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与国际货物贸易
来源:社会本位 作者:社会本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商检法与国际货物贸易 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质检总局相关规章总称。跟商标法相比,商检法大家可能比较陌生。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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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与国际货物贸易 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质检总局相关规章总称。跟商标法相比,商检法大家可能比较陌生。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粮谷检验署、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 (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一、我国商检法主要内容 1、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辖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质检总局前身是在2001年4月,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根据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目前各地商检机构分为三级,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检验检检疫局,三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局一般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设置,但有的省份有两个直属局,如福建局和厦门局。分支局一般设在地级市,如安徽省目前就有16个市设立了分支局,淮南市没有,其业务由蚌埠局负责。有的经济发达、进出口贸易量大的省份在分支局以下还设有办事处,因此各地商检机构设置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质检总局会商中编办三定结果。 2、商检法立法宗旨 《商检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这条规定与WTO协议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要求相符合。TBT内容在WTO附件一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第(5)项,其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各国所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此项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应当说2002年4月修改的商检法较好的体现了WTO协议要求,在国内立法上较好地顺应了世贸组织协议要求。 3、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法检商品实行目录制,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行抽查,都是检验检疫机构执法行为。除了法检目录外,法检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装运集装箱及交通工具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都属于法定检验。 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新政府“简政放权”指引下,2013年对法检目录作了重大调整,大部分出口工业品调出目录,这意味着这些出口商品今后将不再实施法定检验。 4、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国际货物贸易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商检法对此有不同要求。对于进口法检商品而言,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对于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目前,我省合肥、马鞍山、芜湖等城市获得质检总局有关肉类、粮食、水果指定口岸检验的待遇。进口法检商品经检验合格出证,证书包括: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在出口环节,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一般应当最迟在报关或装运前7日,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法检商品检验证书包括: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其他检验证书。对于法检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商检证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检证书作用 商检证书包括前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也包括原产地证书和社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比如中检集团公司CCIC出具的证书。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表现形式为货物单据一种,不仅是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同时也是买方对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赔偿的凭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解释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对于国内收货人而言,买受人应当根据商检情况,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对于法检进口商品而言,其检验期间受制于检验检疫部门行政规定期限,一般不得通过约定变更。例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对于法检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期间,由贸易当事人参考检测机构检验周期,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对此按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跟单信用证中商检证书作用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主要有三类:一是货物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等,另两类主要有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项下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因此,贸易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将商检单证作为约定或议付条件,那么商检证书就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流程流转,以实现贸易当事人目的。 以国内出口商品为例,商检证书在第(5)阶段出具给议付行,卖方单据经审核相符后,议付行代付货款。此后商检证书跟随其他单据一道,最终由买方交款赎单。 (图片来自于百度)Letter of Credit,L/C综上,商检证书关系到国际贸易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益,其不仅是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验放的有效证件,也是货物品质证明、索赔证明、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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