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检察院值得“点赞”
来源:陈晓振 作者:陈晓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评论 12月23日平安夜前一天,丰台检察院对“邢某某等玩忽职守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似乎给“雷某案”或“雷某事件”划下了“句号”。这个周末注定会不平静,法律人、非法律人、媒体人围绕不起诉产生的肯定、质疑、批评将会持续发酵。但作为刑事案件,无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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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2月23日平安夜前一天,丰台检察院对“邢某某等玩忽职守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似乎给“雷某案”或“雷某事件”划下了“句号”。这个周末注定会不平静,法律人、非法律人、媒体人围绕不起诉产生的肯定、质疑、批评将会持续发酵。但作为刑事案件,无论我们所持何种观点,均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否则,当编剧可以,当法官肯定不行。抛开立场和偏见,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邢某某等玩忽职守案”作最基本、最浅显的解读,也希望更多的非法律人和媒体人能够“读懂”这份不起诉决定。一、玩忽职守罪贪污贿赂和渎职是悬在公务人员头上的两把利剑。玩忽职守罪更像是渎职罪中的一个万能“口袋”,它的基本构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真的很抽象!司法解释将“玩忽职守”具体化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参照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邢某某等玩忽职守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使用膝盖压制、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2.违法违规辱骂、掌掴并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看管、押送;3.未及时现场急救、紧急呼救、送医抢救,拽拉手铐,延误抢救时机。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要求实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予立案,丰台检察院负责人也谈到这一点。但负责人没有谈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结果,既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借助媒体和网络,“雷某案”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是空前的,对公安的执法和形象也产生了巨大冲击,但这是否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值得我们深思。二、相对不起诉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通常会有两种结局:一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一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暂时”结案。而不起诉又细分为绝对不起诉(不构成犯罪)、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三种类型。相对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一般认为,此处的“犯罪情节”是指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那些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反映了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事实。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更不会有两件相同的案件。法律无法对上述“犯罪情节”细化标准,便需要检察院综合审查证据和事实,“酌定”予以考量,因此,相对不起诉别名酌定不起诉。参照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邢某某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1.执法依据正当合法;2.控制行为、轻微暴力非死亡直接原因;3.雷某阻碍执法;4.雷某在饱食状态下剧烈持续抗拒与死亡密切相关;5.送医抢救;6.坦白、认罪悔罪。另外,邢某某等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属于“轻罪”范畴,同时还是过失犯罪,符合相对不起诉的基本要求。三、相对不起诉并非“终局”不起诉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检察院如果12月23日已向邢某某宣布和送达,被逮捕的他终于可以与家人共度平安夜啦。有人说邢某某等是“无罪释放”,也有人说案件是“尘埃落定”,其实这都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误解。相对不起诉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不起诉只是不判处或者免除刑罚,并不等于无罪。对于不起诉决定,雷某近亲属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邢某某等如果不服(认为不构成犯罪),也可以向丰台检察院申诉。本级和上级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变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因此,从程序来看,丰台检察院这一纸不起诉是否“终局”还有待时日。那么,即使不起诉成为“终局”,邢某某等就能高枕无忧吗?实际是,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检察院还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值得关注的是,丰台检察院已向纪检通报,并向公安发出检察意见,建议纪检和公安对邢某某等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平安北京微博也及时表态,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可以预料,邢某某等将背负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包袱”。对于雷某近亲属而言,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既是无法承受之痛,也是无法承受之重,既然邢某某等警务人员执法不当构成犯罪,近亲属当然有权向昌平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四、丰台检察院值得“点赞”可以想象,某些媒体和公众对于不起诉决定肯定会有质疑和批评:既然是构成犯罪,就应该交由法院公开审理和判决,你检察院自侦自不诉算什么,必定是黑幕重重!!!如果仅从“明哲保身”的角度而言,丰台检察院不起诉的做法确实“愚蠢至极”,最安全、最简便、最白痴的做法就是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一诉了之,这样所有的矛盾和问题都会转移到法院身上。既然如此,丰台检察院何苦还要“扛鼎在肩”“引火烧身”“自吞苦果”呢?我们也可以试想一下,检察院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无罪吗?法院或许也会作出有罪判决,但鉴于邢某某等犯罪情节轻微,要么是缓刑,要么是免于刑罚。这难道就是某些媒体和公众苦苦寻觅的最圆满的结局?这难道就是司法公平正义最圆满的实现?司法与舆论不同,越是舆论汹汹、群情激奋、“万众喊杀”的案件,司法越是不能“跟风”和“入流”。舆论可以夹杂偏见,可以贴标签,可以裹挟司法,但是司法应当保持中立和超脱,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单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坚持“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一律不诉”也是公诉工作的基本原则,这并非是对邢某某等的“法外开恩”。从司法角度而言,丰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是“最佳选项”,体现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经得起公众的质疑。从舆论角度而言,丰台检察院面对如此巨大的舆论压力,敢于依法作出不起诉,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气和担当。丰台检察院值得我们“点赞”。五、多余的话无论你是作为公众为雷某发声,还是作为公安为邢某某等“喊冤”,追问真相、查明真相、尊重真相应该是我们共同遵循的原则,而基于不同身份、立场、成见进行的撕裂、谩骂、仇恨,也并非理性社会之福祉。当一个公民因违法抗法失去了生命,当几个警务人员因执法犯法背负了罪名,这是任何法治社会所不忍直视,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所不能承受之殇。即使邢某某等被不起诉,本案终究不会有赢家,更不值得任何欢呼或者庆贺,我们需要的唯有沉思和反思。如果公民和公务人员都能把“雷某案”和“邢某某等玩忽职守案”视为一堂生动的“普法课”,那么,舆论质疑、公众发声、官方回应、司法裁判才会更有法治意义。 如您对“相对不起诉”有疑问或感兴趣,敬请参阅本人2009-12-24发表于法律博客的文章《酌定不起诉的性质探析》http://chenzheng2010.fyfz.cn/b/326553。 敬请关注本人的微信公众号:阿正评论(cz-law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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