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起诉角度看邢某某玩忽职守案
来源:半斗米 作者:半斗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从不起诉角度看邢某某玩忽职守案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查明:2016年5月7日当晚21时许,雷某在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便衣蹲守、打击任务的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
从不起诉角度看邢某某玩忽职守案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查明:2016年5月7日当晚21时许,雷某在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便衣蹲守、打击任务的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等人发现。邢某某等人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在抓捕、控制及押送的过程中致雷某死亡。该院认定:邢某某等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雷某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雷某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邢某某等人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1、不起诉的法律特点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应当在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如果邢某某之前被羁押,那么他已经获释。2、不起诉的种类我国刑诉法(2012年版)规定的不起诉有四种,分别是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比较而言,后两种规定较为简单。一是存疑不起诉,也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附条件不起诉,这是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制度。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法定不起诉,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没有犯罪事实、未达到刑责年龄、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等)。四是相对不起诉。刑诉法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3、本案中的不起诉情节一起渎职案被不起诉,其必要条件是有从宽情节,本案是根据刑法第37条及刑诉法相对不起诉条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从《北京检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中可看出,本案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从宽情节有: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被害人过错),邢某某等人执法依据正当合法(正当公务行为);雷某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身体状况异常)。邢某某等人对雷某死亡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是玩忽职守这个罪名了);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认罪)。邢某某案的最大特点是在不具备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法定可以(包括应当)免除处罚事由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对其不起诉。而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是归案后的表现,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由此,可以进一步得出,邢某某不履行职责,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之所以能够不起诉,原因在于其系执行正当公务,被害人存在身体异常情况且存在过错。4、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邢某某等人虽然被不起诉,但检察机关认为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人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相对不起诉不同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被害人的救济刑诉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雷某已经死亡,他已经无法进行自诉。邢某某案不起诉决定书最后一段是:“被害人近亲属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个权利告知,从常理上讲似乎没有问题,但从刑诉法第176条规定看,被害人不服相对不起诉决定,无论是申诉,或是自诉,它能由被害人自己行使,该条文并未规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有自诉权,因此,雷某近亲属不能依法代为自诉。关于这点,可以比照刑诉法99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诉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丰台区检察院赋予雷某近亲属对本案决定的申诉和自诉权,是情理使然,但于法无据,逾越法定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