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受让公司的股权吗
来源: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股权纠纷 长沙律师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长沙**包装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公司拥有三个股东:程某、傅某和王某。其中,程某占45%,傅某占35%,王某占20%。2013年4月,长沙**包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傅某向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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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长沙律师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长沙**包装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公司拥有三个股东:程某、傅某和王某。其中,程某占45%,傅某占35%,王某占20%。2013年4月,长沙**包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傅某向株洲**五金制品公司转让股权的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傅某向株洲**五金制品公司转让其原持有的长沙**包装公司35%股权的请求,由株洲**五金制品公司出资购入转让之股权。股权转让之后,傅某不再持有长沙**包装公司股权。决议由株洲**五金制品公司两位股东和长沙**包装公司的三位股东签字,但株洲**五金制品公司没有盖章。协议签订后,株洲**五金制品公司支付部分转让款以后,傅某和其发生了纠纷,遂起诉至法院。傅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有个股东是株洲**五金制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使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株洲**五金制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株洲**五金制品公司认为,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是一种重大的投资行为,其没有授权给被人对外做出此投资决策。所有傅某所称的表见代理不存在。【律师解答】 股东会的决议上只有股东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盖章,不能认定株洲**五金制品公司认购了股权。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傅某和株洲**五金制品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成立。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室电话:133372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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