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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3119183 作者: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婚姻法知识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
婚姻法知识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而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这里应特别注意这两种情况:  一是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  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当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时,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对于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因故死亡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导致了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而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而对于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导致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在分别财产制下,由于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共同财产,自然也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该方当事人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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