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来源:法之雨 作者:法之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16/5/2 9:48:51)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案情简介:2008年,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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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16/5/2 9:48:51)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案情简介:2008年,发包人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瑞恒公司在与中远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与孔庆生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孔庆生施工,由其自行组建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等经济法律责任由孔庆生自行承担。孔庆生在与瑞恒公司签订该《承包合同》之前就已经实际进入工地开始施工。现孔庆生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要求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已经结算并拒绝向孔庆生支付工程款。法院认定孔庆生诉中有权直接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涉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签订的,但是,瑞恒公司在与中远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与孔庆生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孔庆生施工,由其自行组建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等经济法律责任由孔庆生自行承担。而孔庆生在与瑞恒公司签订该《承包合同》之前就已经实际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原审中孔庆生提供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多份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均由孔庆生与中远公司交涉,故二审判决认定孔庆生以个人名义与瑞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实为资质借用合同,认定孔庆生有权提起诉讼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先后订立了两份合同对孔庆生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孔庆生明显不公。在原审庭审中,孔庆生始终否认知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关于结算的约定,孔庆生在对中远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预算书进行质证的过程中提出,两份预算书封皮与里面内容不一致,且存在大量改动的痕迹,中远公司对此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孔庆生知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对孔庆生不具有约束力,并无不当。之后,中远公司以瑞恒公司之间的结算损害了孔庆生的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确认书对孔庆生没有约束力,也无不当。实务观点: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亦不存在相应的施工合同关系,仅存在资质的借用关系。实践中,由于承包人并没有参与施工和管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合谋故意大幅度降低工程结算数额并签订相关的结算书,以此严重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息。现在的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另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上述结算书对实际施工人有无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孔庆生以个人名义与瑞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实为资质借用合同,认定孔庆生有权提起诉讼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同时,中远公司以瑞恒公司之间的结算损害了孔庆生的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确认书对孔庆生没有约束力,也无不当。案例索引: (2012)民申字第186号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庆生以及大连瑞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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