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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城市规划法》背景下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立法实践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国法萃思 《城市规划法》背景下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立法实践(2016年7月7日)一、概况下面再给同志们汇报一下我所参与的和我知道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立法的一些情况。在《城市规划法》背景下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的立法,应该说是一个比较辉煌,比较有成就感的时期。这
国法萃思 《城市规划法》背景下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立法实践(2016年7月7日)一、概况下面再给同志们汇报一下我所参与的和我知道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立法的一些情况。在《城市规划法》背景下的南宁市规划管理的立法,应该说是一个比较辉煌,比较有成就感的时期。这个时期我们基本上就是做了两个《条例》、三个《办法》,还有一个《决定》。1、两个《条例》。这是指《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会我会用比较多的时间来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应该说也是比较早,比较实用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主要是保护现在南宁市兴宁路、民生路、新华街、当阳街那一大片。这是一个岭南地区骑楼风格的传统街区。这个《条例》最关键的就是传统街区保护的规划以及重点保护的区域改造的方案,政府说了还不算,还要到人大常委会来批准才算数。这就从程序和权限上对政府的行为做了限制,以此来保证在做这些地方的保护和改造的时候,更加有时间让关心、关注这些地方的人和各界领导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个还是起到很重要作用的。有些同志可能知道,以前我们的民族大道没有通到邕江边的,后来延长改造的时候要从边上经过这片传统历史街区,就经过了比较长时间的讨论研究,反复论证,然后方案才通得过。这其中我们对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基本上也达到了。还有这个街区景观的风格协调呀,视线呀,保护得也不错。我们从朝阳路看有个西南商都的项目,楼建得还是很高的,但你从兴宁路这边去看,是看不到这个高楼的,因此不影响这个街区的景观。这就是这个《条例》发挥了作用。在历史街区这边的步行街上,是不能看到你这种太现代化、太高、影响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2、三个《办法》。这是指《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和《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的《办法》呢,它就规定得非常细,实际上是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规划审批的要求,在当时大家能够想得到的,都给它明确下来了。这个《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呢,很有意思的是解释权归市政府法制部门。我们原来的其他立法包括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和政府的规章,都是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是由规划主管部门来解释的,这个处罚《办法》比较特别。因为这个处罚《办法》的立法力度比较大,所以要特别严格一点,保证它的解释的法律权威性,担心规划部门自己解释的权威性会比较弱一些。这个处罚《办法》的特色,第一个是对违反规划建设的情况做了一个大类的区分,将违法程度重一点的归为一类,基本上是采取拆除为主的制裁手段;将比较轻的归为另外一类,主要是采取罚款和纠正的方法来处理。纠正也包括一些局部的整改拆除呀,包括责令补办手续呀。通过补办手续,把这些建设纳入都政府的管理当中来。有不少的政府管理职能、管理措施是通过在办理规划手续和其他手续的过程中来实现的。所以,补办手续并不是政府的恩赐,而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处罚《办法》的第二个特色是处罚的手段,包括对要拆除的违法建设可以停水停电,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来承担。当时做这个规定也是很有勇气的。当然这个当事人不太可能去直接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这个钱来,我们部分地是采取以料抵工的办法,减轻财政的拆除费用负担。就是违法者你可以按照要求自行拆除,东西可以自己捡走,但是如果由政府来强拆,执法队伍进场以后,警戒线一拉,里面的东西除了生产生活用品我们帮你搬出来清点公证以外,其他违法建筑上的东西就不是你的啦。我们的民工后面收拾起来得多少算多少,抵补一点我们支付给民工的费用。这样就减少一点强拆的执法成本。这个规定确实也促使一些当事人自己拆除,减少了强拆的压力。处罚《办法》的第三个特色是规定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由市和城区两级政府来分担。在这个《办法》之前是我们市里面财大气粗直接掏钱去拆违的,城区不用出钱的,你出人就行了。后来城市规模越来越大,违法建设越来越多,市里面负担不起了,只好就大家分担。开始的时候城区也不是很愿意的,但是市里面压下去了,大家出钱。而且说的不好听,有的领导说的,你的城区那么多违法建设,你城区也有责任。话说到这份上,城区也不吭声了。事实上,很早以前有个老城区,很多的违法建设查来查去好像多多少都跟那个分管的副区长有点或虚或实的关系。所以,要大家一起担当,不能我们在上面抓违法建设,你在下面放水甚至搞浑水。还有就是这个《办法》规定,如果你这个单位有违法建设,那么在违法建设处罚结案之前,可以全部停办这个单位其他的规划审批业务。停办就是不受理新的许可申请。这个蛮管用的,一停以后他马上跳起来,赶紧来配合处罚。我们也不做绝,一旦他真诚地来配合了,知道利害关系了,一般我们也可以给他接新的业务了,等到处罚一执行完以后就给他发许可。等于大家互相也买个人情,给个面子。有点类似现在说的捆绑执法。当然我们这个跟现在交警的那个有违章不给年检的性质上和道理上是不一样的。年检不是许可,是交警为了公共安全而对许可实施的检查,本来是你交警主动要去做的。如果你交警因为驾驶人的违章而不给他的汽车年检,你交警这种捆绑执法行为危害的危险性是对着了公共安全,针对驾驶人的年检也变成“二次许可”了。性质就不一样。当然,我们现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么做规定了,也不这么做了,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在处罚制裁上的手段也基本上可以够用了。但交警的捆绑执法却还在做,而且在“加大违法成本”的片面认识错误指导下越做越绝,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更不可理解和接受的是,法院也普遍很帮他们,极少判他们违法。这个《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呢,我们基本上就是规定在南宁市里面的私房主要控制在四层以下,有的区域像江南区亭子街这一带是控制在三层以下。这个控制的措施也有遭到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你对私宅有歧视。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立足于说,为了将来旧城改造的时候不要给他成本太高。这么多年实施下来以后,好像社会上也接受了。3、一个《决定》。这是我们《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这个“进一步加强”是官方语言经常用的词。实际上就是加强,为了避免说被理解为过分地批评说你们以前工作没做好,说你们以前已经很厉害了,现在要进一步加强,是给面子的说法。当时应该说,我们南宁市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还是比较有决心,比较有魄力的。把这块地方给它圈起来了。当然啦,这也是在当时我们南宁市主要领导支持下搞起来的。上世纪90年代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以后呀,经济慢慢发展起来了,房地产也慢慢跟着起来了,我们邕江两岸、南湖周边,有些有眼光的人,有想法的人,有点钱的人,就开始打这地方的主意了。当时李克市委书记特地请了美国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的俞孔坚教授来做了一个讲座,专门把我们南宁市的领导干部和建设口这些部门的同志,集中到明园饭店的小礼堂里去上了一课,就讲怎么样摒弃小农意识,用生态的可持续的理念来指导我们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建设。上完课后,李克书记在讲话中特别地提出来,可能我们现在还没有那么大的能力,那么大的智慧去规划建设好我们这个城市的这些地方,但是我们起码可以先把它保护起来,先不要去破坏它。所以,我们就定了邕江两岸、南湖周边一百米范围,先预留控制出来,不能随便建。这个在现在看起来已经习以为常,很平常了,但是那个时候领导的压力是很大的。李克书记是从北海市调过南宁来的,他说在北海我就是老大,我说了算,但是到了南宁,我连这个小拇指都够不上,我是把乌纱帽挂在裤腰带上工作的。大家能理解吧?能理解吗?首府官多而且官大呀。我们当时一位老科长跟我们说,很多单位里面看门口的那个老头,都要比我们规划局长大。所以,当时确立这个保护的指导思想很坚决,在南湖就搞了这个《决定》,以环南湖周边的道路往外延伸一百米范围作为严格控制保护的区域。现在大家觉得这没有什么呀,当时是很不容易的,大家还没怎么有这个保护的概念,也还没怎么有这个法律的概念。这个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通过以后不久,有人据说是从一个新加坡商人那里招商引资弄回来一个项目,在南湖水面上搞什么水上娱乐餐饮的东西。这边说人大已经有《决定》了,不能搞这些东西的。那边说我们好不容易从新加坡招商引资回来的,要考虑国际影响呀。来来回回扯了几年,最后是怎么了结的我也不太清楚了,反正在南湖水面上这个项目最后是弄掉了,这应该说是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起作用了。我们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除了刚才说的划定了一个保护范围之外,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南湖景区的规划要由市政府报给市人大常委会审批;还有对南湖景区内的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也做了很具体严格的规定,还要市政府来审批,你规划局不能自己批。这样实际上也给我们的领导一个解脱,也就是说你那些所谓的“友仔”来找你关照这个那个的时候,你就可以说,找我没有用,我说了不算,要市长说了才算;市长也可以说,我说了不算,要人大说了算。那时候人大相对来说主要都是各个行业、部门年纪比较大的来这里过渡的,而且人大是以会议形式来处理事情的,你就不太可能像我们行政部门那样,找到这个人或者那个人,哎呀你这个支持一下呀,你是不能用这种方式去处理这种问题的。所以,反过来说,这也是用这种人大立法的方式来解决以前我们政府用行政方式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新的《立法法》给设区的市都赋予立法权以后,可以很乐观地预见,将来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国家的城市管理工作方面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跟人大这种制度运作方式是紧密联系的。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立法实践下面我重点汇报一下《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立法。如果说将来你们需要具体立法的时候,我觉得这个文本是值得好好地看,好好地揣摩研究的。可以说,在我所看到的规划管理的地方立法的文本里面,我始终觉得这个文本是最好的。当然,谦虚一点可以在最好的后面加上“之一”,不加“之一”我觉得也未尝不可。这是我个人对《条例》的总体评价。我个人觉得这个《条例》的立法理论比较扎实,体系结构、逻辑结构比较完整,而且立法表达的脉络比较清晰,内容也比较明确可行,给我们管理的手段也很得力,很给力,从我们这么多年工作的实践感觉下来看,这个法规基本上能够满足我们政府(不单止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当然行政审批也是管理,但是管理有更广泛的内容)、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和执行)、包括到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整个系列过程的法律适用的基本需要。我的结论是基本满足基本需要。这就很不容易。说明规划部门、市政府、人大以及其他监督部门对此有比较好的共识。所以,这是一部很好的指南性的实用法规,是管用的。原来我们规划局的新来的同志,先把这个法规看三遍,基本上你就知道你来规划局该怎么干了。基本上有这个效果。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忘了,你再翻一番看一看这部法规,基本上就可以了。这个法规的文本我也放在给大家准备的在资料里面了,网上也可以搜索得到。因为这部法规废止前经过两次的修改,所以网上的文本可能要注意一下它的条文序号变化。这部《条例》的文本内容和结构,共七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章节与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机构、工作流程有一定的对应性,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分工配合、分工制约性,经受住了历史考验。文本结构跟我们规划管理的业务的几个板块,这个对应实际上也是我们规划管理的基本流程。当时立法的时候可能还没有考虑到它有这么先进,只是根据我们的工作需要来搞。从后面的工作实践发展来说,我们发现它有它的优越性。我们这种按照从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到用地,到工程,到监督检查执法的顺序编排,体现的是一个从上游到下游分段的一个分工模式。按照这样子做大家觉得挺好的。后来有一些时期有过一些不同的意见或者说批评。因为在这种分工和流程中,科室之间互相牵扯制约比较多,有些企业呀开发商呀觉得比较繁琐,效率也不够高,在前面阶段(科室)好不容易把问题解决了,后面阶段(科室)怎么又有问题?他要不断地跟我们来对接,不断地来跟我们扯,觉得很花时间,很费精力,说你们能不能用一种更便捷的办法?然后我们也到外地城市去考察学习。有些城市确是有便捷的办法,就是采取类似“一手清”的管理办法,一个项目进来,就指定一个两个科室,你就从头到尾去给他办完。这样建设单位就觉得省事,比较快,效率高。有什么问题我只要跟相同的一两个科室甚至相同的一两个人去沟通就可以了。我们学习回来的时候也在想是不是要采取这种模式。因为在感觉需要建设发展比较快的时候,有些开发商和有些领导也会觉得你们土地、规划这些部门呀就是绊脚石,在那里东搞西搞,半天搞不出点东西来,所以就有要加快的压力在里面。但是想来想去我们还是觉得这种“一手清”的方式危险性太大。你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开发项目你从头到尾只跟那么一两个人在沟通,我们不说这个人好还是坏,首先他肯定扛不住,铁定扛不住。能来做项目的,特别是一些好的项目的,肯定不是一般人嘛。所以,我们觉得危险性太大,我们没有采取那种方式,我们还是按照我们地方法规给我们设定的那种管理模式,坚持下来了。后来没几年,听说那个城市的主要领导很快就出事了。所以,一种管理的模式,跟我们的立法,跟我们管理的指导思想,配合得比较好的话,那是比较好的。如果配合得不好的话,那就比较容易出问题,不是领导出问题就是我们自己出问题。所以,以前我们黄方方市长说,领导干部要熟悉法律,领导干部不熟悉法律容易犯罪。确实是这样的。《条例》的立法内容,我个人梳理和总结了一下,大概有七个比较有成就和特色的方面。第一是《条例》对规划区的界定表达是比较规范的。城市规划区就是城市的市区、近郊区,还有城市外面因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比如我们原来吴圩机场那边,还有一些独立工矿区等。新的《城乡规划法》不做规划区的规范表达了,实际工作中有点混乱。现在这一版国务院批复的规划,采用了所谓“大南宁”的概念,把南宁市六城区连同城区所辖的原来邕宁县撤销后并入的各乡镇所有行政区域都作为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概念上就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从而导致管理上的一些混乱。比如说城管,它的传统概念只是管城市的,也就是说感觉主要是管市区的,延伸一点就延伸到市区边缘一点的城郊结合部。现在全部行政区域都划进来作为城市规划区,那么,那些农村、山村的没有经过规划审批而乱建的违法建设也算是城管的了。在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时候大家就扯这个东西。他们说,很明显嘛,那个就是农村,怎么就叫我城管去管呢?我们说,不是这样啊,国务院批复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都是城市的规划区范围了,当然是你们城管的了。实际上它城管也管不到农村那块,推给乡镇,我们的乡镇也不想管,也更加没有能力管。这种混乱的问题好像比较早的时候是北京先搞出来的。北京那里也是早早的把城乡全部划到城市规划区来。那时候,在乡村的执法主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另外一个部门,跟《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的规划执法主体是不同的,你是按农村还是按城市?如果按城市,那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他就不管了。如果按乡村,那你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就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法》去做了。搞到最后是北京市高级法院专门为此问题做了个业务解答,总算把这个问题压下来了。当然啦,综合执法改革到现在规划部门已经不负责组织拆除违法建设了,不懂城管他们现在是怎么样去处理这个问题的。第二是《条例》把城市设计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赋予其法律地位。城市设计本来是属于一个技术性的工作,它主要是考虑怎么样把城市的风貌和景观做得好看一点,漂亮一点。我们立法时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后面加个“(含城市设计)”,等于给它以详细规划一样的法律地位。这就满足了我们政府管理的某些特殊的需要。比如我们的城市私宅刚才说本来是按四层以下控制的,那我们南湖东头公务员小区旁边那片农民安置回建房,原来是政府下好基础建好一层给他们自己往上建,结果很多人自己当时就搞到四层半、五层,规划部门做了一些处罚。后来城市发展了,觉得那片地方太难看了,按照城市风貌的要求,要搞到六层,再加一个坡屋顶。那问题来了,农民建房的时候超过四层你说他是违法,有些还进行了拆除,现在你政府又要强制性地帮人家加高建到六层上去,你在法律上怎么说得过去呢?那我们就用这个城市设计,通过做城市设计,取得相当于法定规划的效力。从行政的效力上说,私房管理规定是市政府发的文,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是市政府批的,两者的效力等级是同一个层次的,以在后面的行政行为效力为优先,按这么去解释,也大概算是能解释得过去了。第三是《条例》规定了合理的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就是20天。现在我们觉得20天好像没有什么特别,甚至说你这个20天都有点太长了。但是20天在那个时候应该说在部门里面做这种规定是比较早的,而且当时运行下来我们觉得也是比较合理的。后来我们国家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是规定一般的许可期限20天嘛,情况比较复杂一点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10天。大概就是这么个概念。现在有一种做法,上级和领导在片面地强调通过压缩审批时间来提高行政效率,压到10天,8天,7天,5天等等,实际效果上其他部门我不知道,从规划部门来说,我觉得不是很科学,而且我们规划部门一开始压缩的时候比较积极,一压就压了很多,没想到后面人家不断地叫你再压,再压,我们没办法压了,就说你们不积极了,不支持了。我们规定的20天里,如果报建单位有些什么问题,我们互相之间还是可以有时间对接协商处理的,有时间回旋沟通,我们就不用退件。现在这个时间太短以后,反而是不好处理。行政审批大厅收件录入案件系统,就开始计时,以读秒的方式来倒计时考核你的行政效率了。收件进来以后有些不大不小的问题,在这个很短的时间没办法处理,就只好采取变通的办法,把这个案件外挂起来,算是原则同意,协调处理完了以后再发件。如果万一最后协调处理不下来,只好动员人家自己提出撤回申请。虽然看起来这样很聪明,但是反映了我们过分追求表面的效率后,提出的这些要求有点脱离实际。我们设想领导们在提出这种高效率要求的时候,可能他们是在一种理想状态思维下提出来的。在他们的脑子里,企业报进来的东西都是符合要求的,然后你运转一下,给签个字盖个章就发出去了。他们想的是这个样子的。他们可能不太顾及到我们具体工作部门一些具体需要处理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不是领导要考虑的问题,是你们执行的人自己应该去考虑解决的问题。他们的想法就像压榨花生油一样,榨你总能榨出点东西来的。你们虽然整天喊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再榨一榨你,你还是行的。他们是这么想的。另外,可能在他们领导的概念中,我们的程序流转是在一种流量适当的情况下运行的,案件不多,进来以后很快就可以分下去办,要看现场你赶紧去看,回来有什么问题你赶紧开会,赶紧定,然后就办出去了。他们可能就没有考虑到案件流量大的异常状态。就像我们在路上堵车一样。车流量太大了,或者出现意外情况了,每个路口等红灯,甚至等四、五个红灯都过不了,平时十几分钟、几十分钟的路程,这个时候可能花你一两个小时都走不回去。领导决策的时候不考虑这种问题,就靠我们具体做的时候去想办法了,如果实在没有办法,遇到小人告恶状,你就想开点,自认倒霉算了。所以,我觉得我们当时规定这个20天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当然,我们现在这个窗口集中受理的制度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报建前先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做好总平面图方案或者建筑方案以后,先到一些类似技术中介单位的技术审查机构去进行审核把关,进行规划指标的校核。他们有规划指标的校核软件,你把相关的数据输入以后,软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检验一下,然后,咚,电脑对话窗口跳出一个提示,合格或者不合格。合格的你就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报建,再收进来办理。通过这种方式和技术手段也能解决一些问题。第四是《条例》细化、补充、完善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制度。主要为:明确规划区内统一管理和按规划选址的原则;补充规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参与;规定特殊用地的规划保护;细化办理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规范了办理流程和时限等。特别要提一下的是其中第二点,就是刚才说《城市规划法》没有考虑规划许可与土地出让制度衔接的问题,这里进行了补充立法衔接。还有第三点,对有特殊用途功能的专用土地的保护,我们也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也跟后面的执法措施对应连在一起考虑。刚才我们也讲了,《城市规划法》是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来套,来设计的。我们城市里面有很多规划控制的地方,比如河湖水系呀,公共绿地呀,文物保护呀,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呀,还有教育用地呀等等,这些有专门用途的土地,都要保护起来,一般的单位你就不能进来建,属于这些设施功能本身需要建设的项目怎么建,也要按专门的规定要求来建,否则,进入到这些地方的违法建设,我们就要按拆除来处罚,不能罚款了事。这是补充了《城市规划法》里面没有涉及到的内容。第五是《条例》细化、补充、完善了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建筑规划布置基本的技术要求;细列了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细列了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规定了发证时限;规定了开工前的放线验线手续;强制规划参加竣工验收;设计、施工单位要查验建设单位的规划许可证;严控私宅等。细列了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这个对一般人来说是很有好处的,他看了法规的规定就很清楚通常是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去规划局批准。相反,现在的《城乡规划法》是看不清楚的,我们新的《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也是看不清楚的。另外,《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我们要去验线。开工前的放线验线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管手段。然后,强制你规划部门要去进行验收。规划部门验收认为合格了,符合规划要求了,发给一个合格的凭证,才能进行综合验收,才能办理房产等。这个应该说是我们当时在地方立法里面比较大胆的做法,也确实是需要做的一项工作,否则你后面的管理没有手段制约,你是管不住的,同时,这也是提供一种有效服务,规划验收不符合的先进行处罚,该补办的补办,该拆除的拆除,要不然房产部门也不知道怎么给你办房产登记。还有,在《条例》的规定里面,我们不但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而且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我们也规定你在做设计的时候,在施工前,也要看看是不是规划部门批准这个项目了,你才给他去做,否则造成了违法建设的时候,同样要连带着给你处罚,没收设计费、施工违法所得,再加上一定的罚款。这个做法是非常管用的。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第六是《条例》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主要就列了两条,一个是进行监督检查时要亮证执法;第二个就是细列出了八项监督检查的内容,明确什么情况下我们去检查什么东西,让人家一目了然。这些内容包括: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建设工程放线(对放线的监督检查实际上就是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七是《条例》规定了对违法建设制裁的成体系的措施。前面我们讲了,《城市规划法》只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在地方立法中,对除此以外的需要制裁的违法行为我们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明确对违反规划取得(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由土地部门处理;明确将限期拆除规定为行政处罚;明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罚款标准;补充了对侵占规划专用土地及道路退距的处罚;规定了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没收和罚款);规定了对违法建设的制止权(并停水停电);规定了行政强制拆除。对违反规划取得土地的问题,我们在《条例》和《违法建设处罚办法》中特别讲清楚,在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土地部门按照土地法来处理。在实施中有时候还会将违法占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混在一起,当然这个也不完全是土地部门的错,土地部门固然也有那种能不管就不管的想法,但是也跟我们《条例》规定了规划行政部门的拆除权以后可以有依赖了这点有关。我们在地方立法当中规定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这在当时是全国独有的。这个也归功于我们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专家和领导们,他们的眼光,他们的魄力。这个行政拆除权很管用。当时土地部门的执法能力相对要比规划部门弱一点,城管当时也不及我们规划,靠着这个立法规定,规划部门的执法职能和能力更加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为我们南宁市的“创三城”(卫生城、文明城、双拥模范城)立下了不可替代的、不可磨灭的功劳。不过,与此同时,这也给规划部门造成很大的困扰。因为你《条例》有这个规划拆除权,一有违法建设,大家马上就想到规划,特别是当时南宁市的领导们对规划拆除的观念根深蒂固,一有什么就是规划局的,他们就都不想还有别的部门也有更加强大的拆除权。后来我们规划局的领导感觉这个状况不对,就叫我们去梳理还有什么法律规定别的部门可以去拆违法建设的。我们梳理出来以后发现,法律规定可以拆除违法建设的部门其实还很多,规划还不是最厉害的,排队下来我们至少要往后排到第三、第四、第五那头的位置上去。然后我们就不断地给市领导写文章,写报告。后来,领导们好像也接受了,还是依法办吧,不一定都非要规划来做恶人嘛。这样,我们规划部门的压力才下来一点了。直到最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职权移交给城管部门,规划部门才解脱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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