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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衡量维度

来源:戌卓悟语 作者:戌卓悟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笔记 思考 原创 法律之衡量维度吴经熊先生 文/戌卓(王永刚)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间“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间所
法学笔记 思考 原创  法律之衡量维度吴经熊先生    文/戌卓(王永刚)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间“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间所吞食。(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这便是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所主张的法律三度论。从这个观点出发,每一部法律都涉及了时间、空间和事实三个维度,并且也正是这三个维度将法律约束在一个特定的框架之内,而且也有可能引导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逐渐归向归纳科学,使得法学实践或理论的发展逐渐有了固定的框架。具体来说,即所有的法律和法学研究都会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范围之内发生效力,,并且都具有鲜明的指向性,直指当时社会的最鲜明的社会矛盾。历史的来看,这个理论可以被用来的历史的解释从古至今的所有成文法、习惯法或者法学研究成果。例如古代中西方的法律发展的差异与其历史、地理因素密不可分。而且由于社会历史形态的不同,社会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有所差异,故中西方的法律所面临的、需要法律解决的事实不同。这也就符合法律的三度论的理论假设。然而随着近代以来的法经济学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学研究思维的兴起,即“法学——经济学——法学”的理论思维方式。法经济学的发展是伴随着社会历史与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的发展逐渐与法律实践或者法学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久而久之,便会形成一种法学研究所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转换角度用经济学来解释和阐述。将这种思维方式抽象概括之后,便会形成一种新的法学发展的思路:借鉴与吸纳经济学的理论,来阐述和创新法学理论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衡量法律应该还有一个维度:价值度,或称价值维度。在经济学领域特别重视价值的研究,法学研究领域也是一样。不管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还是抽象的法学理论,都应该更加注重其价值维度。中外历史上无论哪个国度、哪个朝代,对于法律制度的评价都存在执行成本与社会边际效益的一个价值的权衡。一部最好的法律,应当是以最小的成本实施运行,并且可以收到巨大的社会效益;最坏的法律则是相反,具有巨大的执行成本,社会效益却收效甚微。因此对于法律的价值度的判断,则是从古至今从未间断,现代社会也是如此。法律或者案件审理,为什么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会产生巨大的分歧?在影视作品《因父之名》中,为什么对于一个案件,政府部门、司法系统或者社会民众前后的反映不尽一致,原因就是其中存在对于价值尺度的认同和判断的标准问题。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受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产生分歧,但终究还是保护大者,即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虽然现代社会强调保护公民权利,人权高于一切。但是这种价值观念是否和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符、是否和广大民众的法治思维相一致,还有待进一步的考究。但是,价值维度对于法律发展的影响却是深远的,不间断的。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的需求和主张的,同时也是同时也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社会发展提供向心力。而且法律也在实现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创造社会秩序,从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法律的价值维度便是衡量这一切的重要因为,只有认清楚这一点,才会更有利于解释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阐述学术上的困惑。抛弃法律的价值维度,便是容易致使法律的僵化。制度于人性,才会保证公平、高效;运用法律的价值维度分析问题,才会摆脱法律结构形式的僵化,进一步分析客观事物丰富而复杂的内涵。 补充:《法律之衡量维度》,原文(题为《“法律的三度论”的思考》)载于《检察日报》[第7923期],2016年8月11日第三版(学术版)。原载链接
责任编辑:戌卓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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