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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解释并非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来源:何光友律师 作者:何光友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新解释 合同纠纷管辖 成都资深律师 成都民商律师 民诉法新解释并非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当事人咨询: 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是不是只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何律师回答: 不是。
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新解释 合同纠纷管辖 成都资深律师 成都民商律师 民诉法新解释并非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当事人咨询: 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是不是只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何律师回答: 不是。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类似于工程施工合同这样的商事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而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法释〔2015〕5号),并没有改变前述法律的规定,而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也不可能具备擅自修改法律的权力。该新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只是在法律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特殊情况,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决不能据此简单推理得出:若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只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权。 不过,从诉讼经济及诉讼效率的角度,作为一般商事合同纠纷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在拟提起诉讼之时,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进行权衡:究竟谁更方便合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乃至执行未来生效裁判?本着密切联系的原则,在两个均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科学选择相关商事合同纠纷的受诉法院,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民诉法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严格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合同(债权)纠纷在诉讼管辖上的不同规定。因为不动产纠纷或称物权纠纷,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所谓不动产纠纷或称物权纠纷,正如民诉法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界定的那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与前面谈及的有关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诉法新解释第十八条所称的一般商事合同(债权)纠纷是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015-2-15---------------------------------------------------------------何光友律师,您值得信赖的律师朋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民商法律师、私人律师、法律顾问电话:139 8080 5499微信:MSLS110(民商律师)电邮:lawyerbag@foxmail.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h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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