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从“一国多区”到形式上的“法理统一”
来源:缘法而行 作者:缘法而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台湾问题:从“一国多区”到形式上的“法理统一” 两岸关系在实现经济上的交融后,并未能在政治领域迈出有力的步伐。原因有二:第一,大陆在政治层面仍然固守“一国两制”原则,把台湾视为特殊的港澳,未能正确看待台湾与港澳的巨大区别,未能采用更加灵活的
台湾问题:从“一国多区”到形式上的“法理统一” 两岸关系在实现经济上的交融后,并未能在政治领域迈出有力的步伐。原因有二:第一,大陆在政治层面仍然固守“一国两制”原则,把台湾视为特殊的港澳,未能正确看待台湾与港澳的巨大区别,未能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快统一进程。港澳过去是外国租去的殖民地,陆地毗邻大陆,军事力量十分弱小;而台湾是曾经一个正统政权的退据地,与大陆一样,他拥有整套的国家机器和独立的政治体系,且隔海相持,具有较强的军事能力和强大的盟友。奢望用同样的方式统一,无异于缘木求鱼。第二,台湾的本土势力逐渐强势,中华民国虽仍被多数人认同,但正在不断弱化。台湾大多数人对大陆的意识形态持排斥态度,害怕被大陆影响和控制,成为第二个香港。近年来,“一国两区”在台湾学界经常被提起,但大陆对此没有回应。担子一头热,这样理论至今无法扩大影响。两个方面,此消彼长。大陆正在变得强大,拖延对大陆有力,届时大陆有机会通过强力手段实现自己的政治意愿;而台湾则不断本土化,年轻人对中华民国的认同感正在缺失,久而久之将消失殆尽,“九二共识”将彻底丧失民意基础。到那时,强力手段统一两岸将成为无奈的选择,而代价一定是惨痛的。 一、作为法治国家,“法理统一”是和平统一两岸的前提。把两岸关系纳入到法治视野下来解决,是值得开拓的一条通道。在大陆,中央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台湾,也唯有法治方能抵御民主化的滥觞。最终,两岸通过洽谈,就国号和框架性法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两岸关系法》,实现法理统一。国号是一个政权的名称,并不能指代地域和民族。中国历时几千年,并没有因为国号的改变而改变。“中国”一词在古代是一国中央的意思,一般指中原或首都地区。清末时,“中国”一词逐渐具有国家语义,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国才正式成为国家概念。“中华民国”国号的确立,是对已经形成民意共识的官方确认,非常简洁地表达了这样一个涵义:身居神州中央的华夏民族建立的属于全国人民的国家。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国”作为国家的简称被官方认可和全民认同,即有国家的含义,又有政权的语义。北洋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未改变国号,因为中华民国在当时已经具备国家概念,新政府更需要继承中华民国的政治资产。新中国成立时,就是否沿用“中华民国”国号有过激烈讨论,为了和旧政权以示区别(国民政府当时退守台湾),也为展示不接受与列强的不平等条约,起用了新的国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实中华民国创立之初就是共和国,新国号和旧国号,是同一个意思。但戏剧性的事情后来发生了,新中国在困难时期为了收回苏联在东北的特权和换取大量援助,毛、周等领导人经再三洽谈,被迫追认了蒙古国独立的现状,中蒙很快建立了外交关系。而民国政府则在1952年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申诉,并获得了通过,中苏在1945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丧失了国际法上的效力,1953年民国政府正式废除条约,使外蒙又重新回到了中国的版图。唐努乌梁海被俄国事实上占领,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倘若新中国仍然沿用“中华民国”的国号,当今两岸关系的“法理统一”就会少了一大绊脚石,可惜世事难料。 二、从认同“一国多区”开始,逐渐走向“法理统一”。按照中华民国的版图,当下中国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区: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外蒙地区。大陆地区认可外蒙主权独立。台湾地区在法理上不认同外蒙独立,现实中予以默认。外蒙地区认为自己是主权国家,曾经属于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后获得民族解放。因为外蒙与内蒙同属一个民族,且中国大陆经济较为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小部分外蒙人倾向于倚靠中国。中华民国只要还在,法理统一三区的可能性就还在。只要大陆愿意作出妥协,调整国号,法理统一两岸的希望较大。九二共识的核心是“一中各表”,即台湾表示为只有一个中华民国,大陆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同理,大陆亦然。国民党政府的部分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试图在宪法框架内推动“一国两区”来推动两岸政治进程,但需要大陆相向而行,方能合力完成这个重大的国家使命。那么有没有可能台湾改变国号呢?没有,中华民国在台湾的认同感已经式微,更何谈换个国号。台湾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宪政国家,改变国号自然躲不开公投,显然不可能获得通过。大陆是否有可能改变国号呢?不能说没有,但阻力也非常大,需要领导们高超的政治智慧才能完成。中国共产党从第一次国共合作起,一直自认为是“孙中山”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继承者,国共合作破裂后,也仍然视孙中山为革命先驱。台湾则把孙中山视为国父。大陆政权和台湾政权都奉“孙中山”为先驱,自己是其衣钵的传承者,只是路线有所不同--大陆是社会主义与三民主义的结合;台湾是西方共和体制与三民主义的结合。两种主义都在三民主义下,实现了各自路线的本土化。源头一样,是两个政权的最大公约数。认同“一国多区”是第一步,一国就指国家概念的中国,回避政权属性,这是两岸可以达成共识的地方。一个国家内,确实存在着多个拥有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区,包括大陆、台湾、外蒙、港澳,这是一个客观现状,至于这些地区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应该由各个地区自己决定。接下来,各个地区求同存异,把共识凝聚成法律条文。各个地区共同使用同样的国家名称、同样的国旗国徽,并相互间签订一部《基本法》,经济与市场逐渐一体化,政治体制自主发展。外交和军事按照订立条约,协同而行。确定象征意义上的总统,由大陆地区领导人兼任。南京或西安为国家都城。这样一个形式统一的中国,其综合国力和政治形态足以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 三、外蒙对于中国的意义。1、外蒙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外蒙古(包括唐努乌良海,现俄国境内)领土约170多万平方公里,深入中国北方腹地,所幸的是,蒙古国较为落后尚无法对中国构成威胁。蒙古国地广人稀(近300万人),资源丰富,但缺乏开采能力。中国的发展需要大量矿产资源,而蒙古需要中国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可以互为补充。中国民国的版图在如果实至名归,将大大增强中国的国力。2、外蒙曾是蒙古族的发源地,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蒙古族曾经征服中国,建立了元朝统治。我国官方历史,将蒙古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清朝也将蒙古族作为中国五大民族之一,民初五色旗来源于此),将元朝视为本土朝代之一。究其历史根源,蒙古族的发源地-外蒙地区(包括唐努乌良海等)在清朝、中华民国一直是在中国的版图内并被实际控制,因此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也可以称为中国人。新中国成立后,延续此种历史观。但外蒙独立后,成吉思汗就很难说是中国人了,上面的历史观就有点自欺欺人了。蒙古国建国后,成吉思汗则是蒙古人,按照蒙古国宣扬的历史,他们的祖先成吉思汗的子孙曾经征服了中国,忽必烈建立了元朝,统治中国长达90多年,后被中国人赶回了老家。中国人曾经引以为傲的最大版图的朝代,其实就是被人家蹂躏了几十年。于此同时,成吉思汗的后裔在欧洲、中亚、西亚等地建立了数个国家,蒙古族和蒙古涵化民族散落在欧亚大陆,在当代有约4000万之众。生活在俄罗斯、中亚的(布里亚特人、卡尔梅克人、图瓦人、阿尔泰人、哈萨克人)和蒙古国的(喀尔喀蒙古人)、中国的(蒙古人)都是属于黄种人,语言文化等非常相似、在历史上(元、清)与中国具有深厚联系,一些境外的蒙古部落有十二生肖,甚至认为自己仍属中国人。生活在外蒙和内蒙地区的蒙古人因居住故土,较好地延续了蒙古的传统文化,其他地区的蒙古人不同程度地被当地民族同化,仅延续少部分的蒙古文化,已不再使用蒙古文字。3、蒙古国重回中国,蒙古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主要民族将放大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特别是对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蒙古族地区形成较大的向心力。4、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壮大,外蒙自愿加入中国并非没有可能。台湾问题若能通过“一国多区”得到成功的解决,就为外蒙加入中国做好了铺垫。在法理上,蒙古国被视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台湾地区不承认外蒙的独立主权,大陆地区仍然承认,但实际上已经降格为地区承认,而非国家承认。蒙古国在经济上已经十分依赖中国,在地缘政治上也不得不受中国的影响。中国软硬兼施,赢得300万人心并非难事,对于老百姓来讲,只要生活水平有很大地提高,在名义上加入同源同种的中国,是早晚的事情。只要俄罗斯一直处于虚弱的状态,便无力对此干涉。 四、结尾:“法理统一”之后呢? “法理统一”作为一种“形式统一”,能被现代法治国家和其民众接受,也能被国际社会所理解,是值得中国大陆借鉴和探索的路径。“一国多区”意味着对政治制度的多元化的尊重和包容,是对单一意识形态的反思和摒弃,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中国大陆若能开创这样的新局面,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将能获得国际社会的赞许和尊重。“法理统一”用法治代替武力,避免了战争的内耗,也预示着,对“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的遵从,不受“一党一派”狭隘利益的牵制。“法理统一”之后,时间会给出答案。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一定会有一个辉煌的未来,而一个富强的、法治的中国对世界必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附件: 1952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在撤退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1] 1953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中国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声明指出:基于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国国民党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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