者依法给予公平补偿。政府应该将其拥有的过量的政府公务财产或国家私产(如政府大楼、政府大院、公务员专用场所等)尽可能地提供给公众共同享用。说政府是公众共用物的主要提供者,并不意味着公众共用物都要由政府直接生产建设。公众共用物可以由政府直接生产建设(即政府通过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也可以由政府采取BOT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O方式(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方式)、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营模式[7])等各种方式交由企业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生产建设。无论采用何种公私环境合作方式,政府都应该加强对公众共用物生产建设和供给的管理,公众都应该积极参与。生产和建设新的公众共用物应该由政府负总责,主要包括规划、提供投资、组织和管理公众共用物生产建设的责任。另外,企业和公众也是公众共用物的提供者,因为他们也是公众共用物的享用者,其实企业和公众依法纳税已经体现了他们在提供公众共用物方面的贡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其愿望,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产权(或物权)客体捐献出来,供公众免费共同享用。政府和社会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自愿生产和提供公众共用物,特别是从事公众共用物的供给服务工作。通过综合采用上述四种治理途径、方法和机制,基本上可以有效解决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在保障发挥公众共用物特点、优点、功能和作用的同时,实现公众共用物的喜剧,维持公众共用物与私有财产、公共所有财产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可知,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是在公众共用物治理单一模式基础上的提高和改进,是对单一模式的继承和扬弃。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是一种综合思维方式、多元化的调整机制和多种理论交叉的产物。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物(包括土地、资源、财产、事务等)的多样化、权利(权力)的多样化、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的多样化的理解和运用上。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人(包括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的,现实问题是复杂多变的,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应该走一条多样化、多元化的道路。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的要旨是,全面考虑公众共用物乃至私人所有财产、公共所有财产的状况,人的各种需求、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等问题,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机制和手段,实现公众共用物与私有物(包括“小私有物”和“大私有物”)、反公众共用物等不同类型的物(或财产、资源)的和谐与平衡。理论和实践证明,综合运用三只手或更多的手、三种调整机制或更多样化的调整机制,不仅可以同时防治、减少和避免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而且可以协调发挥公众共用物和产权(或物权)客体各自的特点、优点、功能和作用,实现公众共用物喜剧和三种财产(公众共用物、私人所有财产和公共所有财产)最佳效益(包括最佳的总体效益、综合效益、规模效益)和,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夯实物质基础。(完) The Mode of Governingthe CommonsCAI Shouqiu(Law School, WuhanUniversity, /Law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Thecommons are things of non-exclusiveness, whose rights of use are the kind ofnon-exclusive rights. Once the non-exclusiveness of the commons transforms intothe exclusiveness, the commons will also transform into the exclusive things(or property). There is no tragedy or comedy to the commons itself, themovement of the commons driven by human is like a drama of human performance,which sometimes shows up as tragedy, sometimes comedy or tragi-comedy, but inwhich the key is our human's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about it. The single modeof governing the commons has been aimed at the first tragedy problem of thecommons, which has been based on the producing mechanism of the first tragedyof the commons, constructed the theory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firsttragedy of the commons, adopted the classic methods which turned thenon-exclusive commons into the object of exclusive property right or real right,through the way of the property privatization or state-owned propertilizationof the commons, or using market adjustment mechanism or administrativeadjustment mechanism to solve the first kind of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heintegrated mode of governing the commons is starting from the conditions of thecommons, the diverse needs of people and two kinds of tragedies of the commons,and other actual situations , which i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commons and the producing mechanisms of two kinds of tragedies of the commons,it will construct the theories of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the commonsan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wo kinds of tragedies of the commons,respectively take steps to maintain the unchanged properties of the commons ortransform the commons into the object of exclusive property rights or realright for the different conditions of the commons, anduse a combination of three hands(three adjustment mechanisms) ormultiple adjust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wo kinds oftragedies of the commons and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so as to realizethe function, role and comedy of the commons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supplyand utilization of the commons. Keywords: Commons;Anti-commons; Tragi-comedy of the Commons; Mode of Governing the Commons[1]参见赫尔曼?E?戴利:《〈走向稳态经济〉论文集绪论》,载〔美〕赫尔曼?E?戴利、肯尼思?N?汤森:《珍惜地球》,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第43 页。赫尔曼?E?戴利(Herman E.Daly,1938~),美国生态经济学家,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专家,国际生态经济学学会主要创始人。[2] “另一只看不见的手”,是指在市场与政府之外存在于公众和社会之中的,由“公众共用物”的使用者们通过相互协商(包括交谈、沟通等)、合作等集体行为所形成的,用于解决冲突和执行规则的自治性的管理机制和力量。由公众进行自主性治理所形成的是第三只手(即“另一只看不见的手”)是第三种调整机制(即社会调整机制)的主要内容。[3] Carol Rose,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 Custom, Commerce, and Inherently PublicProperty,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 53, No. 3 (Summer, 1986), pp. 711-781,Published by: 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 Review。卡罗尔·M·罗斯(Carol M.Rose),《公众共用物的喜剧:习惯、商业和固有的公共财产》,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86年第53卷第3期。[4] 该段英文是:Thus here, the commons was not tragic, but comedic, in the classical sense of a story with a happy outcome. And customary doctrines suggest that commerce might be thought a "comedy of the commons" not only because it mayinfinitely expand our wealth, but also, at least in part, because it has been thought to enhance the sociability of the members of an otherwise atomized society.[5] 该段英文是:I conclude by suggesting tha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re may be other versions of 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 and other practices that share with commerce the power to enhance our sociability. Wemight even think that properties devoted to such noncommercial usesas recreation or speech could achieve their highest value when they are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at large.[6]目前对“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公共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等)没有一个统一的或法定的定义和解释,也不可能要求或规定不同学科和不同学者采用同一含义或内涵的统一的“公共利益”概念或术语。我认为,各种有关公共利益的术语大都包含公众共用利益的内容,虽然不宜说公众共用物等于公共利益,但公众共用物肯定是公共利益的载体,公众共用物集中地体现了公共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载体是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物体现了最基本的公共利益。资本主义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强调的是排他性的私有财产,主要是“分享经济、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强调的是排他性的公共所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主要是“分享经济、按劳分配”(有时“按劳分配”可能异化为“按权分配”);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或马克思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即共用制社会,强调的是公众共用物或公众共用财产和“共享经济、各取所需”。共产就是公众共同享用公众共用财产即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财产既不同于私产(私有财产),也不等于公共所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我认为,只有生产力(包括科学技术水平)高度发展、产品(包括财富和资源)极端丰富和人们觉悟极大提高的社会,才能实行共产主义,即公众才能根据其需要,自由、非排他性地享用公众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的产品、资源和财富)。任何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三种财产(即公众共用物、私有财产和公共所有财产)成比例和谐的社会,即使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三种财产(即公众共用物、私有财产和公共所有财产)成比例和谐的社会;但可以肯定的区别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社会较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其共公众共用物的数量只会增多、不会减少,面积只会扩大、不会减小,质量只会提高、不会降低。[7] PPP方式起源于英国的“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向公众提供环境服务或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生态产品,是环境公私合作的一个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