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卉/“福鼎法律评论创刊号”(暂定名)约稿函
来源:北航黄卉的法律博客 作者:北航黄卉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博主补按:此约已过期。当初应一位院长师兄一句质问“为什么你们学者不能写些法官需要且方便阅读的文章”下,颇意气地诺言“可以试试
博主补按:此约已过期。当初应一位院长师兄一句质问“为什么你们学者不能写些法官需要且方便阅读的文章”下,颇意气地诺言“可以试试啊”。办刊方针当时就了然于心,原希望能有两、三期生命期,就可有些面目了。情况有变,但攒下了正负面经验,也被关注到了,为运作符合理想且可能长命的“小杂志”模式打下了基础。尚不确定的是,技术和思想如何分配………我可亦然是法教义学者啊。黄卉2016.8.15,“福鼎法律评论创刊号”(暂定名)约稿函 各位师友: 您现在看到的是一份非典型,但极其真诚的约稿函,请您不吝赐稿以支持我们的刊物(以书代刊)。本刊由北航法学院司法判例研究所与福建省福鼎人民法院共同策划,暂定名为“福鼎法律评论”,每卷电脑统计18-20万字(约160页码)。目前正在筹办创刊号。 本刊物的总目标是成为国内最高水平法学类刊物(当然是之一),以司法实践为导向,追求法学层面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指导和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和解案能力(即找法、释法和适法能力)。具体目标有三:其一、服务于中国法官和司法裁判需求,成为法官喜读甚至必读刊物;其二、服务于法学专业学生,成为法学教育的必读刊物;其三、支持目前法学界已经启动且呈现强劲势头的法学研究内容和研究风气的转向,以尽早改观学界目前的“丰富的法律理论严重脱离丰富的法律实践”的不体面现象。 作品风格是,第一、注重实务导向,避免泛法律化议论;第二、文字简洁明了,须充分考虑主要读者即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时间宝贵的问题,避免冗杂的法律知识介绍以及不必要的脚注(脚注力求权威,重要判决应给出出处);第三、从内容和篇幅上要求内容难度适当,篇幅适中,换言之,当使主要阅读者看得懂、看得完。 刊物分以下专栏,供参考: 一、专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首选围绕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某个综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学术论文,需要就某个或某类典型的法律问题(如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婚解三”的理解与适用、民行交叉审理等)进行综合性论述,使阅读者对所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个框架性、方向性的认识。如果在立法论层面提出建议,需要论证其供中国法(法官)借鉴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案。 欢迎与案例分析结合的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稿件。 欢迎法律文书技术方面的、尤其是指导裁判者如何说理的稿件。 欢迎阐释法律教条背后的法理哲理、从而帮助法律适用者更好理解法律规范的稿件。 盼望以我国“旧案”( 可以是帝国时期的案例,也包括近现代经典案例,当代案例则归入“个案分析”栏目)为媒介的稿件。当前所有的改革都看西方,然“师洋不化”痕迹斑斑,“本土论者”虽然问题触觉敏锐,却往往只有简单的民族和本土情绪,“六经注我”风气弥漫,而中法史专业研究者倒是多半“中外并举”甚至主张“全盘西化”。编者相信此种张力对法律职业者如何操刀法条起着深层影响,故企盼有大方家能“旧案今说”,从中分析中国人的“民族精神”,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必然存在的“现代性”及关于天地人事物的东方智慧。 欢迎一切有助于提高法官、法科学生“找法-释法-用法”法律技术的稿件。 创刊号向同行们征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和“裁判文书改革”笔谈稿件(2000字左右)。 二、个案评论 这是本刊物的特色!“榜样国家”好些法学刊物几乎有一半讨论个案裁判中的问题,这在中国被认为不够学术。这是错的!真诚向您约稿。以下是注意点: 1. 选稿范围是:原则上须是中国案件。包括已经终审的真实案例;最高院、最高检指导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基层法院典型案件。个别情况下,也可以分析没有生效、“不了了之”或“立不了案”的案件。更加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是外国案例评析(但要有中国问题的关联)。总之,只要有助于我国法官提高审判才能的知识和理路的文章,都欢迎。 尤其欢迎对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作个案分析的文章! 2. 写作风格:个案评论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公报案例文本进行评析,通常是指出案件裁判存在法律适用、法律论证上的瑕疵,也可以从文书写作着手。请考虑阅读者是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他们时间精力宝贵,请只写必要的内容,并把内容和长度控制在法官和大部分法科学生能够看懂能看完的范围内(5000-10000字)。 3. 欢迎您和其他作者“捆绑写作”,即就一个复杂的法律案件从不同的法域和角度分析。您可以自己选择合作伙伴,也可以委托编辑部约请合作者。 4. 欢迎掌握国外资源的同仁针对中国案例翻译介绍外国类似案例。 5. 因为学界没有评论个案的习惯,所以也欠缺方法,所以也欢迎典型的、供我国学者参考的分析范式。所分析案例尽量是我国法律人士所熟悉的案例。 6. 如果案情复杂,请“改装”法律事实或节选问题点,无需求全,以避免案件事实介绍占用太多篇幅。 三、“走进法院”圆桌会议 本专栏目标是倡导学界关心司法实践,走进和走近法院,促进法学界与司法界形成良性互动,以各种形式推动我国法律共同体早日形成。 创刊号向各位作者征集关于上述主旨的“奇思妙想”,暂拟两个主题:“法律共同体建设”和“基层法官的苦恼”,为了容纳足够多的同行意见,建议考虑格言警句体,不超过200字为宜。 四、书评及其他 欢迎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能力的出版作品(法律专著、教材、译著、案例选集甚至法律刊物)的评论。篇幅尽量在2500字内,观点明确,所评之书行不行,有用还是无用,阅读注意事项等等,需给出尖锐而准确的理由。 欢迎任何形式的、契合本刊物精神的稿件! 感谢诸位师友以往的支持和爱护,敬请继续给力! 来稿请寄hhbianjibu@163.com,或者huang20000hui@gmail.com。创刊号投稿截至日期为8月15日。撰文体例请另见《注释体例》。 黄卉 2012.6.10 《福鼎法律评论》(暂定名)的引证体例 通信地址 主办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司法判例研究所 投稿地址: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航法学院司法判例研究所编辑部邮政编码: 100191 Email: [email protected] 投稿要求 本刊对来稿篇幅不设限制,但求符合服务于司法适用之办刊宗旨,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来稿除打印稿外,还请以WORD文件发送电子版至Email: [email protected]。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接用稿通知者,作者可将来稿改投他刊;若审读期内改投其他刊物,望尽早告知。未采来稿不予退还,谨请谅解。 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 -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参考全文或书中部分内容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二、范例 1.著作:(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45。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 中间有间隔:王泽鉴,见前注:(1),页78-80。 2.论文:(2)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中国法学》 2005年第6期,页153。 3.文集:(3)苏永钦:“‘民法’第一条的规范意义——从比较法、立法史与方法论角度解析”,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 4.译作:(4)(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出馆2003年版,页141。 5.报纸类:(5)许章润:“百年转型至臻优良政体”,载《南方都市报》 2012年4月8日,第AA26版。6.港台类:(6)王惠光、黃碧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2009年版,页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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