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正义网吉安9月26日电(通讯员 刘玉梅)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2010年以来,被告人匡某担任吉安县某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镇社会抚养费收缴、开票、保管及定期上缴至吉安县财政等工作。2010年,被告人匡某以个人名义在吉安县某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及密码均由被告人匡某掌握。期间,被告人匡某挪用社会抚养费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社会抚养费16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2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匡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匡某对某镇社会抚养费收缴进行了清理核算并移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身为国际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社会抚养费进行营利活动和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匡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