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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立法者有意的沉默

来源:bingdiao 作者:bingdiao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王康 这些天,“温州官员”火了,因为他们再次抛出了10年前那个曾经热热闹闹的话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从而“口水”如泉涌,漫向了温州。 这不,连新华社、人民日报都坐不住了。更有人质问“温州官员何以蠢到看不懂物权法?”,法制日报更是
王康 这些天,“温州官员”火了,因为他们再次抛出了10年前那个曾经热热闹闹的话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从而“口水”如泉涌,漫向了温州。 这不,连新华社、人民日报都坐不住了。更有人质问“温州官员何以蠢到看不懂物权法?”,法制日报更是接着严厉批评“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对此,笔者在钦佩和赞成的同时,也有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对《物权法》149条进行文义解释。该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第2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第1 款的含义,有评论指出:“从文义上理解,就是业主什么也不用做,不用申请、不用审核、不用交费。”自动续期当然意味着不用申请,但因而就是“无条件的续期”进而“不用交费”是否符合“逻辑”,似乎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无扩张或限缩的必要,文义解释一般不能超越文字的意义范围,“自动续”的范围(或对象)只能是“使用权期间”,而非“使用权出让费”。对续期时要不要支付出让金等问题,从第1款的文义中无法得出确定的答案。由此,温州官员所说的“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大约就是正确的。 其次,从历史解释来看,也不能得出“不用交费”的结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 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不过,这个规定,被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局部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在149条将建设用 地使用权分成“住宅”和“非住宅”两种并区别对待。可以从立法资料中,对本条的立法本意进行探求。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 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四审稿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 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 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 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因而在六审时,草案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仅保留自动续期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要不要支付使用费的问题,是《物权法》故意留下的一个法律漏洞(具体原因可以检索当时的讨论和争议,此 不赘述),至今依然没有填补。但这一漏洞并非没有意义,它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作出的妥当性判断,在法解释学上属于“立法者有意的沉默”。不过,就 目前状况来看,立法者不能再这样继续沉默下去了! 最后,有必要客观地指出,“温州官员”对法律的理解并非一无是处,在出现错误(或许是媒体误读)的同 时也有正确的部分。希望立法者能够尽快明确妥当性的政策,借此话题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契机,深入社会进行调查研究,尊重和顺应民心所向,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提供具有法律智慧的解决方案,以协调住宅用地这一公共利益上的资源分配关系,促进土地利用上的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基本保障性住宅用地“国家所有、居民永久使用”(即对超出基本住宅用地面积的要交使用费,以税的形式征收)的未来地权格局。(0417初发0427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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