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邝律办案]邝宪平律师接受遂川县罗某的委托代理其装修合同纠纷案

来源:邝宪平律师 作者:邝宪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邝宪平律师接受遂川县罗某的委托代理其装修合同纠纷案2016年9月2日下午4点,来自遂川县从事装修行业的罗某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代理其与肖某装修合同纠纷案。罗某在遂川县从事装修工作,承接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业务。肖某位于遂川县泉江镇一栋房屋
邝宪平律师接受遂川县罗某的委托代理其装修合同纠纷案2016年9月2日下午4点,来自遂川县从事装修行业的罗某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代理其与肖某装修合同纠纷案。罗某在遂川县从事装修工作,承接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业务。肖某位于遂川县泉江镇一栋房屋室内需要装修,肖某找到罗某,委托罗某对其房屋室内进行装修。2014年11月21日,罗某和肖某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具体约定以双方签字的工程预算表为准),工期为75天(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7日),如遇雷雨天气,不适宜施工特殊情况工期顺延。工程预算总造价为93888元整。工程款付款方式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付10000元,2014年农历12月29日之前付款40000元,2015年农历7月30日之前付款43888元。罗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肖某的房屋室内装修完工,肖某对罗某的房屋室内装修情况予以了验收,表示认可罗某的装修质量,也搬进了该房屋居住,但是双方结算工程款时,肖某认为,厨房部分砌灶台应包含主材和卧室部分应包含推拉门。罗某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附件《工程预算表》约定,厨房部分砌灶台不包含主材和卧室部分综合衣柜不包含推拉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肖某以厨房部分砌灶台应包含主材和卧室部分应包含推拉门为由,拒绝支付余款。截至目前,工程款总共93888元,肖某仅支付了40000元,还剩53888元未付。罗某多次前往肖某家里催款,均遭到肖某的无理拒绝。肖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罗某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借高利贷发放员工工资,给罗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肖某的妻子,有共同支付装修款余款的义务。因此,为维护罗某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我代理向遂川县法院起诉。(作者: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150号三楼(遂川新县政府右侧)邮编:343900法律咨询热线:137 0796 4745 联系人:邝宪平律师法律咨询QQ:1114745111、1114745222网址:www.jxscls.com(遂川律师网) www.jxscxsls.com(遂川刑事律师网) www.jxhyls.com.cn(江西婚姻律师网)邮箱:kuangxianping@sina.com
责任编辑:邝宪平律师

上一篇:其实,最有风险的是人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