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正义网亳州9月27日电(通讯员 利文)作为村委会主任,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务便利,以修建新村下水道名义 申请政府项目资金20万元,被个人侵吞。近日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一万元。 于某现年54岁,原任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于寨庄进行新农村建设,于某以修建新村下水道名义申请政府项目资金20万元。2011年10月份,该项目资金20万元拨付下来后,于寨新村下水道已经修建完毕,实际开支已在村会计处报账。而政府拨付下来项目资金20万元被于某侵吞使用。此外,2013年12月份,于某又擅自决定将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于寨村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转给他人由于生意经营。 案发后,由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立功情节,且退出全部涉案赃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