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的一个错误投诉处理决定分析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发布时间:2017-06-19
摘要:财政部的一个错误投诉处理决定分析 招标采购沈律师 2017-06-19 10:01公布在《中国政府采购报》的投诉处理决定错误分析:错误之一:混淆了中标无效与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处理结
财政部的一个错误投诉处理决定分析 招标采购沈律师 2017-06-19 10:01公布在《中国政府采购报》的投诉处理决定错误分析:错误之一:混淆了中标无效与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处理结果是中标结果无效,不是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二款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中标结果无效”而不是中标无效。错误之二: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了过时无效的法律条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与上位法冲突,已经失效1、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已经对中标无效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存在冲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已经失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财政部规章,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招标项目被依法认定中标无效的处理,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和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生效施行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已经失效,再依据该条来处理中标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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