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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之“轻微”

来源:花到酴醾 作者:花到酴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徘徊的信仰 昨天的平安夜,有点不平安的味道。一早就被北京雷洋案的警察“不予起诉”的消息刷屏了。疑罪从无,我倒是赞成的。但是不予起诉中竟然检察院查实雷洋在足浴店嫖娼,不知证据是哪里来的。呕吐物窒息一说,不排除吃太饱。北京人的晚饭吃这么晚吗?而
徘徊的信仰 昨天的平安夜,有点不平安的味道。一早就被北京雷洋案的警察“不予起诉”的消息刷屏了。疑罪从无,我倒是赞成的。但是不予起诉中竟然检察院查实雷洋在足浴店嫖娼,不知证据是哪里来的。呕吐物窒息一说,不排除吃太饱。北京人的晚饭吃这么晚吗?而根据新西兰皇家警察阿猪曾经告诉我的分析,他们在羁押抓捕嫌疑人时,有严格的行为规范,也就是不当的对嫌疑人身体限制就会引发呕吐并导致窒息死亡。为什么已经被证明了有高危险的控制手段,我们的警察可以滥用?尤其恶劣的是,事情发生之后,为首的警察竟然公然撒谎,掩盖事实,误导民众。就算是雷洋的死是他自己反抗做的孽,但是这个案子影响如此恶劣,公权力如此不受制约,竟然属于“情节轻微”,这一点是怎么也说服不了我的。 我的许多同事也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或有对警察不予起诉心有戚戚焉,也确实现在的执法越来越难了,抗拒执法的现象不一而足,不把执法行动当回事的意识比较普遍。但是桥归桥路归路。执法具有公权的强制力,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是就因为这权力的强大,不妄为、不滥为,才有对权利的保障。试想,公权力的存在如果不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和终极,我们期待的国家还有什么意义? 聚焦到雷洋案,不就是怀疑其嫖娼吗?而即使嫖娼,非要强制力处理?就算嫖娼,这对社会、对他人有多大的危害性?还有,为什么抓嫖娼非“便衣”不可?夜黑风高,警察让一个老百姓误以为“坏蛋”,还不让老百姓在遭“坏人”强暴的时候反抗?从哪一个层面看,雷洋都无过错可言。退一步说,警察开始抓雷洋的时候,可以“便衣”,但是强行抓上车之后,为什么不亮证?换谁都会认为自己遇到坏人了,不想办法自救逃跑只能是我这种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雷洋的“反抗”合情合理合法。 最最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为了掩饰警察行动目的的可疑性,涉事警察公然撒谎,掩盖真相,误导民众,妨碍侦查。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此社会影响恶劣的情节,不以“妨碍司法”论罪,反而 “情节轻微”,何以服众! 就《刑法》“渎职罪”而言,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丰台检察院在“不予起诉”决定书中援引了两条刑法条款。以本人的理解,两条是不足以同时应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渎职涉罪,至少“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徒刑。而第三十七条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能适用不予起诉。丰台检察院的逻辑相当于:首先是肯定需要判三年以下或拘役,接着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矛盾,不知道是检察官的智商欠费,还是在下不才。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必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注意是“显著轻微”。雷洋一案显著不轻微又是如何变成显著轻微的,作为吃瓜群众,此刻,我除了抓头挠耳、罔顾左右,已经没有其他说服自己的办法了。 可怜一个圣诞节,快11点了,早饭还没吃,我得先找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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