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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

来源: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股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3日,张某向向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向某对**公司的投资款20万人民币。2003年6月,向某以张某的名义出资人民币100万,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张某多次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3日,张某向向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向某对**公司的投资款20万人民币。2003年6月,向某以张某的名义出资人民币100万,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张某多次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占有上述公司股权,同时要求公司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手续。起诉后,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认可向某的股东身份。但张某不予认可。【律师观念】 张某不予认可的观点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因为涉及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通常会考虑发生纠纷的人员有无涉及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对于涉及公司内部的关系,法院往往会遵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认定,以维护商事关系中的自由和诚信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真实意思得到贯彻。而对于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法院则侧重于遵守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来进行认定,以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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