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正常行驶被“闯红灯”,不知能否讨个说法?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心情文章 今天终于在法院交了材料,但还没有立案,让我只告一个被告,我不同意,就叫我回来等他们研究再给我电话。呵呵!原告:刘家海,......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45010011625
心情文章 今天终于在法院交了材料,但还没有立案,让我只告一个被告,我不同意,就叫我回来等他们研究再给我电话。呵呵!原告:刘家海,......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所涉项下违法记录信息。二、起诉事由2016年7月23日,我驾驶...在...广场红绿灯路口...交通指示灯为前方左转箭头指示灯绿、前方圆形指示灯红、现场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提示的情况下,在右转车道右转行驶,被电子警察拍照记录为闯红灯违法行为。我在办理2016年车辆年检前,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8月2日对我作出了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我随即向被告广西交警总队缴纳了200元罚款。处罚前,经值班民警在电脑里向我翻看展示电子照片,确认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在协调处理另一重复处罚的“违法记录”时,值班民警在电脑里翻看展示电子照片时,我又再次确定本案确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并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一)关于处罚错误。1、经查询和学习交通知识及交通法规得知,在没有特别禁止的情况下圆形红灯亮时右转属于正常行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2、在我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作扣6分的处理,而事后查询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却有罚款200元记6分的违法记录。处罚决定内容对我有误导,是个陷阱。(二)关于诉讼请求。本次诉讼除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之外,增加了撤销违法记录的请求。这是有前车之鉴的。去年年检前我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对我在兰海高速的一次“超速”的处罚后进行了年检,之后因我不服,该处罚被撤消后,竟然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将我的违法记录恢复为“未处理”“未缴款”的状态,今年在年检前又被重复处罚一次后,才得以年检。因此,违法处罚被依法撤消后,继续落实撤销“违法记录”乃是应有之义。(三)关于被告。收取违法罚款是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行为重要的不可分割的内容。且便民的异地处罚对作出处罚决定的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举证能力造成一定的限制。撤销“违法记录”也有赖于广西交警总队的作为。因此,增加被告广西交警总队是合理的。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的处罚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法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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