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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蔡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本案情】原告肖某系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蔡店小学三年级二班小学生。2014年9月19日7时30分许,原告肖某到校后在教学楼楼梯扶手上玩耍时,从三楼的扶手滑至二楼时摔倒受伤。肖某的班主任老师得知肖某摔倒受伤后打电话给肖某的亲属要求到校处理,一小时后肖
【基本案情】原告肖某系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蔡店小学三年级二班小学生。2014年9月19日7时30分许,原告肖某到校后在教学楼楼梯扶手上玩耍时,从三楼的扶手滑至二楼时摔倒受伤。肖某的班主任老师得知肖某摔倒受伤后打电话给肖某的亲属要求到校处理,一小时后肖某的外公来到学校后将其送往蔡店卫生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口腔外伤、两颗门牙缺失、下唇外伤。肖某在蔡店卫生院住院21天,用去医疗费1460.44元,其中农村合作医疗支付779元,个人支付681.44元。肖某在江岸区劳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支出医疗费17.3元,在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检查支出119.50元。共计自付医疗费818.24元。2014年12月9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做出鄂中司鉴(2014)协鉴字第1012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肖某后期行异齿安装每颗次人民币约400元;每3年更换一次至18岁;18岁以后行牙齿种植,每颗人民币约15000元。休息时间视为误工时间。另查明,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自2008年起每年为包括蔡店小学在内的全区小学、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2007版),其保险中校方责任保障项目约定:累计责任限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事发后,蔡店小学向原告肖某补偿了2600元,并通过保险公司申请校方责任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核定赔偿肖某各项人伤损失14102.92元并支付给黄陂区教育局,后蔡店小学从教育局领取了11420元后付给了原告肖某。 【裁判理由】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随着学生年龄、教育阶段、学生自身认知辨别能力变化有所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发生损害的,学校应当依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就是指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本案损害发生时,肖某系三年级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辨别不很明确,防范能力不足,其受伤时间虽发生在上课之前,但地点在蔡店小学校园内,仍应纳入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范畴之内,蔡店小学未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危险活动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并做好意外情况发生时的救助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送医,在管理、教育、保护学生方面有疏忽和漏洞,未切实尽到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楼梯扶手上滑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主客观因素综合评析,由蔡店小学承担80%的责任,肖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蔡店小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为全体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蔡店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虽然已经对蔡店小学作出理赔,并通过蔡店小学对原告进行了支付,但本案原告的损失明显超过其赔偿项目及数额,故对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不得再次主张其权利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事故发生时间是2014年9月19日,2015年4月原告向蔡店小学主张赔偿,蔡店小学并申请保险公司理赔,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后以撤诉结案。因原告已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依法核算,原告肖某因该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为48044.24元,其中医疗费81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21日×15元/日)、营养费酌定315元、换牙费3200元(4×400×2)、植牙费30000元(15000×2)、交通费酌定500元、护理费2896元(31138元/年÷365×35)、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38044.24元,由蔡店小学承担80%为30435.39元,未超出保险限额,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赔偿,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已赔偿的14102.92元,保险公司再赔偿肖某16332.47元。对于保险公司已赔付14102.92元,蔡店小学从教育局只领取了11420元予以发还,未发还部分为2682.92元,蔡店小学应领取后发还给原告。因事故给原告方精神造成较大伤害,故应获得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受伤程度,精神抚慰金按10000元为宜,因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故由蔡店小学承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未提交单据证明,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四次换牙的护理费、营养费、食宿费、交通费,因未实际发生,且没有法医学意见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30435.39元,扣减已支付的14102.92元,还应赔偿16332.47元。二、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蔡店小学赔偿原告肖某2682.92元。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蔡店小学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2600元,还应赔偿7400元。四、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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