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女职工退休应当以“身份”还是以“岗位”为依据
来源:法务经济师 作者:法务经济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缪建国、张德芳迟延退休制度即将制定推行,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人社部即将出台的《迟延退休规定》等劳动人事法规为依据,及时依《宪法》《劳动合同法》制定、修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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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建国、张德芳迟延退休制度即将制定推行,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人社部即将出台的《迟延退休规定》等劳动人事法规为依据,及时依《宪法》《劳动合同法》制定、修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公布于众,还要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才能起到依法治理、维持企业稳定的作用。一、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计划经济规定根据计划经济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这一规定与1982年《宪法》不合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推行到今——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1982年《宪法》将劳动者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到政府机构之前的重要地位后,依据《宪法》于1992年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特别是1995年实行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后,企业职工不再区分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身份制的“干部”和“工人”身份。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已经开始从计划经济固定“身份管理”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岗位管理”转变。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法》后,政府机关和公务事业机关的干部已经成为公务员,企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合同新常态。企事业单位实行《劳动法》,根据《公司法》和《劳动法》第四条制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才是企业的合法行为。特别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劳动合同岗位执行。那么何谓企业的“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如何处理?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1年)规定,本条所说的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但劳动合同聘用制前的固定干部、工人身份制人员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法律环境中,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能再以劳动合同制度前计划经济固定身份制时期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固定干部身份制、聘用干部制两类)而有所不同,而应该根据该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合同用工实际劳动岗位来判断具体的劳动岗位及劳动报酬和退休年龄: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管理或技术岗位),(即人事岗位)则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非人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女职工的劳动岗位和人事岗位的差距是五年。随着迟延退休政策的推进,各地应当明确制定实施细则。 三、女职工劳动人事岗位性质的劳动合同制判断依据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前无论女职工是干部身份(固定制、聘用制两类)还是工人身份,身份界限都随之打破,但不是自然作废,更不能推翻干部工作历史,因为当干部是学历、资格都与普通人员不同,所以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干部工作历史!而是相应地分类过过渡变化。原来为固定制干部身份的人员也应通过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新的劳动或人事岗位性质。所以人事关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在劳动人事法律高层尚未对人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具体划分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但是在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施行后,人社部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用语。也就是在劳动合同精细化管理中已经注意到了,应当区分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动关系和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管理、技术)人事关系。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企业的(管理、专业技术技术)岗位两年以上作为女职工人事关系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之前,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制定合法的选人、用人制度。用人单位虽有劳动合同岗位自主管理权,但没有人事关系中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考试确认权。所以,企业应当通过执行《劳动法》的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等有关规定,事前制定企业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界定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什么岗位是企业人事(管理、技术)岗位。所以,女职工的岗位是不是(管理、技术)岗位,不是由什么领导说了算,而是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和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及岗位劳动报酬制度来确定。办理岗位退休手续时,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及劳动或《人事档案》及用工一定期限的劳动人事实际,事实求实地进行报批。再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和劳动用工实际来核查、确认女职工的实际劳动岗位,最后再决定退休年龄。一般应当是从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实际劳动支付的劳动数量、质量的具体劳动岗位和用人单位给付的劳动报酬几个方面达到至少两年以上(有的省规定5年以上,有的省规定10年以上)的时间并相互印证才能确定)。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岗位约定,女职工受聘在人事(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当55周岁退休;女职工受聘在非人事(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当50周岁退休。在两个岗位之间交流,交流至少两周年以上的(有的地区确定为交流五周年以上)按照新的岗位确定劳动人事岗位,不满两周年(有的地区为五周年)的按照原来的旧岗位确定退休岗位。随着迟延退休制度的制定和推行,各企业都应当依《劳动合同法》和《迟延退休法规》详细地制定企业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特别是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是董事会、总经理的首要法律任务。也是党委的组织人事工作职责。四、参照部分省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拟定合法规章制度。1、《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退休时间规定。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其达到上述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养老金从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一年时间似乎太短。2、《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制止和纠正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一年时间似乎太短。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五年时间似乎约长。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协商一致后,岗位变更而且备案两年以上应当可行。5、《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备案满1年以上似乎太短。6、《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38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其中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就是人事岗位的女职工。(女工人到管理岗位应当在50岁前两年有管理、技术岗位新协议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而女干部到工人岗位也应当在50岁前两年报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只有备案两年以上,才能固定退休岗位。)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必要劳动时间性质的身份转换时间是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诉讼时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定。违反两年以上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一般难以服众。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满3年以上也是可行。8、《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规定5年的变动岗位时间,比较科学。9、《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10年时间确定岗位变动,确实太长。10、《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1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12、《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综上,不少中央企业,涉及多省地域管辖时间不一致,应当以地方法规为依据。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及地方人事法规来制定或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企业人事制度违反宪法和劳动人事法规。当前人社部迟延退休制度即将推行,各个企事业单位、尤其中央企业,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迟延退休国家制度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企业法人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劳动人事规章制度。也只有做到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岗位职责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法,才能维持企业及社会的繁荣和稳定。2016年3月8日于成都华阳缪建国企业法律顾问简介1988年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川庆钻探公司四川油建公司资深专业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多年来致力于律师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专业技术人才法规等专业技术理论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企业合同审查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及诉讼,实战经验比较丰富。为中国施工企业2001年度全国有突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中国施工企业2004年度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司法部“天伦杯”律师法修改征文优秀论文获得者。四川省首届企事业法律顾问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名和特别成果贡献奖获得者、四川省第二届企事业法律顾问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等等。特别说明:本劳动人事法治文章,依据劳动人事法规及采纳有关作者的观点而作,没有一一注明来源,主要为了迅速普及国有大型企业和政府领导人事部门的劳动人事法律知识、传递国家劳动人事改革信息、分享经验,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触犯某作者的一些观点,可与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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