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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读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法学主要在理解语言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要理解语言的表达,务必要通过解释。因为法律是从日常语言抽象而来的,这些语言除了数字、姓名等技术性用语以外都具有“意义的选择空间”,因而从原则上讲
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读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法学主要在理解语言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要理解语言的表达,务必要通过解释。因为法律是从日常语言抽象而来的,这些语言除了数字、姓名等技术性用语以外都具有“意义的选择空间”,因而从原则上讲,所有的法律文字都需要解释并且也能够解释。 解释某一文字指的是在诸多说明可能性中,基于各种考量,认为其中之一于特定情境中恰恰是“适当的”,因此决定选择此种,而决定一个解释是不是适当,则又取决于解释时的目的为何。 每个语词当下的意义只能够通过整个文字的意义关联来取得,后者又必须借助构成他的个别语词及语词组织的适切意义才得以确定。理解是以对向交流的步骤来开展的,即眼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其开端通常是一种意义期待,而解释着只有带着对于文字的“先前理解”才能获得这种“意义期待”,而这又需要法律家们长期的学习。 伽达默尔指出,所有的理解都包涵适用的要素,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显然忽略了规范的准则作用。拉伦茨指出,如果准则本身的内容直到适用才能终局确定,那么规范本身如何能够产生衡量的作用?他进而指出,假如想真正掌握法规范适用的辩证程序,就必须同时考量规范的准则作用,一再更新的解释需求以及已经成立的解释或其具体化对于未来规范适用的“反作用”。 这为我们理解法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法律需要解释,而法学则告诉人们如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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