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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全国首例骑行单车索赔案,ofo摊上事了?_西风微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西风微凉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投稿:[email protected] 事件始末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个未满12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某汽车

投稿:[email protected]



事件始末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个未满12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7月19日,该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并共索赔878万元,以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相关素材来源于杭州网)



01

骑行的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仅如此,各个地方也相继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骑行共享单车作出了限制。比如上海就规定,共享单车运营方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注册的要求;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


可见,虽然很多省份尚未明确提出共享单车的提供方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不得骑行自行车。单车企业如果仍然向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显然会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涉嫌帮助违法。


02

ofo单车的漏洞


众所周知,ofo单车的机械锁的密码是固定的,如果先前的用户不打乱密码,那么后来的用户就可以凭借先前的密码打开单车,免费骑行。


此次事故发生之前,就有多家媒体报道,小学生之间流传着5秒钟开启ofo密码锁的神技。不仅如此,网上各种规避付费,开启ofo单车密码锁的“神技”更是花样翻新。可见,ofo单车目前使用的机械密码锁的确存在安全隐患,很容易让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规避掉实名认证系统的限制,使用共享单车。



03

事故责任的分担


儿童的父母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保护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这起事故中,出事儿童的父母疏于监管,放任儿童私自擅自骑行单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并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作为监护人,虽然其事实上可以不需要作金钱赔偿,但并不代表儿童的父母就没有过错。而且,良心上的自我谴责比起金钱赔偿来说,对于当事父母来说,或许更为沉重。


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


在本次事故当中,交警部门认定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果肇事车辆投有全险,那么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自身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死亡,ofo公司需要担责吗?


ofo公司的业务是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在正常的业务流程中,消费者通过手机扫码,提交押金,实名认证等程序与ofo公司订立租赁合同。


私自开锁骑单车并未与ofo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的合意。本次事件中的儿童系利用ofo单车密码锁的技术漏洞,免费骑行单车,ofo公司与其并未有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涉事儿童利用ofo单车的技术漏洞,享受免费租赁服务,欠缺法律上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同上述分析,涉事儿童与ofo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那就儿童的死亡后果,ofo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ofo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呢?


笔者认为,ofo公司明知其单车密码锁存在技术漏洞,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利用这一技术漏洞享受骑行服务。但其公司没有及时的采取措施规避单车存在的这一风险,在危险现实化的的防范上存在不积极作为的情况,因此具有过错。其不作为与儿童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儿童的死亡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给ofo公司。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ofo企业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力是很有限的,因此,其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是有限的。而且,不支付费用却ofo公司提供的服务,ofo公司本身也是被侵权的一方,也是受害者。


04

悲剧反思


年轻的生命还未来得及充分绽放,便离开这个世界,相信凡人莫不感到巨大的遗憾与惋惜。但痛定思痛,悲剧带给我们的不应仅仅是悲伤,更应该是鞭策与警醒。


ofo单车的技术漏洞已经饱为竞争对手所诟病,计费手段轻易被规避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ofo公司面对产品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没有理由不改进产品,不完善产品与服务。这不仅是企业的社会担当,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ofo公司难免还得成为被告。


利用ofo的技术漏洞,免费享受服务的同时却不可以不支付费用,本质上就是一种盗窃。“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很多小学生将掌握“开锁神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小孩子不好苛责,但家长却明显失职。在这起事故中,家庭教育的失败也显而易见。

责任编辑:西风微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