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海滩上市公司的纷争戏剧
来源: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洗我缨沧 作者: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心绪.札记 题记:七月初,宁波某合伙企业找到我,告知他们在收购某上市公司的某等股份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内部问题等而出现反复,现实际控制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宁波企业提起了诉讼。在阅看材料及了解情况后,认为是一有意思的案件,某些戏剧性甚至
|
心绪.札记 题记:七月初,宁波某合伙企业找到我,告知他们在收购某上市公司的某等股份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内部问题等而出现反复,现实际控制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宁波企业提起了诉讼。在阅看材料及了解情况后,认为是一有意思的案件,某些戏剧性甚至不亚于其时我一直关注及研究的万科管理层&宝能&华润案,即答应代理,并组成了律师团队。其后,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几派别人员、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等进行了多番会商、交涉,其间发生的江湖故事颇多跌宕、戏剧性,多国演义、包围与反包围等,商战中常见的技法战术也频频现招。然,复杂问题应简单化及直指剑心处理。由于最基础的证据意识等,及对现行司法及法官的基本信任,更及催进,近日终于收到了上海高院裁定原告撤诉的法律文书。虽然这不是最终的胜利,但也反映了案件的阶段化处理,故将本案的要点文件暂先留存于此,并将根据其后的进程再适时披露。而对于上述戏剧及商战等,亦将在合适时期札记茶盘。一、调查收集证据暨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范凯洲、王瑞,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谷平。 申请事项:依法调查收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并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发送予本案诉讼标的股份所属的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电子信箱(…)中的相关邮件。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诉讼标的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A股份”)的15.004%的股份。现申请人有理由相信,A股份公开电子信箱中存在两封重要的电子邮件对查清本案事实有重大作用。前述两封电子邮件相关信息如下: 1、《关于业祥公司至神开公司告知函》,发件人:…@vip.sina.com,收件人:…,时间:2016年7月4日19:42:44; 2、《关于A股份实际控制人业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要求继续停牌的告知》,发件人:…@vip.sina.com,收件人:…,时间:2016年7月4日19:27:22。 由于上述二份电子邮件中所述内容、特别是第二份电子邮件中所含附件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达成并由被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发送予A股份公开电子信箱,该等证据对本案系极为重要的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本案有关重要事实。 但由于申请人不能直接调取上述电子邮件,即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故提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特申请贵院依法调查收集如上二份电子邮件(包含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A股份是上市公司,如上公开电子信箱也系A股份向社会公开(详见附件)以便于股东等与A股份进行联系等,故该邮箱内电邮依法不属于A股份的商业秘密。而即便是商业秘密,由于现该申请调查收集的电子邮件(申请人申请调取收集的也仅是该二份电子邮件)已经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予知悉,故依法已经不属于商业秘密;且申请人也可根据贵院要求而予以保密等。 如贵院由于某些工作原因而不能调查收集如上证据,申请人则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向贵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提请贵院对如上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且申请人愿依法提供证据保全之担保并承担证据保全申请之法律责任。 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范凯洲律师、王瑞律师 2016年7月6日 附:1、A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公告及含此电子信箱的公司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6月30日);2、涉案电子邮件、相关微信对话截图及说明 二、关于“A股份”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最 新 报 告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徐法官: 贵院受理的(2016)沪民初20号上海业祥投资管理公司诉我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顾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我中心已于2017年7月4日收到贵院制发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并于7月6日依法向贵院提交了《调查收集证据暨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由于此案存在诸多蹊跷和内幕,我中心实乃无辜受难,但令我中心感到宽慰的是:自我中心接到贵院涉诉通知后,我中心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王瑞律师曾就案件进展及证据收集等情况与承办人徐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徐法官不厌其烦,均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很好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和理念。 现就上述前期沟通情况及本案目前有关情况,我中心特作报告如下: 1、鉴于我中心已于7月6日依法向贵院提交了《调查收集证据暨证据保全申请书》,烦请贵院合议庭尽快依法合议,并就申请书所涉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暨证据保全,以免发生相关证据遭意外或人为灭失等不利情形; 2、在代理人王瑞律师与徐法官的电话沟通中,徐法官曾提及原告方存在手续不齐备、目前依法尚不具备条件组织开庭等情况。对此,我中心提请贵院尽快就原告方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并责令其限期提交;如存在逾期提交情形,则依法应当作其撤诉处理并终止审理。否则,不但会无端加重我中心及顾某等被告的诉讼成本,更会使无辜方(特别是广大股民)因案件长期拖宕、无果而陷入漫长的焦灼心理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此外,由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控制人系因陷入严重挤兑危机、现已资金链崩盘的快鹿集团,故我中心在此提请贵院及承办法官特别审查原告缴纳诉讼费的情况。因本案及原告均不属于法定免缴、缓缴情形,故如其确存在欠缴诉讼费情形的,贵院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则作撤诉处理。我中心也相信贵院及贵法官在此方面能够依法处理。 4、为便于贵院及贵法官更好了解本案背景及快鹿集团有关情况,我中心也将知悉的有关网络报道随本报告提交,以供贵院及贵法官参考。 特此报告,请予依法准许为荷。 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人: 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6年7月27日 三、上海高院裁定书注:好一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