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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对接问题

来源:奔驰中的小牛 作者:奔驰中的小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学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体会之--------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对接问题 关于这个规定,拜读了很多遍,可能本人才疏学浅,理解不够到位,总觉得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对接显的不是那么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体会之--------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对接问题 关于这个规定,拜读了很多遍,可能本人才疏学浅,理解不够到位,总觉得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对接显的不是那么完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第十一条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现实中假如有一个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进行赌博等非法的活动,挪用的数额是110万且未退还,接下来,我以假定的犯罪行为按照《解释》来思考一下量刑的问题,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说:1、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并没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这就导致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时,关于“关于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找不到参照的标准。如果参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又显的不合适。因为“进行违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是不同的情节,这个可以从《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2、《解释》第五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其中(二)(三)项都是规定的一个区间,我们如何来确定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起点?请大师们给释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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