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如此执法 百姓何去何从???
来源:古城驿站 作者:古城驿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我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二组一位普普通通的残疾农民。 2012年8月10日下午,本组无业人员王建平强行将本人受法律保护的30年不变的口粮田里的1.02亩秋作物(玉米)全部用除草剂故意杀死,已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我当即拨打110报警,结果迟迟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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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二组一位普普通通的残疾农民。 2012年8月10日下午,本组无业人员王建平强行将本人受法律保护的30年不变的口粮田里的1.02亩秋作物(玉米)全部用除草剂故意杀死,已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我当即拨打110报警,结果迟迟不见虢王派出所出警,只好拖着病残之身亲自到虢王派出所报案。当时,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把我这个受害的报警人带到审讯室做了笔录,并说:“现在不能立案,你需要后天拿上你的材料来,看看能不能立案。” 8月13日,经多次报警,虢王派出所方才出警。当时我向虢王派出所索要“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时,虢王派出所拒绝给予。 8月20日下午,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口头通知我:“老王,你这个案子不能算是案子,我们要撤案。”我当即要求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向我出具“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及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员以主管副所长不在为由让我第二天去领。 8月21日我前往虢王派出所请求出示“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和撤案法律文书时,却被告知不撤案了,仍然继续拒绝向我出具“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 随后,我向凤翔县公安局警务督察电话投诉,凤翔县公安局警务督察电话告知我,虢王派出所的做法没有错。出于无奈,我于2012年8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向凤翔县公安局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查该行政复议申请被凤翔县公安局相关人员于2012年8月23日签收。(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具体内容见本文最后边附文。) 2012年8月23日,虢王派出所所长刘锁锋通过中间人找到我,说让我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他们派出所保证尽快捉拿嫌疑犯并对其经行“既打又罚”的处理。我当时就很明确的告诉派出所所长刘锁锋,“我只为讨个公道,讨回损失,希望贵所履行职责,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还我公道,弥补我的损失”。 然而,直到60天行政复议期限满,凤翔县公安局没有任何答复,本人被迫于2012年10月23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当日,虢王派出所所长刘锁峰又拦住我说,:有关“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上边只给我们一份,我们无法给你,你别告了。诉状被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接下,现在处于等待通知期。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2年10月30日下午虢王派出所所长刘锁峰及其副所长又拦住我,说他们替犯罪嫌疑人王建平给我1200元的赔偿,让我别告了。我当时一要和家人商量为由推脱了,晚上派出所让中间人张**打电话询问我和家人的商量情况,别我回绝了!然而与此同时,在当天下午派出所所长刘锁峰和我谈私聊的事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又将我刚中的小麦全部用除草剂打死,并且在相邻阻拦的时候,他竟然说:“公安局说这地是我的,我想怎样就怎样”。 2012年10月31日,我亲自数次拨打110报警,再无人出警的情况下,又一次放下工作,拖着病残之体前往虢王派出所报案并索要“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值班人员说:“你先回去,我们会出警的“。下午,派出所通知我去拿“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然而,当我到派出所的时候,他们做完笔录,让我盖完手印后又不给我“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 2012年11月1日下午,虢王 派出所通知我去派出所 处理 10月30日下午 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又将我刚中的小麦全部用除草剂打死 一事 结果去了 派出所说 村委会开了证明 证明经田家村二组多数村名同意村上 将这块本属于我的30年不变的自留地 分给 王建平 派出所还说,地是王建平的 他愿意打死小麦就打死小麦 打死玉米就打死玉米当我提出我有国家发给我的 土地证时 派出所说 他们不看土地证 只看村上的证明 当我再次索要“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时, 派出所态度很恶劣的说 没有! 案子也不处理了你爱上哪告上哪告 15天内去告 派出所还集体 想强制让我在他们所谓的处理结果上按手印 并且还说,说今天不按手印就不能走 !当我质问他们凭啥不让我走时 他们哑口无言!最终我坚持没有按手印,“逃跑”出了派出所 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在7天法定审查期限到期后既不立案又不出示不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奈与无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于2012年11月19日前往宝鸡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诉状具体内容见本文后边)。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宝鸡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瞥了一眼我的申诉状居然语出惊人的来了一句:“中国没这法律,你这是外国法律吗?”随后就关上了立案窗口的窗户,不再开。 附文一: 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 人 王绪年,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二组,农民,联系电话15091708201。 被申请人凤翔县公安局虢王镇派出所,住所地凤翔县虢王镇,联 系电话0917-7661499。 法定代表人 刘锁锋,系所长。 申请事项 纠正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10日下午,本组无业人员王建平强行将申请人受法律保护的30年不变的口粮田里的1.02亩秋作物(玉米)全部用除草剂故意杀死,已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申请人当即拨打110报警,结果迟迟不见被申请人出警,只好拖着病残之身亲自到被申请人之处报案。当时,被申请人的值班人员说:“现在不能立案,你需要后天拿上你的材料来,看看能不能立案。” 8月13日,经多次报警,被申请人方才出警。当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登记表”时,被申请人拒绝给予。 8月20日下午,被申请人的值班人员口头通知申请人:“老王,你这个案子不能算是案子,我们要撤案。”申请人当即要求被申请人的值班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表”及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员以主管副所长不在为由让申请人第二天去领。 8月2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请求出示“登记表”和撤案法律文书时,却被告知不撤案了,仍然继续拒绝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110接处警规则》及其相关规定,极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如上。 此致 凤翔县公安局 申请人 王绪年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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