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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县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姚某伙同杨某某等其他班子成员共同贪污公款19万余元抗诉获改判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湖南 贪污惠农资金咋还能无罪! 湖南新晃:抗诉一起贪污案并获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张吟丰 刘卉 通讯员刘端 唐菊)近日,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姚某、杨某等人贪污一案,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姚某、杨某二人被改判。 2009年2月至2012
湖南 贪污惠农资金咋还能无罪!   湖南新晃:抗诉一起贪污案并获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张吟丰 刘卉 通讯员刘端 唐菊)近日,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姚某、杨某等人贪污一案,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姚某、杨某二人被改判。  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姚某任新晃县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伙同杨某某等其他班子成员共同贪污公款19万余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新晃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股股长的便利,以他人名义申报现代农业资金中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项目,虚开发票15万余元并套取后,用于自己与上述畜牧水产局杨某某旅游及私分。  鉴于杨某和杨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情节,新晃县检察院将两案并案起诉。今年5月20日,新晃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无罪。  新晃县检察院收到该判决后,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未认定姚某犯罪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根据法律规定,姚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9万余元,且曾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应认定属“其他严重情节”。此外,一审判决将杨某套取的15万余元现代农业资金错误认定为单位提取的“工作经费”,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  据此,新晃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提出抗诉后,怀化市中级法院采纳新晃县检察院抗诉理由,将被告人姚某由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将杨某由无罪改判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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