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空间物权化的可能性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宪政 公物法 公物警察权 城市管理 公共空间 传统的物权标的物,以有体物为主。由此,传统的公物,也是指有体公物,如道路、桥梁、海岸线,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在城市管理中,公物法规也多集中于有体物公共设施的管理。随着观念的变化,电、气等无体物进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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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公物法 公物警察权 城市管理 公共空间 传统的物权标的物,以有体物为主。由此,传统的公物,也是指有体公物,如道路、桥梁、海岸线,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在城市管理中,公物法规也多集中于有体物公共设施的管理。随着观念的变化,电、气等无体物进入民法物的范畴,已经深入人心;大气作为无体公物,也已经进入立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维护公共空间”作为城市管理的内容,列于“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之后,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未来的城市管理立法中,空间将会作为一种独立物权,而公共空间将成为一种新类型的公物?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空间物权化,首先是对传统物权的一种限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人都更愿意认为自己对土地有绝对的所有权,例如在英国就有“拥有土地的人即拥有通向天空的所有道路”的法谚。在德国,也有土地所有权“上达九天,下达地心”这样的观念。随着社会进步,这种观念明显被摒弃。在吾国,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与地下采矿权,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地块的。要之承认空间可以称为不动产,使同一块土地之上下可以成立三个或更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空中、地下与地表之间又可以互相设定役权。空间物权化,还意味着要通过创设一种新类型的物权和公物权。空间权(air space right)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在城市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上空间开始与地表以及地下空间相脱离,并被独立地让渡。在大陆法系国家,高层建筑物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的空间权因素。其他空间权往往是以相邻关系或役权的形式,处理土地权与空间权的关系。但是在立法例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空间物权化这一趋势作出回应。如台湾地区《大众捷运法》规定:“大众捷运系统主管机关因路线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必要时得就其需用之空间范围协议取得地上权,协议不成时,准用征收规定取得之。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支付相当之补偿。”当然,如果将来空间作为一种独立物权,立法上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城市公物(公共设施)管理管理权和警察权,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法理正当性基础。过去,城市管理更注重有体公物的管制,公物与其他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局限于不动产之间,而且对于其他不动产的管制,多使用城市容貌这样的概念。但是城市容貌也不是一种公物权,而且主观性很强,在立法和实际管理上问题多多。例如在自有土地楼宇之上设置广告位的做法,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查处,法理正当性并不是很充分,只能从行为上进行管制;而一旦确立公共空间作为一种公物,城市管理的内容就从行业管理成为公物管理,诸多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就有了物权基础,可以在立法上赋予城市管理部门公物警察权,以及公物权附随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微观而言就是城市公物的管理,公物承载着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这虽然是一种反射利益,但却是每个城市居民切切实实可以感受到的。将公共空间纳入公物的范畴,梳理立法,将城市管理的内容逐步集中到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的行政管制,必将是符合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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