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功能与界限
来源:漫谈是一种态度 作者:漫谈是一种态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调研暂存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功能与界限路漫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法动机和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致使或利用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规避应承担责任
调研暂存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功能与界限路漫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法动机和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致使或利用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规避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虚假诉讼一方面侵害相关人或不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严重妨害了司法功能的正常运作,侵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作为打击虚假诉讼的最有效手段,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所谓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权(简称“民事调查权”),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一十条的首次授权,其并非特指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而是更加广义地对于民事诉讼中,为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真相而赋予检察机关这个与诉讼相对方相比高度中立的机构,在必要的时候接入调查的权力。其立法本意有三层意思:1、明确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时有调查权,这种调查,是独立、有别于其他诉讼法中的侦查或初查手段的。2、这个调查权是受限的。一个限制是取向,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实施,而且是为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才能实施;二是可以向当事人、向案外人调查核实,但排斥向法官或与案件没有明显牵连的人的调查,这体现了对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和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证之间的平衡。3、“有关情况”这是调查核实的内容,由检察机关掌握,必须受目的正当性和唯一性的约束,不能脱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题,不能脱离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主线。严格说起来,调查本身就是一种“准侦查”行为。根据《现代汉语字典》释义,调查是进行了解、考查的意思,引申为侦探、侦查的意思。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民事调查权的界限仍然存在争议。所谓民事诉讼,最大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包括诉讼权利、身份、受保护程度的平等,既然如此,在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就应当是中立而超然的,即便是主审法官,也不以任何理由代替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决定。但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职责却与法院截然不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了司法公正的幕后守护者的角色,往往因判决结果偏向某一方以致显失公平或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发起监督程序,其带有明显的利益指向性,这就与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于民事诉讼的抽象理论评价相违背了。在客观公正(社会价值)与程序公正(法律价值)之间,检法机关的分歧难言对错,最终形成当下这样的调查授权构架(包括不得直接调查法官的限制),仍然是符合社会现状的最优选择。因而实践中民事调查权运用差异更大:一是根据调查授权的价值取向来看,民事调查权并非是一种强力措施,其非强制性决定了调查只能依赖于被调查人的自觉配合,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有赖于刑事诉讼机关的配合;二是社会各界和检察机关内部出于对权力滥用的担忧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产生了压力传到,导致在调查的启动、方式、界限等方面均趋于保守;三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单独力量配置是典型的文职配置,尤其是近年来招录人员多为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缺少对侦查权运用的经验和直观认识。但现实情况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迟早会成为常态。2010年以来,全国各地被检察机关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案值、社会影响呈不断增长态势,但与之对应的是社会上虚假诉讼的实际存量并未减少,2015年11月以后的虚假诉讼入罪更是这种客观现实的显现。相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的作出分流,由于民事诉讼中负有查处妨害司法类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难以骤然辨认是否构成犯罪,又不具备民事调查的精力与经验,权属分野和分流机制又不如刑事诉讼程序那么完善,大量违法行为成了漏网之鱼。此时,通过对民诉法二百一十条的履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调查权填补民事诉讼违法行为与妨害司法犯罪(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之间的空白点,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调查,由民行检察部门承担,对于各类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一旦具备立案侦查的初步调查结果,即可移送有权侦查部门查办。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广济医院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在这个模式上虽谈不上首创,但至少是完整地展现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职责明晰分工和程序无缝衔接,这是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创造性的实践。从长远的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业务重心,也应当由单纯地盯着法院是否判“错案”,逐步到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伤来,像公安机关治管理部门承担查办大量的治安案件起到补充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价值一样,民事检察部门要承担相当数量的调查监督权,通过织密法网,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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