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百色12月8日电(通讯员 黄志寸)村支书杨某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5648元,并多次向危房改造户、低保户索取辛苦费共计20500元。近日,经广西百色市隆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0年,曹某父子以个人名义通过扶贫基金会向隆林县贫困农户捐赠补助款,时任隆林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杨某,协助政府开展该扶贫善款项目的实施。在发放资助款的过程中,杨某趁受助群众杨某昌、杨某济外出务工之机,利用经手发放存折的职务便利,将两人的受助金共4000元取出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2年期间,杨某产生了虚报材料为杨某昌、杨某济办理农村低保补助并非法占有二人低保补助的念头。在杨某昌、杨某济不知道的情况下,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为他们办理农村低保补助,并以杨某昌、杨某济的受助存折账号上报,作为农村低保金的收款账号。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从其保管的杨某昌、杨某济的存折中领取低保补助款共计13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同年年底,杨某在明知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材料为自己及5名家庭成员办理农村低保补助,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杨某共骗取农村低保补助款18648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在协助镇政府为某村群众办理农村低保补助过程中,向18户申请农村低保的群众收取“辛苦费”共计人民币2750元。 2009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在协助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向24户申请危房改造的群众收取“辛苦费”共计人民币17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35648元,向危房改造户、低保户多次索取辛苦费共计2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