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又有利好
来源:孙科先律师 作者:孙科先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今天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只看文题,就可以明白该司法文件主要是为应对当前 “案多人少”困局,推出的新举措。作为新举措之一,律师费的负担也明确予以提出(注1)。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之前业界有很
今天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只看文题,就可以明白该司法文件主要是为应对当前 “案多人少”困局,推出的新举措。作为新举措之一,律师费的负担也明确予以提出(注1)。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之前业界有很多的呼吁,在立法层面上,除了合同纠纷撤销权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等很少的几类诉讼类型外,其他诉讼案件均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相关费用。此次,律师费用的负担虽然是作为应对举措被提出,但对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积极性无疑有着明显的催进作用,是律师业实实在在的利好。从该意见22条的规定看,尚有几点需要明确:什么是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2)的关系,什么样的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不当行为可以引发律师费的赔偿机制。该意见在实践,如要取得好的效果,仍要有最高法配套规定的跟进,法官大胆的司法实践行为也是必不可少条件之一。这也算我匆匆中对该意见从另外角度所的解读吧。注:(1)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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