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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送达回证》上写“拒收判决书”能否视为送达?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事 法官在《送达回证》上写“拒收判决书”能否视为送达?原告王瑞海诉被告王瑞成、贝秀敏损害财产赔偿一案”,二00一年 月 日(判决书上月日前为空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贝秀敏多年申诉遭拒,因为她没有
民事 法官在《送达回证》上写“拒收判决书”能否视为送达?原告王瑞海诉被告王瑞成、贝秀敏损害财产赔偿一案”,二00一年 月 日(判决书上月日前为空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贝秀敏多年申诉遭拒,因为她没有收到判决书。经过多年申请,2015年1月29日贝秀敏才在法院复印了二审判决书。但是法院仍不受理她的申诉,理由是超过时效。二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贝秀敏在笔者和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总经理王金祥的陪同下,去天津高院申诉此案。接待我们的孙法官让我们到一中院查询该判决书是否送达。几经周折,一中院给贝秀敏一张2001年2月28日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贝秀敏、王瑞成。没有送达地址,没有受送达人签字,只在备考栏里由本案审判长写了“拒收判决书”五个字。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审判长在送达回证上写“拒收判决书”即使能作为送达行为的证明,但绝对不能作为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行为!当时实施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由以上理由,证明仅由法官在送达回证上写“拒收判决书”是不能视为送达的。本案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受理贝秀敏的申诉。(刘治成,2016年9月16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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