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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史路径

来源:陈长均研习法学,守护法律,追寻 作者:陈长均研习法学,守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刑法思考 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史路径——陈兴良教授《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读后感 陈长均 从几年前“不经意的创意”到后来“有意识的创作”,[1]陈兴良教授在完成了一系列刑法学术史考察的论文后,以这些论文为依托,于2012年推出专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
刑法思考 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史路径——陈兴良教授《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读后感 陈长均 从几年前“不经意的创意”到后来“有意识的创作”,[1]陈兴良教授在完成了一系列刑法学术史考察的论文后,以这些论文为依托,于2012年推出专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该书以叙述性、梳理性和分析性为特征,描述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过程,向上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的60年前,甚至回溯到中华民国建立时的100年前。《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结束了我国刑法学“无史”的历史,开辟了一块刑法学研究的处女地。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广泛采用学术综述的研究方法,而《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却有别于刑法学的学术综述。刑法学的学术史与学术综述研究方法有诸多相异之处:“学术综述要求一种中立的立场,尽量客观地反映刑法学的研究现状。而学术史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它虽然也注重理论资料,但它不满足于对理论资料的归纳,而是以理论资料为基础,力图勾画出刑法学的流变过程,强调写作者个人的独特视角和独到见解,这是一种具有个性的学术研究。”[2] 例如,该书第三章的题目是“犯罪论体系: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单从这一题目就能看出作者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青睐与倡导。又如,在“行为论与实行行为论的界分”标题下,作者明确指出:“我认为,形式的犯罪论与实质的犯罪论之提法,并不妥当。因为犯罪论不可能只是形式的或者只是实质的,不存在形式的与实质的犯罪论的对立。”[3]再如,在论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聚讼”时,陈兴良教授对相对偏向主观主义的行为无价值论“心存疑虑”,流露了作者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4] 历史不仅仅是供人凭吊的,其本身是现实的书写,亦是未来的伏笔。研究刑法学的学术史不是为了沉浸于过去或纠缠过去,而是为了当下和未来。正如陈兴良教授在以“为刑法学写史”为题的序中所说:“历史是一面镜子,它可以让我们认识自己。对于刑法学来说,也是如此。刑法学要想成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就必须采取一种反思的态度,回归历史。学术史的研究不是为了将我们的目光吸引到过去,而是要使我们面对将来。”《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反思”出的结论是——“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是我国刑法学突围的根本之道。”[5]实际上,“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不仅早已成为陈兴良教授思考的一个核心命题,而且已经成为他的一个学术标签。围绕这个命题,作者已经持续进行了长达10年的理论探索和学术积累。 法学知识是法治实践的衍生物,作为部门法学的刑法学与刑事法治实践联系密切。同样,我国刑法学知识的生成和发展,与我国的刑事法治实践息息相关。陈兴良教授认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实践向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实践转变。相应地,也存在以立法为取向的刑法学知识向以司法为取向的刑法学知识之转型问题,这一转型的基本路径是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如果说,去苏俄化是对我国刑法学知识的一种批判性思考,那么,教义学化就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一种建设性思考。”[6] 刑法教义学不仅是一个以刑法为逻辑起点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包含刑法但不限于刑法),而且是对刑法的一种态度和研究刑法的一种方法。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的出版说明中指出:法教义学“包含对法律的信仰,摒除对法律批判的可能性,要求研究者就像对待宗教戒律一样对待法律。”因此,“法教义学研究是一种解释论而非立法论”;“法教义学并不主张批评法律,而是致力于解释法律”;“教义学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解释学”。可以说,这一观点与张明楷教授一贯主张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之观点不谋而合、殊途同归。 …… 注:全文详见《天津滨海法学(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288—292页。
责任编辑:陈长均研习法学,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