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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构成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的追诉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诈骗数额是否符合国家与当地的立案标准,如果尚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应构成诈骗罪。同时,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另外,也要注意查明诈骗所得中是否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如果退赔,这一部分应予扣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二)根据有无减加重或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犯罪数额标准,一些特殊情节是否存在,也决定着是否能够从轻或从重处罚。从重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诈骗罪规定的数额标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如果有针对上述情形的指控,可以重点查清是否属实,如果没有上述情节,则可以否定相应指控。 从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要注意查清有无上述从轻情节,以便作相应的无罪或罪轻辩护。(三)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地位不仅影响着量刑高低,甚至有时也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教唆犯罪,如果被教唆犯罪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办理共同诈骗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分清主从犯及是否有胁从犯、教唆犯等,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进行相应辩护。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惩处情节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具有签署从严情节或不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四)根据犯罪对象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同的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诈骗对象是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其他比较熟悉的关系较为亲密的人,则在处理上要轻于诈骗陌生人。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五)以是否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理论与实践仍有较大争议,主要有控制说、失控说、损失说、失控加控制说、控制加数额较大说的各种观点。一般来讲,只要行为人实际诈骗到财物,或者被害人已经交付财物,即受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其财产额控制、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属于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受害人并未上当,或者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属于诈骗未遂。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诈骗未遂,且并非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在处理该类诈骗案件时,应查清是否具有上述情节,并根据相应情节是否存在决定是否作罪轻辩护。  最后,还需要分清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诈骗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2、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7、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8、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9、受害人数,社会影响大小;10、是否具有其他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等 等。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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