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法盲执法
来源:古城驿站 作者:古城驿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宝鸡中院法盲执法 2012年11月8日胡主席: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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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院法盲执法 2012年11月8日胡主席: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2012年11月15日习总书记:“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 本人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一名普普通通的残疾农民 。因自家受法律保护耕地内庄稼被人恶意毁坏,多次、多渠道报警后派出所消极出警、办案,甚至对我威胁,后向凤翔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无果,随后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在7天法定审查期限到期后既不立案又不出示不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奈与无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于2012年11月19日前往宝鸡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诉状具体内容见本文后边)。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宝鸡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瞥了一眼我的申诉状居然语出惊人的来了一句:“中国没这法律,你这是外国法律吗?”随后就关上了立案窗口的窗户,不再开。 天下之大,莫非王土;宝鸡中院在霸道,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天下自有公道!我将继续艰难前进,提起上诉及国家赔偿!在此谨希望得到诸位正义之士的帮助,希望大家评论、转载、传播,甚至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传播出去,给这些法盲的执法者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事情尽快、圆满的结束。让广大的深受其害的老百姓看到希望;让法律的尊严不再受践踏!!! 行政申诉状 申 诉 人 王绪年,男, 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二组,农民,联系电话15091708201。 被申诉人 凤翔县公安局,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75号,联系 电话0917-7223171。 法定代表人 刘东海,系局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受理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起诉被申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责令被申诉人纠正其下属的虢王派出所拒不向申诉人出具“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行为; 二、依法责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10日下午,本组无业人员王建平强行将申诉人受法律保护的30年不变的口粮田里的1.02亩秋作物(玉米)全部用除草剂故意杀死,已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申诉人当即拨打110报警,结果迟迟不见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出警,只好拖着病残之身亲自到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之处报案。当时,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说:“现在不能立案,你需要后天拿上你的材料来,看看能不能立案。” 8月13日,经多次报警,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方才出警。当申诉人向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索要“登记表”时,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拒绝给予。 8月20日下午,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口头通知申诉人:“老王,你这个案子不能算是案子,我们要撤案。”申诉人当即要求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向申诉人出具“登记表”及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员以主管副所长不在为由让申诉人第二天去领。 8月21日申诉人前往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处请求出示“登记表”和撤案法律文书时,却被申诉人知不撤案了,仍然继续拒绝向申诉人出具“登记表”。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下属的虢王派出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110接处警规则》及其相关规定,极大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于 2012年8月22日向被申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诉人纠正其下属的虢王派出所拒不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表”的行为。 经查,申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诉人已于 2012年8月23日收到,但被申诉人延宕至今仍然没有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诉人不得不于 2012年10月23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诉人纠正其下属的虢王派出所拒不向申诉人出具“登记表”的行为;依法责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而凤翔县人民法院拒不受理申诉人的行政起诉状,接待人员还口出恶言,对申诉人态度粗暴,严重违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禁令。申诉人无奈,只好于2012年11月5日用特快专递将行政诉讼状寄给凤翔县人民法院,经查,凤翔县人民法院已于 11月7日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凤翔县人民法院本该在 2012年11月14日前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但该院肆意枉法,至今对申诉人的行政起诉是立案还是不立案,没有任何书面法律文书。 申诉人无奈,只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如上。 申诉人希望贵院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所规定的“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直接受理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并对凤翔县人民法院肆意枉法、践踏法律尊严的做法予以严肃处理。 此 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王绪年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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