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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步步为营胜利在望,人事厅:进退失据方寸已乱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心情文章 以下内容来自法律博客网www.bloglegal.com,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jsp?id=900006313发表时间:2007-07-06 23:55 阅读次数:900 刘家海诉广西人事厅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相关进程及新问题 一、刘家海人物背景 刘家海,1991年5月
心情文章 以下内容来自法律博客网www.bloglegal.com,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jsp?id=900006313发表时间:2007-07-06 23:55 阅读次数:900  刘家海诉广西人事厅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相关进程及新问题  一、刘家海人物背景  刘家海,1991年5月在华东政法学院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分配在广西南宁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机关行政编制,转正后定级为科员;1995年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工作,机关行政编制,晋升为副主任科员,1996年完成公务员过渡(称党的机关工作者);1997年7月调广西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工作,拟任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后不知何故未能任职,至今一直在规划管理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公务员工作岗位上“非法从业”,编制挂入该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南宁市勘测管理处。曾获1999年度市规划管理局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度市规划管理局先进工作者等奖励。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自1999年以来至2007年已开展四次的机关中层领导(科长、副科长)岗位竞争上岗,刘家海因编制不属机关行政编制(公务员编制),均不得报名参加。  2003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刘家海报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科员职位,被以超龄为由拒报。广西人事厅公布的简章规定报考者年龄资格条件为35岁以下,即为1968年4月13日后出生。刘家海的登记出生时间为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过广西人事厅规定年龄的日期时间1天。  2004年,刘家海陆续开始了对广西人事厅有关公务员报考资格问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随后开展了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开办了研究宣传的专业网站《广西公益诉讼网》(与人合办)。目前已经连续对人事厅展开了5次行政诉讼(中间3次先经过了行政复议)。2007年1月,相关的研究成果之一《公务员录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获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相关报道见http://www.gyssw.com.cn/show.asp?newsid=141。)  二、2004年公务员考试:挑战年龄歧视  2004年,广西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共组织了两次公务员录用考试。  上半年的公务员考试,刘家海报考了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职位,被广西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刘家海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直接起诉到了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后行政区域调整改称青秀区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对刘家海做了“思想工作”,刘家海撤回了起诉。本案未见诸报道。  下半年的公务员考试,刘家海选报了广西司法厅的职位,同样被人事厅的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为避免法院不立案受理,刘家海先到广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哪怕广西人民政府不公正处理,只要其作出维持人事厅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就可以在复议后十五日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能不受理了。  广西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广西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刘家海的复议申请研究了一段时间,起先倾向不受理,但最终因顾虑被诉不受理会使广西政府被诉行政不作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作出了受理的决定,同时追加了司法厅参加复议。  复议受理后不久,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人事教育科长找到刘家海所在的法规监察科的科长,提出跟刘家海“做工作”撤回复议申请的问题,被法规监察科长回绝。后来传科长的回话是“这事关系到刘家海个人权利和前途,你们不给人家解决问题,又不给人家告,我开不了这个口。”复议期间,广西法制办公室多次协调撤回复议申请,未果,最后在2005年初作出了认为人事厅具有设定报考资格条件及作出不同意报考决定之合法职权,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005年3月,青秀区法院受理了刘家海对人事厅和司法厅的起诉。广西的《南国早报》率先对该案做了报道后,新华社广西分社拟发通稿进行报道,被扣压。  青秀区法院于2005年4月开庭审理后不能按期判决,报广西高级法院批准延期审判,到2005年9月才对人事厅的诉讼部分宣判。判决认为人事厅具有设定报考资格条件及作出不同意报考决定之合法职权,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法院所判非所诉,提出上诉。  二审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2月对刘家海送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刘家海于接到终审判决后次日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2日向刘家海送达了《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3月26日,刘家海向广西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书详见http://www.gyssw.com.cn/show.asp?newsid=175)高级法院的法官接收刘家海的材料时候说:回去等通知吧,没有那么快的,现在积压了1000多案件,没有人手办案。  对司法厅的诉讼部分,法院后来告知,司法厅没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对司法厅的诉讼可以更换被告、撤回起诉,否则驳回起诉。刘家海认为,司法厅有相关的行政职权和为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是适格被告,况且对人事厅的诉讼已先行判决,再把司法厅更换成人事厅做被告没有意义,拒绝更换及撤诉。两审法院先后裁定驳回刘家海对司法厅的起诉。对该裁定,刘家海也提出了申诉,目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申诉尚在审查中。  三、2005年公务员考试:挑战学历歧视  2005年广西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刘家海选报广西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科员职位,被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学历不是研究生、超过年龄为由拒报。  刘家海于2005年8月向广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对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两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广西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西复议机关将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这个文件转送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由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回避对该问题作书面答复或批示,复议案拖到2006年7月后广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不知道何故突然作出认为人事厅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刘家海无奈,只得继续对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这次没有对用人单位即招录机关新闻出版局提出诉讼)。2006年7月10日,刘家海向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2004年挑战年龄歧视诉讼的经验基础上,刘家海将本次诉讼的亮点定位在学历歧视之上,诉讼主题定位为“科学人才观政策命运之诉”。政策背景运用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科学人才观、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政策(详见http://www.gyssw.com.cn/show.asp?newsid=96)。  2006年8月31日,青秀区法院开庭一审。刘家海在法庭上发表了《科学人才观政策的命运》的发言。2006年12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向原告送达了判决。判决认为,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而原告作为特定的报考者,明知自己的年龄已满37岁,学历不是研究生,不符合所报的广西新闻出版局职位所要求的30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条件,仍然登陆被告所设定的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被告通过报名系统对原告作出反馈意见,告知原告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不准予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7日,刘家海提出上诉。二审于2007年4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判。  四、2006年公务员考试:挑战身份歧视  2006年4月16日,广西人事厅发布2006年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定于5月27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刘家海选报广西致公党机关职位,被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不符合年龄小于30岁而且是无党派人士的要求为由拒报。  2006年5月31日,刘家海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这是目前了解到的〈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后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中的首例录用考试报考资格争议案件。  刘家海在起诉中状告广西人事厅和广西致公党机关设定资格条件并拒绝其报考的行政行为违法。可能是由于涉及党派政治问题的缘故,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既不通知立案受理,也不通知不予受理。至6月23日,刘家海转向广西人民政府申请对广西人事厅进行行政复议(不要求对广西致公党机关进行复议)。广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7月1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  广西人民政府受理复议案件后,既不调查了解情况,也不听取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是否有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申请人也无从得知:复议机关既没有将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送达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去看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9月1日,复议机关以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作出,是合法有效的,报考者应具备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放能报考为由,维持了广西人事厅的行政行为。  2006年9月13日,刘家海对广西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终于在又经历3个多月后的(距第一次起诉半年多后)2006年12月18日,刘家海先生终于接到通知可以办理诉广西人事厅200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纠纷案的立案手续了。同日,法院给刘签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于2007年2月9日开庭审理。  这次能立案受理着实也不容易。主审法官(一位女法官)说,有人将刘家海近年来告人事厅的案件列了一个单子给她,“建议”她找刘家海的单位领导给他谈话。法官婉拒了,因为这已经超出了法官的审判职责。  该案2007年2月9日一审开庭审理后,目前尚未作出裁判。  五、2007年:事情正在起变化  太多的事情无暇顾及,太多的意外令你惊奇。  当我们大家都忙着收拾迎接2007年新年元旦到来的时候,一件让刘家海和青秀区行政法官目瞪口呆的事情居然发生了!  2006年12月29日,刘家海接到立案庭电话去法院取人事厅对被刘家海诉2006年公务员考试诉讼案件的答辩状。人事厅竟然在答辩中称它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应是招录机关广西致公党机关!行政庭长本来认为刘家海的案件就是那样了,随便交给新来的法官过一过完事,可是面对人事厅这种突如其来的变故,庭长不得不继续亲自操刀认真对待。  在2007年2月9日的一审开庭审理中,人事厅坚持认为它不是适格被告,并拒绝就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举证。目前该案无法按期作出裁判,青秀区法院已报请广西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广西人事厅不但在2006年案件中提出不是适格的被告,就连在它已经一审胜诉的2005年案件的二审中也提出它不是适格的被告让人更倍感到意外和惊讶。  广西人事厅这一态度(举动)变化的真正原因或有什么深谋远虑,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是这一举动对2004年以来一系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影响,可能人事厅根本还没有意识到。  一方面,人事厅不是适格被告意味着人事厅自己也承认了它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设定刘家海报考的录用职位资格条件和作出不同意刘家海报考的决定)的职权。这样,在过去法律裁判机关以人事厅为被告所作出的认为人事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文件都是错误的,应该回过头来予以撤销:要么把司法厅、新闻出版局、广西致公党更换为被申请人、被告,重新审理;要么继续以人事厅为被告并改判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论如何所有案件都得全部推翻,从头再来!  另一方面,在过去的审案过程中,法律裁判机关分明是受着广西人事厅这一特定单位所带来的压力,所作出的裁判结论已非正常法律逻辑和规则所得,现在广西人事厅却欲金蝉脱壳、抽身走人,是乃兔未死即烹狐,鸟未尽而藏弓,着实将神圣的行政复议机关广西人民政府和审判机关南宁市的两级法院玩了一把!  好一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法律游戏!只是不知道最后人事厅和我们的裁判机关将如何收场?  在广西2007年公务员考试中,刘家海决定继续报考。这次,刘家海于2007年4月18日在广西人事厅指定的网络报名系统上填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职位。被拒报的结果对刘家海来说当然也是毫无悬念的。但令人意外的是,人事厅公布的简章写明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职报考位条件是“35岁以下、英语六级”,而网络报名系统仅仅以外语条件不符合招考条件为由拒报,并未提出超龄的问题!  这是因为审核报考资格的工作人员疏忽呢?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呢?目前还不得而知。为了进一步将这个“游戏”弄个明白,刘家海决定将广西文化厅和人事厅一起作为被告于2007年4月25日起诉到青秀区法院。至今已远远超过7日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了,尚未接到是否受理的通知。广西人事厅在2006年案提出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后,本案以文化厅和人事厅为共同被告受理?还是以其中之一的谁为被告受理?对法院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差不多也是隐含着对此前三年来诉讼的重新裁判了!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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