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拒绝宋喆、马蓉的委托,但不该这样!
来源:杨律师说法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评天下 今天圈里爆出律师拒绝宋喆委托的事,并引起争论。有人给拒绝的律师点赞。也有人明确反对,并以医生和计程车为参照,称“律师无权以客户品行不良为由拒绝委托”,甚至有人认为这种随意拒绝代理的律师“不配当律师
法评天下 今天圈里爆出律师拒绝宋喆委托的事,并引起争论。有人给拒绝的律师点赞。也有人明确反对,并以医生和计程车为参照,称“律师无权以客户品行不良为由拒绝委托”,甚至有人认为这种随意拒绝代理的律师“不配当律师!”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 , 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那么,假如宋喆、马蓉聘请律师,律师是否有权拒绝,该怎么做呢?一、律师是否接受代理,应先核实案情,以证据来判断事实!律师接受到任何委托意向时,都会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了解到的案情,进行初步的预判,并根据这种预判同当事人沟通,看双方对案件的观点是否能达成一致,是否有代理、合作的基础。如果有委托意向的案件律师一听就觉得根本不会受理,比如碰到不是自己擅长的业务方向,直接表示拒绝当然没什么。如果不是律师根本不会接受的委托,律师至少应该听听当事人的介绍情况、核实一下证据,对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解后,进行初步分析,再判断双方是否有合作的基础。就王宝强、马蓉、宋喆的这件事来讲,王宝强已经起诉,但相关证据还未公开,网上流传的很多证据可信度太低,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讲不可为据。当然,如果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份判断,大可自由心证,随意采信。但如果从执业律师办案的角度看,应该是以见到的客观证据为准对事实作出判断。如果吴法天律师真是“验明正身”后就称“你的行为已突破了我的道德底线”并拒绝代理。电话是否能验明正身我们不谈,验明后就直接指责并拒绝,显然是没有对事实进行核实就作出判断,这不该是执业律师做的事儿。二、律师是否有权以客户品行不良为由拒绝委托?吴律师称以宋喆人品为由拒绝了委托的行为,有律师明确表示反对,并以医生和计程车为参照,称“律师无权以客户品行不良为由拒绝委托”。杨律师认为,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能参照医生“救死扶伤”和计程车“不能拒载”的行业标准。在协商代理签约阶段,律师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委托!很多人包括律师在打比喻的时候,经常把律师和医生放在一起,二者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根本不同。医生治的是病,不管来的是人是善是恶,病是没有区别的。而律师做的是事儿,需要满足的是当事人的诉求。这诉求就分善恶、分对错,对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实现,如果当事人和律师的分歧太多,就没有合作基础。理论上,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是恶贯满盈必死的杀人犯,他也有他的合法权益,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未必全都正确。如果他犯的九个罪名已足以让他死刑,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个罪名不是他所犯,他仍有权就此获得有效的辩护。这不单是他有不以非自己所犯罪行获罪的权利,也可能涉及到不能让另一个罪犯逃脱的正义!所以,如果需要的话,律师仍然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来维护他合法的那部分利益。从律师个人的现实来讲,不同于医生和计程车司机,每个律师有自己的接案标准,除了特定的指派援助案件,律师法及相关执业准则并没有限定律师有必须接受任何当事人委托的义务。所以,在协商签约阶段,律师拒绝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是任何理由。这个理由可以是“我很忙”、可以是“不想为你这个道德败坏的人代理”、可以是“我瞅你不顺眼,想吐”、可以是“今天阴天,心里不爽”等等等等三、律师拒绝代理没有错,但公开宣扬就不对了!杨律师的观点是只要没有签约,面对有意委托的案件,律师都有任意拒绝权!但是律师拒绝的理由,有些可以当场说出,有些却只能在心里说,有些根本不能公开!这样说的原因有些关乎于礼貌,有些关乎于职业道德!刚才前面举了一些律师不想接受代理的极端理由,那些理由放在心里没问题,但正常情况下,出于做人的礼貌有些是不能说出口的。律师能说出口的拒绝的理由可以是“最近实在太忙,没有精力处理您的案子”、“您的案子,不是我擅长处理的业务范围”、“以目前证据和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您的诉求被支持的机会不大”。或者干脆报个当事人明显不能接受的代理费数额,让当事人主动放弃,这都可以。退一步说,律师对这个当事人实在是太厌恶了,我们不考虑礼貌的问题了,就把心里的理由直说出来了也没关系,顶多是被评价没礼貌罢了!但是,把有些事儿公开宣扬,就有违律师的职业准则了!《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即使是没有签约形成代理关系之前,委托人出于对律师的信任和委托意愿才会向律师披露案情,律师获得上述信息也仍是在执业活动中,即使没有签约、没有收取代理费,也照样应该遵守保密义务。这应该是律师的行为准则!如果是与此案无关的律师,以旁观者的身份,对宋喆表示厌恶,无关于职业准则。但如果是以执业律师的身份接触到“宋喆”及案情后,公开发表类似观点就明显不妥了,尤其是在案件没有审理之前公开此类事实,那就不是执业律师该有的行为了!虽然吴律师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这个观点,但以通常的社会经验就可以判断,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三五好友闲聊,几乎就是一个半公开的自媒体传播渠道,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有超出一般人的冷静、客观,以正义为名,指名道姓公开贬损自己接触到的当事人,有损执业律师的行业形象!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 , 如需转载联系授权于文首标明作者信息及出处欢迎关注:法律博客:http://lawyerywz.fyfz.cn 新浪微博:http://weibo.cn/lawyerywz工作电话:13366880117 公众微信号:搜 lawyerywz 或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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