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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一乡镇经管站站长刘某为还银行贷款挪用公款5万获缓刑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江西 正义网吉安9月27日电(通讯员 赵春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征地款,挪作私用。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系吉安县一乡镇经管站站长。2011年5月,刘某因急需钱归还银行贷款,
江西  正义网吉安9月27日电(通讯员 赵春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征地款,挪作私用。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系吉安县一乡镇经管站站长。2011年5月,刘某因急需钱归还银行贷款,便以家人治病急需钱为由,向某村委会借款5万元。期间,该村委会计徐某持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表等报账凭证到经管站报账,刘某利用自己管理村委会账务之便利,向徐某提出通过虚报冒领方式,套出5万元借其使用。在征得徐某同意后,当即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表报账凭证上的补偿金额上增加了5万元,然后拿给分管领导审签进行报账。随后,徐某将套出5万元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到刘某的账户,刘某将该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刘某向村委会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2012年11月3日,在徐某多次催促下,刘某只归还了其中的3.5万元。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未将剩余的1.5万元归还给村委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财物账目的形套取式较大公款挪作私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交代发最事实,当庭认罪,挪用公款已归还和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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