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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如此怪胎裁判文书的新沂市法院如何能公正?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行政 生产如此怪胎裁判文书的新沂市法院如何能公正? 标题为“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2009)新行初字第36号”的东东是一个怪胎!该裁定书称,“原告舒华不服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1月作出的新集用(2001)字第05009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行政 生产如此怪胎裁判文书的新沂市法院如何能公正? 标题为“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2009)新行初字第36号”的东东是一个怪胎!该裁定书称,“原告舒华不服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1月作出的新集用(2001)字第05009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接着叙述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舒英参加诉讼。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怎么能下达自己为被告的行政裁定书呢?裁定书的落款有审判长、审判员姓名,有新沂市人民法院的大印。这个行政裁定书显然是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但为何抬头称为新沂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定书呢?难道法院为了主子连自己的名字也能忘记?该裁定书称,原告舒华诉称:原告和父母共同出资从任茂斗手中购买了王庄镇中心南路83号房产。后由原告父母居住。1997第三人未经同意私自强行搬进居住。2009年,原告得知第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已于2001年将涉案房产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为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给舒英的新集用(2001)字第05000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吴月娥(原告与第三人之母)2005年10月19日所立遗嘱一份,证明争议土地上的房产由原告出资购买或所建;2、证人熊学春、徐兰英询问笔录及证人熊学春、徐兰英、舒宏出庭证言,证明遗嘱内容系吴月娥真实意思表示;3、舒宏、舒成、舒英于2008年1月27日订立的协议一份,证明涉案房产非第三人舒英的个人财产;4、电费交费单据一份,证明原告目前正在使用和管理涉案房产。第三人提交了与原告证据相反的证据材料。该裁定书称,“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于本案未进入实体审查,对被告提交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作认定。”真难以想像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此逻辑不通!明明原告与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相反,如何能同时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呢?本案为何不进入实体审查?对被告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作认定,也就不能认定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同时也就不能认定第三人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取得房产的合法性。如何能够“驳回原告舒华的起诉”呢?作出如此裁定的逻辑就是政府“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法院是人民政府的法院。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赋有审查的权力。但因为法院人事和财政上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所以实践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做做样子。但该裁定书使用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的抬头,就是连样子也没有了。人民法院公然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下达行政裁定书,实属绝无仅有!!(刘治成,2015年6月29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