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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初记

来源:人間正道是滄桑 作者:人間正道是滄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2016年11月1日,在×区旁听了“被告人钱某、沈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计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初进之时,旁听人员众多,在一角落方才找到座位坐下。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法警押送犯罪嫌疑人入庭,旁听家属见手戴镣铐的儿子进庭后,做为犯罪嫌疑人
2016年11月1日,在×区旁听了“被告人钱某、沈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计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初进之时,旁听人员众多,在一角落方才找到座位坐下。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法警押送犯罪嫌疑人入庭,旁听家属见手戴镣铐的儿子进庭后,做为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嚎啕大哭起来,而此时更加体会到这不是模拟法庭,而是真实事件在演绎。正所谓舐犊情深,而今观之,更有几分辛酸。在审判长的警告下,庭审顺利进行。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人钱某与被告人沈某经商量,利用被告人钱某担任某某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趁被告人沈某驾驶货车至某某公司仓库装卸货物之机,将仓库内的铜芯漆包线运走,予以侵占,后由被告人沈某负责销赃并分赃。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沈某先后30余次将仓库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14万余元的铜芯漆包钱共约31吨装入被告人沈树青驾驶的货车运走,并由被告人沈某将其中的铜芯漆包线以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计某。最后判决是:一、被告人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钱某、沈某、计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对罪行如何认定,以及法院判决,不做评述。只想对在庭审过程所见一二事发表个人意见:(一)此案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涉案标的较大,所以青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有两名陪审员参与了本案的陪审。但在审理的全过程中,陪审员并未与审判长做任何沟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并未询问陪审员的意见,只是最后判决书上象征性的署了二位陪审员的名字罢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如若陪审员在所任期的五年内,此种“陪而不审”状况经常存在的话,则无疑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亵渎。而任期五年的陪审员等同于“部分职业法官”,又难免不能不成为被腐蚀的对象。所以,笔者只是仅此所见所观,提几点意见:一,建立陪审员制度。而我国缺少顶层涉及,没有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所以应该立法先行。二,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缩短任期,或者随机挑选,毕竟设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司法民主的政治权利。(二)在经历了一个多小时的案件审核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而后宣判。旁听人员也在此间隙得以外出休息。可看到了一个令我匪夷所思的事情,审判长不是同陪审员一起商议案件量刑问题,而是和负责案件的公诉方检察院有关人员在一起闲聊,言语之间涉及该案件本身。检察院是国家的刑事检控机构,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构,它本身享有对于法院及公安部门的监督权。何以至此?难道这就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另类解读?短暂的十分钟很快过去,令人诧异的是,十分钟内大部分时间用来闲聊的法官,已经完成了对案件的合议,并做出了宣判。是不是存在“未审先判”,心中不禁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也希望法院能真正用法律的天枰去衡量事实,依法审理,严格依照程序,而后才让判决真正落实到文字上。(三)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询问被告人,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态度,所表现的各种细节令人咂摸思索。其中之一就是,辩护人就某一细节询问被告人时,得到的却是法官的严词拒绝。在询问环节中,对辩护律师的种种冷落不一一列举。掌管司法天枰之秤的法官何以对控辩双方表现出如此截然不同的态度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标尺,是社会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更是彰显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指标。根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约为14%,管中窥豹,不得不令人深思。由此可见,提高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改变刑事辩护现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宣判完毕,旁听也就结束了。但法律之路,却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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