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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制度性反思之二 招标采购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_Sidney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摘要: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制度性反思之二 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 沈德能 作者前按: 本篇完成提交媒体发表之际,恰逢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公布。在 87 号令中,对信息公开的范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制度性反思之二

           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

沈德能

作者前按:本篇完成提交媒体发表之际,恰逢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公布。在87号令中,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有所扩大,如公开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内容较之以前都有所增加。特别是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使得未中标人能获得未中标的原因和具体的评标结果。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暴露出来的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并落实在立章定制工作中。但笔者认为招标采购的信息公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开的范围和深度都需要扩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采购环节内外串通。在工程线缆采购招投标中,奥凯公司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送礼行贿。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施工单位的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打招呼”,为“问题电缆”中标提供方便。个别干部职工收受钱物,与奥凯公司串通,违规默许其自行抽取样品、送检样品、领取检验报告,导致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

行贿受贿必然伴随暗箱操作,行贿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存在暗箱,行贿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能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的暗箱操作就为串通大开方便之门,而串通正是信息不公开的结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行贿受贿的腐败,需要阳光下操作,杜绝暗箱操作。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表明,我们的招标采购制度的阳光还未普照,存在暗箱操作的土壤,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来解决。

一、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仅涉及到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违法行为信息,没有涵盖整个招标过程。特别是决定中标的评标信息、决定项目情况的合同信息和决定项目质量的关键信息——履约验收信息没有规定要公开。而验收信息不公开正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的根本原因。

就目前所信息公开仅涉及到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违法行为信息,也没有强制性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具体内容规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中标人资格资质情况和决定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强制性公开。

2、《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不足

相比较《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信息公开方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但仍然存在两大不足:决定中标、成交的评标评审结果信息不公开、决定项目质量的履约验收信息不公开。

囿于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的误解,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结果信息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公开。有人认为,居于评标评审过程保密的需要,评标评审结果不能公开,如资格审查结果、实质性响应评审结果和评分结果都不公开。笔者认为,这是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的误解。评标评审过程保密要求评标评审现场不能公开,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不能被第三方干预,专家评标评审过程形成的资料不能公开。但不是指在评标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结果不能公开,在保密评标评审情况下形成的评标评审结果公开与评标评审过程需要保密并不矛盾。评标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结果已经固定,公开不影响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公开更不会干预评标评审。相反,评标评审结果的公开是供应商对评标评审的监督需要,是发现评标评审错误的好机会。通过公开评标评审结果,供应商有机会监督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促进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审慎评标评审。

评标评审报告是记载评标评审结果的书面材料,这个报告完全可以公开,也需要公开。

而决定项目质量,严把质量关的履约验收信息无疑是必须要公开的——这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首要教训,必须要吸取。履约验收环节目前是黑暗一片,何时验收、如何验收、谁参加验收,验收程序,验收结果都不公开。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采购合同公开,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可以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但是政府采购结果不是靠一纸合同来解决的,履约才是政府采购的真正结果,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最终靠履约来得出采购的结果。但很遗憾,恰恰就是履约验收的信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目前仅仅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