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研究 连坐”又称之为“缘坐”、“从坐”、“随坐”、“相坐”等等,指中国传统法律中因一人犯法而使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上下级官吏等均连带受刑的制度。秦法中的刑事连坐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家属连坐、地域连坐、官吏连坐、军队连坐。连坐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共同生产生活的群居状态下,不同血缘的氏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之间往往征伐不断,形成了以敌对部落全体成员作为讨伐对象的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连坐制度是指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正式建立起的将“集体性惩罚法律化”的一项制度。连坐制度在商鞅死后没有消失,而被此后的历代王朝继承下来,直至清末方在众人的呼吁声中被正式废除,其历时长久,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由此,本文在秦代连坐制度的框架下浅析古代连坐制度得以长久存在的原因。一、社会制度建立起的普遍联系春秋战国之际,由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农业得到发展,生产力水平也快速提高。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也发生巨大变化,奴隶制逐渐向封建生产关系变革,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农业生产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结构紧密团结在一起,逐渐建立起了宗族制度、户籍制度及什伍制度。古代统治者为实现对家族的有效控制,建立起了连坐制度,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普遍、紧密的刑事责任承担状态。宗族制度以及“为户籍相伍”的户籍制度作为连坐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发展到更大范围的责任范围,亲属、邻里、上下级及同僚官吏、军队中士兵、军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四种特殊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较快,信息共享程度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古代因技术落后、交通不发达而形成的社会信息不均衡分布的不利状态,有利于统治阶级通过获取更快、更全面的信息,对自己国土内居民的控制,并及时做出决策。二、古代中国人重视血亲关系在夏商周时期,进入到奴隶制阶级社会,形成了“家天下”的统治模式。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本模式下,强调“家庭”对外的一致性,在对外交往中,家长代表家族或家庭对外进行相关活动,家家族逐渐取代了氏族、部落,成为社会最基本单位,也就成了施政的中心,于是历代法制遂皆表现出家族本位的特色。其次,在血亲关系形成的宗族中,浓厚的家族观念深入人心。因为一人犯罪会株连其他亲属,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个人行为同家族的利益紧密相连,一名家族成员显贵了就可光宗耀祖荫及子孙,若有成员犯连坐之罪,轻则殃及妻儿,重则祸及整个家族。为防止连坐责任可能引起的灭族之灾,宗族会对其成员子弟的行为严格约束并加强对其的教育,往往制定比法律更严格的宗法,以严酷家法的威慑作用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家族在严格的自我管理结构中生存下去。再次,中国古代对亲情尤为重视。在一个家族中族人也会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而在古代,人们的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动机皆源自生计问题,因此,在紧密联系的家族中一般都设有族产,对于偶遇凶荒、亲人过世等原因生活贫困的族人动用祖产维持其生计,除此之外另设有“义田”、“义仓”等制度来帮扶族内成员,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族内犯罪活动的发生,起到避免宗族及祖宗成员承担连坐责任的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连坐制度中鼓励亲属告奸与限制亲属相告在秦代是并行的,由于亲属相隐非所有犯罪一概可隐,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鼓励亲属告奸的犯罪主要是政治性、性质重大的犯罪,而在一般性性质的尊亲属对卑亲属的犯罪,有相隐的义务,不存在连坐。三、满足政治统治的需要 秦法连坐的残忍性一向为后世所诟病,如以古代政治非议当今的朝政要处“族”刑;官吏知道有人犯罪不举发则要与罪犯同罪;县尉的会计和县尉所属官吏若犯罪,其上司、丞也要付连坐责任等法律规定,体现着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实质在于利用极为残酷的刑法手段造就一种威慑力量。一方面通过牵连无辜者来提高刑罚的上限,将犯人亲邻的生命财产权作为附加码,如此高昂的代价,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进一步提高了施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门槛,从而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在犯罪行为面前止步。另一方面,夏王朝以来的“家天下”统治方式,争权夺利的斗争往往是以家族为核心展开的,一些家族获得了胜利成为了统治者,掌握统治权的家族变利用连坐制度,通过族诛、夷宗族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铲除政治异己势力,以达到消除后患的目的。统治者正是从威慑民众、铲除敌对势力的两方面出发,在遇到管理难题、政权危机时,运用连坐制度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设想可得,一个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要连累全家人甚至亲族邻居,即使为至亲之人考虑,也不愿家人承担后果;一些在政权角逐中失败的家族,被斩尽杀绝之后,统治者的地位才能稳固。四、连坐制度存在合理之处首先,在亲属连坐制度中,宗族成员为防止自身被株连,亲属之间会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或主动向官府举报,这样官府在付出细微成本的前提下,就能有效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古代家国同构的结构中,家族的稳定意味着国家的稳定,家族的繁荣也意味着国家的昌盛。其次,在地域连坐制度下,邻里之间能形成相互帮扶、相互监督的责任意识,使邻里之间和谐相处,形成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邻里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相互救助的义务,类似于某人被当众殴打、抢劫等等情形,围观者无人相助的消息实在太多了。再次,在官吏连坐制度下,一方面,官吏之间确立起的相互纠举的责任,有利于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彼此监督,能使什长、里长、县令等领导切实对地方治理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以保证国家法令的贯彻实施,维持国家的统一。另一方面,官吏慑于连坐责任,在举荐时会提高自身的自觉,尽心为统治者荐贤才以备用。最后,在古代“官民一体”、“全民皆兵”的制度下,在军队实行连坐制度,使士兵与士兵、士兵与军官之间形成刑事连带责任,使上下级之间、同伍之间必须相互扶持、相互监督,在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彼此作保,在军队中形成一鼓作气的战斗力。结语综上可得,历代统治者通过推行刑事连坐责任制度,克服技术、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巩固了政权,减少了国家社会治理和控制成本。但在现代法治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流动的成本大为降低,传统的刑事连坐责任制度已不能满足法治国家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打击的效率要求;“株连”的刑罚方式也有违于人道主义原则;连坐的责任承担方式与现代法刑法学重要原则“罪责自负”相悖,刑法作为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手段,如因一人触犯法律而由另一批无犯罪行为、犯罪意识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实乃不公。虽然一项法律制度的长期存在必发挥着其重大意义,但是若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去思考刑事连坐制度,或许更能找到其被历史摒弃的重要原因。 相关注释与参考文献已省略编辑:王朔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