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如:试论法学院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与法律专业技能教育
来源:蒋志如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术论文 试论法学院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与法律专业技能教育蒋志如【出处】载《法学教育研究》第十一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中文摘要】从美国法学教育看,法律专业技能教育,而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院教育的基本职能,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
学术论文 试论法学院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与法律专业技能教育蒋志如【出处】载《法学教育研究》第十一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中文摘要】从美国法学教育看,法律专业技能教育,而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院教育的基本职能,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通过专业技能教育得到渗透,实现了道德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适当张力关系。结合中国法学院教育,可以看到中国法学院教育功能失调,从而道德教育或者职业教育都不成功。 一、提出问题:从法学院能学到什么? 今天中国,最缺的可能就是道德,亦包括职业道德。从法律职业看,有从李庄案中呈现出来的律师的黑辩、瞎辩、造假、伪造等行为;还有法官的严重渎职行为,如黄松有事件,也常常出现与律师一起合作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重庆律师胡燕瑜与乌小青的合作;还有法官粗暴对待律师现象。在这里,不是在批评这么一种现象,即大致都是从法学院出来的法律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运用技能的问题,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人道德有问题、甚至严重问题,即法律人的职业道德、道德严重缺失的问题。 但是,这并没有说明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律人的法律专业技能水平非常高。虽然中国实务界并没有对此产生多少抱怨,即没有抱怨法学院培养的学生的法律技能问题[1]。相反,学者们却深知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很差,从而对法科学生的技能口诛笔伐,以至于有学者感慨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2]。 简而言之,中国法律人,从职业道德上看还没有脱离中国古代书生担任讼师、讼棍的基本形象,从专业技能上看也没有达到一个基本的、依靠提供法律职业服务的水准。 但是,他们大致都是从法学院走出来的;如果再进而言之,即这些法律人在法学院学到了什么,法学院教授了什么,法律专业技能,还是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技能? 这就是本文需要分析与思考的问题。 但是,在分析中国法学院教育培养学生的情况之前,我们首先将眼光放宽,看看别人如何进行法学教育,侧重点是什么,如何处置上面提及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阅读和美国在全球的地位(有一种夸张的说法,即当下在全球化,全球化是美国化[3])就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看看美国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即本文的第2部分与第4部分)。其次,看看中国法学教育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什么缺陷(本文的第3部分),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法学教育只能教授法律专业技能而非(职业)道德;从而,我们应该从这个问题上获得什么样的经验与思考(本文的结语)! 二、美国法科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到什么:以爱岑的叙述为中心 从改革开放后第一批送中国学生到美国法学院攻读法学学位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今日近30年。中国人对美国法学教育的认识也经历了:开始猎奇式的异域奇闻介绍[4],到现在对美国法学教育课堂的详细介绍[5],甚至出现一些法学教育课堂瞬间快照(如一位美国女孩对哥大法学院求学时的描绘[6])以体悟法学教育的真谛,思考一些对中国有用的因素以有助于中国法学教育转型。 虽然作者作为当事者可能仅仅是想将自己在美国法学院求学经历(包括求学的辛苦、快乐、生活历程)展示在中国学生面前,让我们沐浴到一种迥然不同的异域教育而已。但当我们去探求美国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所能起到的意义或者达到的功能时,这些随笔式的文字、分析与思考,就成为我们思考的基本素材。 在这里,笔者就以爱岑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读书的境况[7],展示美国法学院学生的学习情况[8]: 首先,从学习环境看。 作者虽然是以追忆的方法描绘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9],从与中国有关的“法”(一只角的小羊)开始去发现该法学院的历史:不仅仅展示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与意义(在2005年全美法学院排名中,处于第3);更述说整个人类法律发展史,以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学家、法官等展示这么一幅法律发展的历史画卷,这些法律人物时刻注视着前来求学的法科学子;并且在前述双重历史中学到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然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美国每一所法学院都是在共同基础上有巨大差异[10],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以宪法作为最强项,同时以交叉学科教育(在各个研究中心展开)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快速反应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思考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等各种能力[11]”。而这些能力的获得与该法学院的教师(构成)有很大关系,有全职教授54名、宾大其他学院教授5名,客座教授7名,67名副教授与教师,共有145人,各个领域都有全国顶尖高手;与中国法学院相比(就仅仅以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比较),云泥立判,简直就不可同日而语。 这是作者进入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时的基本环境或者说底色。学生要学习优秀,不仅仅需要学生,更需要教师引导,学校提供若干后勤服务[12];这让学生有动力学习,安心学习,而不是拖(学生想学习、愿意学习的)后腿,这恰好就是中国法学院缺乏的基本精神与环境。 其次,从学习过程看。 作者的美国法学院求学从暑期开始,其间修习两门课,《美国法律体系基础》和《美国法律研究方法》,如果再加上阅读材料,共有1600页。根据作者自己的叙述,关于《美国法律体系基础》第一天阅读68页,随后50页、70页,最多的一天124页,而且还会补发材料(动辄30页);平均每天有70、80页[13]。而《美国法律研究方法》虽然阅读量不大,但每天30多页,但作业却很多,共有5次作业,首先是找书、找案例、工具书,需要花很多时间——根据作者的感慨——“毁掉……每个周末[14]”。 第一学期的课程,爱岑选择了4门课程,即《公司法》(有案例1400多页,有法规1700多页,补充案例100多页,共3000多页),《国际金融法》(1600多页)、《会计法》(286页)、《法律写作》(507页)。除了阅读,就是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法,老师总是不断提问,而且还不给你最终答案,而且还会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被提问,每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常常表现得非常紧张。这个过程,或许用爱岑在该文的结尾时,对一个美国女孩攻读哈佛大学法学院J·D学位时的描绘更为形象,即在课堂上因为回答不上问题而被“赶”出教室,因为阅读量大,必须在锻炼身体时(即在跑步机上跑步时)看书[15]。 在第二学期,爱岑也选择了四门课,即《美国证券法》(共有4本书,共4500页左右),《合同法》(两本书,约有1500页),《贸易投资的国际监管》(2500页以上),《投资管理的监管》(500页)。 在此过程中,阅读量如此之大,上课强度,再加上作业强度[16],学生的课业必然辛苦,也必然要求学生付出巨大努力方能跟得上老师的教学进度与教学思维;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折磨”学生的法学教育,这样的学习与教学方式才是有效的,虽然非常辛苦。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作者刚刚进入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就被师兄师姐们的种种告诫(包括作者的感慨,恐惧代替了新奇): “一定要利用开学前两天睡个好觉、买好生活用品,否则第一个周末你根本不可能休息,要两天泡在图书馆里做作业。” “我一年都是凌晨四点睡,早上八点就起来,每天靠喝咖啡提着神,总觉得背后有人拿鞭子在抽自己” “如果你只想应付考试,那会很轻松,平时的阅读不做完也没有关系,上课也不是完全听不懂,期末只看别人的笔记也能考个好成绩。但是如果你真要想学东西,那就必须按照老师的进度走,你就会非常惨[17]”。 再次,从考试角度看。 中国学生在美国读书几乎都是L.L.M(法学硕士)。这与J·D有一个根本不同的地方,即L.L.M学位主要为外国学生设置,对美国人而言根本不重要(美国人只重视的是J·D),而且进入该学位学习的美国学生主要是那些想在特定领域进行再训练的已经工作者。因而从考试角度看,中国学生的描绘更为灵活,而且更为不重视考试(与中国的集中式考试形成鲜明对比),因为他们常常回国就业,而不是美国本土律师行业[18]。对此,我们必须求助美国J·D学位的考试情况,而不再以爱岑在《美国常春藤上的中国蜗牛》上的叙述为叙述重点: 法学院的考试也是集中式的、一次性的,而且考试结果会决定着今后的实习机会、工作机会,每一个学生都非常重视考试。同时,在考试之前,废寝忘食地复习(阅读案例、书籍与考点,一遍又一遍),考试焦虑、考后担心;考试不是及格就满意,而是如何得到最高,考试除非得到A(最高级别的分数、还有B+、B无法被形容,B-、C、D是不能接受的)值得高兴与赞美[19];在中国却流行60分万岁,无法激发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热情,学习成绩也无法起到识别能力的一种手段,而仅仅是获得学历的一种手段而已。 从上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从一开学从学期结束(更大范围看,从整个取得学位过程),都能感受到学生的压力很大,也没有多少空余时间。可以说,一学期、一门课程的阅读量几乎是中国学生的6-10倍,以刚才提及的《公司法》教学为例:一位学生必须阅读《公司法》(有案例1400多页,有法规1700多页,补充案例100多页,共3000多页。如果以中国专业书籍为例(大约300—500页为一本书),至少是阅读6-10本书,一位学生如果对同一门课程做如是阅读必然能够大大提高学生的能力,而且再加上案例教学法、作业,学生肯定能够被训练得像律师一样思考[20]。 因此,在美国法学院这样高强度的职业教育中,道德教育必然很少,甚至也不被关心,而且也无法被关心;在所有我所接触到的文献中,我没有发现一处,在那里法学院的教师在直接讲授道德[21]。这就可以理解,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来就是一种职业教育,而非学科教育。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法学院的学习与教学中,除了教授法律人的技能外,还是技能,最终也是技能,一切围绕技能,即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技能,但绝不等同于法律人(主要是律师)法律实务能力[22]。 在中国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根据笔者的教学经历[23],一个班的法科学生能够有10%的同学能够将教材从头到尾读完就已经不错;更多的人只是阅读老师的授课笔记(而且有的还不是自己记录而是复印下来的授课笔记),就参加考试从而获得学分。只有极个别学生不仅仅阅读教材,更阅读教材之外的法学类专著或者其他相关著作;不过,有时(根据我掌握的资料,这个比例不低至少可以达到30%—40%)[24]这类学生可能为零,就当相当于一个一般的县城中学学生考取北大、清华那样的频率。 那么,他们的(职业道德)道德教育是否成功? 三、无法教授的道德与职业道德?! 请看下面的分析与叙述[25]: 众所周知,中国法学教育有问题。当问题出现,开始改革,其间从苏联模式、大陆法系模式与英美法系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现状[26];问题仍然未见解决,也未见好转,且还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可以说又现“新政之累[27]”。 其中原委,笔者曾经做个详细分析,即学生、教师与法学院、学校不经意间地“共谋”从而导致法学教育双输的景象[28]。如果更要深层地挖掘原因的话[29],该现象的出现还在于法学教育承载职能太多,如道德、知识、技能(如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实务等:在专业领域,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内容,即传承法治信仰理念、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在更为广阔地视野看,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知识、能力与素质)的人才,特别是政治素质的培养、道德品德素养的培养[30]。 先从宏观视角看,即将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亦即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这本身没有错,但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更是作为人就应该培养的综合性素质,是一辈子的事情,而不是高等教育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当我们将仔细审视这一口号时就会发现,有些内容非常虚,如“德”、“美”;可以看得见的倒只有“智”、“体”与“劳”。 如果把整个教育做一个阶段式地思考的话,则: “德”与“美”的养成主要在于青少年,特别包括出生之后父母直接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时期。“德”与“美”的养成不是直接教育的,而是通过榜样(通常是父母)日常生活中的示范、实践完成,并以孩子模仿形成。在另一方面,中国的中、小学教学,我们很难看到老师直接教育学生对“德”与“美”的学习,他们只是讲授知识[31],只是有在遇到合适的场景、合适的例子才有可能提及道德(换而言之,道德与对美的欣赏的能力很少在正式课堂讲授)。而且即使在中、小学的知识教育中,也不是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主要是对社会生活知识的学习,增加理解社会、环境、国家的能力;在大学,学生才学习专业知识,而且主要是专业知识[32],也不会直接讲授道德等很“虚”的问题,大学教育具有很强烈的实用主义意味。 对于智力问题而言,则主要是一个先天遗传问题,后天训练的改变的可能性不是很显著,虽然有极个别成长起来的例子[33],换而言之,智力虽然看得见(也可能在教学中发展完善学生智力,但这种智力或许与具体技能更相关),但通常不会在课堂上教授。对于体育而言,倒可以通过实际训练得到提高,如我们国家的体育健将们(现在在国际大赛上,中国的运动员总能获得很多金牌)。对于“劳”而言,如果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的话,在今天的语境下理解为在专业技能把握后的一种“劳”更有意义,在这时,“劳”也是可以在大学课堂上由教师讲授,这也可以从爱岑在《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一书所表达的内容中体察到[34]。 简而言之,大学、法学院一般不教授学生道德,因为它无法教授,它需要实践和示范,而非仅仅口头说教;而大学、法学院却可以传授专业知识,因为不仅仅教师可以示范,学生也可以反复练习,最终获得对专业技能的把握,从而成为社会上需要的专业人才(而不再是通才,在今天通才很难有,也很难有这种市场需求),特别是当我们处在社会分工如此深刻的现代世界经济体系[35]的当今世界。 其次,从微观角度看,即从法学教育从培养学生在传承法治信仰理念、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看。关于法治信仰问题的确非常重要,因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产物,更是所有人参与的产物,而且在参与的进行中投入各自的感情与理性计算,简单地说一个法治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更要需要爱(即法治需要信仰)[36]。但法律(法治)很难单独被信仰[37],也就是说,在法学院的日常教学中不可能通过课堂被教授,对它的形成需要其他条件,即使还不是正式的法律人,还仅仅是法科学生而言也如是。 对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则可以通过法学教育完成。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观察,我们肯定可以把法学理论放置在法律职业能力的范畴之内,因为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都会在课堂上将法学理论仔细阐释;只不过在英美法系更多通过案例实现对理论掌握,显得有些经验主义下的法学理论,而大陆法系则直接通过教材讲授理论,并在具体的案例、条文去佐证该理论。 简而言之,无论是从宏观视野上观察,还是从微观视角看,我们的(其实也包括美国的)法学教育无法、也不可能直接讲授带有强烈道德意味的知识的法学教育(法治信仰或者生活道德抑或职业道德等比较“虚”的问题),而只能讲授法学理论,或者更为广阔地地说是法律职业能力。这倒是我们可以做的,也是我们中国法学教育没有做好的,更是我们目前应该追求的,还值得追求的基本目标。 四、但不代表法学院教育过程中没有道德可以培养 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法学教育本身并不直接被教授职业道德、道德,或者说不能以它作为一门、几门课程让学生研习。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学院的教学(或者说教育)中没有关于道德培养的位置,或者说关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培养可以忽略不计,相反,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学教育中有道德教育。这一点很重要,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法律)职业道德、道德是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可以在饭不够时,起到茶来凑的效果[38]。 因此,我们需要探求的是,美国法学院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当然,道德教育本身不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而是通过润如细无声的方式达到,因而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笔者解读的产物;但即使是笔者解读的,或许有误差,但并不重要,而在于这个问题对中国有什么启示。换句话来说,中国在关于道德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的地位中的思考,有什么失误之处,以至于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如此乱状,因为正如苏力所秉持的观点,即“即使在关注国外……也希望……有或带着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39]”。这就是本部分和结语将要阐释的问题: 首先,“痛苦”并快乐着式培养方法。 通过观察前述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主要是J·D教育,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法学院学生都很辛苦,甚至备受煎熬:第一,大量的案例阅读、专著阅读,不熬夜几乎不可能。其二,课堂上的老师提问,而且不是说你回答上一个问题就结束,而是以一个问题作为开始,当回答上一个问题,则下一个问题接着来,一个一个,直到你不能回答为止(却从来不给你“正确”答案,自己琢磨去);简而言之,在课堂上,每一个学生都很有压力,正如爱岑所描绘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40]”。其三,当考试成为找工作,成为法律评论招聘(成为法律评论编辑,本身也是今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重要经历或者说成为标识一个优秀的法律学生的一个因素)的主要凭据时,为应付考试而疯狂的复习,熬夜复习。 这种“痛苦”,正如爱岑的感慨,即: “我第一次知道,每天的阅读量那么大!第一天上课的阅读作业就是68页。接着,每天上几门课,阅读量至少100页。如果哪天有”公司法“或者”证券法“,阅读量200页也不稀奇” …… “我第一次知道,案例那么复杂!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教授每节课都会提到几个案例,却假定我们已经熟知了每个案例的事实,诉讼经过、法官分析、陪审团意见和最终判决,从不重复细节,只是直接引用,作为讲授法律原则的工具。如果课下没有将这些案例读完读懂,课上必然一头雾水” “我第一次知道,美国教授那么爱提问!他们将提问当成与学生互动的最佳途径。没有一节课不提问。没有一个教授不提问。有的教授为了公平,两周内按照座次表顺序把所有人都问一次。有的教授为了效率,一节课只让一个同学回答问题,答完一个问题再问一个问题,问来问去有时持续40分钟” ……[41]。 痛苦,也正如一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在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时的)感慨。而且这或许更有嚼头,即: “在去地铁的路上,我眼睛里不自觉地泛出泪花。我不是因为悲伤、绝望而哭泣——而是因为从未有过的轻松而哭泣。过去三年中,我从没有睡过好觉,我总是咬着指甲、担惊受怕、伴着滚滚热泪。艰难时刻已经过去了。我回家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BAR/BRI复习资料扔到壁炉中去[42]”。 可见,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学生,的确非常“痛苦”,也对之“恨”之入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痛苦”逐渐消失,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情绪却不断涌向心头:正如爱岑在宾夕法尼亚大法学院学习的第二学期的学习状况,即一幅快乐图跃然纸上;作者用“电脑奏出的钢琴曲”[43]去描写自己的心情:对《美国证券法》的学习,最终置换成为“为自己写一张‘招股说明书’”的感慨,对《合同法》的学习描绘成“人生是一纸合同”,对《贸易投资的国际监管》的感慨,即为“当世界越来越小”,对《投资管理的监管》的感慨,就成为了“用我的手花你的钱”。也正如冯建妹女士的如下感慨,即:《侵权法》就是在悲剧中抉择的问题,而不是在大团圆中选择锦上添花的事情;合同就是与各色人等打交道的问题,可能是商人,也可能是无赖,更多的不是悲剧,而是金钱上的讨价还价或者说是在交往中共赢[44]。 简而言之,在最后,收获的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思考与感慨,更是对人生、对不幸与幸福的理解与感悟。在此时、此景,这些法科学生怎能不形成一些基本的道德观,法律职业观;如果要进一步说,则可以这样表达,法科学生的道德与法律职业道德是从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生活的感悟形成的,是发自内心的体会,也是真正自发形成,不是强加的,更不是说教式的灌输。 其次,教师的“说教”。 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知识、智识前辈,他们对年轻人很有吸引力。他们会利用各种场合通过自己对生活、对职业、对社会的经历、感悟对年轻学子进行各种各样的勉励与劝诫;这些场合一般不在课堂上,一般是在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抑或各种讲座中就不断涌现: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在法学院开学典礼的一次演讲上,他要求作为未来的律师法科新生明白法律人的几个困境,即法律与人性(包括迷惑、悲剧和戏剧),法律人分列式的忠诚(对当事人的忠诚和对法律制度本身的责任),法律与过去之间的矛盾,法律与自己的生活的矛盾[45]。 然而,这些说教并不能直接“吸引”那些刚刚进入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因为他们还正在好奇法学院的各种各样的新奇生活。然而,一旦进入常态,经过三年,当然也可能是更多时间、甚至一辈子去体验、思考教授、前辈的只言片语从而悟道(但没有经历,绝对不会有此感悟); 也可能这些前辈的勉励与劝诫只是一个引子而已,但却引出对法律的新思考来,如爱岑在描绘《俏政律佳人》中的女主人公在毕业典礼上的一句发言一样,即“我进入哈佛法学院的第一天,院长引用过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法律是远离热情的理性推理’。但是我想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和生命充满热情[46]”。 简而言之,即使这种“说教”必须经过学生自己的经历、思考方能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感悟与升华。 本部分可以总结为: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中并不直接讲授(职业)道德,而是将(职业)道德蕴涵于对法科学生学习的具体案例、践习的具体法律技能的传授中,而非说教式完成;亦即(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学教育的副产品而已。 五、结语 具体到中国语境,我们会发现另外一种现象: 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我们把道德教育放在一切之上,无论那种层次的法学教育都是将道德放在第一位,职业技能就只能处于次而下之的地位,虽然有些时候它仅仅具有宣示意义而已。但是,如果从实际的课程安排看[47],具有道德说教意味的课程一般放在重要法律专业之前学习,主要在前2年完成,而如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即主要在学习在前三年,大四又几乎没有什么课学习[48]的语境下,这时恰好处在学生的主要、重要学习阶段。可见,这些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简而言之,道德教育如果不比法律专业技能更重要的话,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当法学教育承担如此繁重的基本功能时,在有限(4年学制)的时间内,怎么可能都达到。反而可能出现的现象是,当我们务“虚”之时,“虚”之道德没有学好,而且当学习专业技能时,法律专业技能也没有学好;将这些法科学生培养成了“四不像”的人才,只不过,其中有些人运气比较好,倒成为了法律人才(这其实也不确切,因为法律人才的标准并不怎么确定的,争议也很大,特别是在中国语境如是),另外一些人就只好成为不是人才的人才从而进入其他或者相关行业[49]。那么法科学生从法学院学习到什么呢?一知半解、甚至是错误见解的法律知识,对道德的认识也不到位(有的只是口号,而且主要是针对别人而不是自己),而且传统的不良习气(根据主要关系,而非专业技能从事法律事务[50])却始终未能褪掉,那么本文在开头所言的“讼师”、“讼棍”形象并未消失,也未减少的情况也就可以理解了! 因此,在最后的总结,亦即对美国法学院教育应该学习的一些基本经验,即:首先,必须将法律职业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放在首位,把道德放在次之的地位,而不是相反。其次,在法律专业技能教育中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法科学生接受道德、职业道德的熏陶,并形成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道德。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法学院我们能够学到的主要是法律技能,而非其他。只有在专业技能得到提高,并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时,方能真正形成符合中国语境的法律职业道德,否则一切都只是口号而已。【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法学教育。【注释】[1]对此的分析,请参见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31-32页。[2]从方流芳的四篇文章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即在《比较法》有两篇《中国法学教育观察》(1996年2期)、《“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1997年2期),《中国法学》一篇,《追问法学教育》(2008年6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一篇《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2007年1期);对此进行详细解读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浅析方流芳的法学教育思想》,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3]具体分析,请参见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4]从80年代到美国的一些学者、学生对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介绍时,既感慨他人教育的精湛,又对美国法学教育带有一种本能的意识形态式的批评(对此的观察与思考,可以参见蒋志如:《试论中国法学院何处去?——案例教学法的中国语境考察》,载《清华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见罗豪才:《美国的法学教育——罗豪才同志访美情况介绍摘录》,载《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第60-61页)。[5]可以从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和爱岑《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等书籍阅读到。[6]美国律师兼作家玛莎·金就曾经写作了一本自传性小说,《一个小女人的常春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7]爱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2001年7月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攻读L.L.M(法学硕士),2002年取得学位,并且通过纽约州律师考试,随后在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工作,同时攻读J·S·D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留下了很多文字,其中的一部分构成了一本书《美国常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在2007年爱岑出版两本书,一本是《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另一本《为什么是美国》(都是法律出版社出版);可见本文提及的书属于其中的一部分)。这些文字写下了作者在求学期间对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与生活之间关系的感受,不仅仅具有文学气息,也有资料意义。[8]在笔者掌握的资料中,已经有好几个大学(包括何美欢教授在清华大学的教学情况)的教学、学习资料,还有一本是一个美国人根据自己的求学经历写就的;但是根据本文所需要的效果,爱岑这本书所叙述的已经足已;另外一本美国人写的具有全景图的关于美国法学教育的书,我会以专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凸显中国法学教育所遇到的基本缺陷,而非简单的缺点而已。[9]作者的大部分文字读书期间完成,可能是为了著作的完整,在2007年补充了一些文字,有part 1的《美国第一所法学院》,还有该书的前沿《蜗牛与葡萄》,以及该书的part 4和5、后记。另注,由于即将而来的内容都来自对该书的概括与提炼,就不在一一作注;如果对具体文字的引用才注释。[10]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大学法学院》,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年卷(2010年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11]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12]具体分析,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同时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大学法学院》,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年卷(2010年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13]苏力也在一篇文章说到,每个学生每周每门课阅读1、2百页的书很正常(如果是两门课就是大约400页,一周5天学习时间)(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可见阅读量大致差不多,更可见这是在美国法学院读书的学生遭遇的普遍现象。[14]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15]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3页。[16]关于这一点,更为详细的介绍,请参见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178-179页。[17]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18]对美国考试制度有详细叙事的文献,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同时,也请参见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19]对此的具体描绘,请参见【美】玛莎·金:《一个小女人的常青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6页。[20]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功能与意义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1]冯建妹在她的《耶鲁精神》一书中提及这一点,但好像与中国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政治课程有迥异的意义(具体描绘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美国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页)。[22]这一点,我是在梳理美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获得如是感悟(具体描绘,请参见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一点,在我的一篇专业论文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阐释(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3]根据笔者对其他教师的访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这个结论不仅仅在专科层次的学校成立,而且在三本、二本、很多重点本科学校也成立,但对于中国第一流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是否成立,则笔者不但妄下结论,因为他们有更多机会、更多只要努力就可以实现理想的机会,特别是就到国外进修、到国外大公司、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机会更多。[24]在近8年的教学经历中,我担任过成人专科、本科、自考专科、本科,国家全日制专科、本科,重点本科、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根据笔者喜爱交流(与同学、教师)的习惯,这个情况大致成立;实际上还不要说这些学生,就是很多博士研究生也欠缺各类常识性知识。[25]关于中国法学院的教学课程的过程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18辑。因此,笔者在这里不再从这个角度分析,而是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视角展示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以揭示一种更为深层的法学院教育缺陷。[2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81页;还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27]关于“新政之累”的说法,笔者借喻于清末新政与鸦片税收问题解决所导致的后果;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见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28]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十八辑;更为深入的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29]当然,最为深刻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高等教育体制问题;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30]请参见,付子堂主编:《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49、94-101页。[31]这与美国的中小学教育有很大区别,在国外常常不重视知识的灌输与传授,而是教育还在具体知识(而且还是重复的知识)以推理方式,只是在不同年级进行不同层次的推演以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蔡真妮:《用尊重成就孩子的一生——向美国父母学习不一样的教育》,漓江出版社2010年版,第38-55页);也不是直接地教育孩子某些道德和对美的欣赏。[32]虽然在美国有一个通识教育,但主要不是道德层面,而是从健全知识层面,从社会常识方面进行的教育(关于通识教育的具体分析,请参见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93-134页);这种教育是一种精英式的教育,虽然接受该教育的人不一定都成为精英,但很多都会成为精英,而且一旦有机会成熟,天才也可以脱颖而出,像美国法学家、法官波斯纳(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总第18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待刊稿)。[33]只要阅读一些社会学的著作,特别是关于阶层、分层、种族和社会流动等相关的文章或者文献,就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一点(可以参看一些普通的社会学教材,如戴维·波普诺的《社会学》)。[34]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19世纪范式的局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3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妓女、“二奶”与中国法治建设》,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期。[37]苏力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法律如何被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249页。[38]对此问题有详细解读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宗教或者说信仰还有什么用?——读让·韦尔东《中世纪之夜》》,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406&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11月22日。[39]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40]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6页。[41]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42]【美】玛莎·金:《一个小女人的常青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43]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07页。[44]具体内容,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83页。[45]具体分析,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2页。[46]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47]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包括公共课(政治理论与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而且公共课占据的比例还非常高。[48]当然,很多学校在这时主要安排实习课,但由于中国实习课的形式化,导致学生几乎处于放羊状态,在任何单位盖章就可以取得学分;而且需要什么评语,自己写就可以了。[49]实际上,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他们身上有法律人的外衣,社会就会把他们的行为、形象当成法律人的正常行为与表现,从而对法律产生误解与扭曲。[50]传统中国社会就是差序格局下的安排(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0页)。根据关系安排事务则属常规之事,但是当时处于静止社会,而且社会财富本身不多,对社会的伤害并不大。不过,在今天公民社会中,关系则是可憎之物,必须根据规则安排事务方符合公平与正义,方符合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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