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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不宜以检察部门分权展开_北方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佑法堂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公益诉讼不宜以检察部门分权展开 ——公益诉讼不应该单是民行科的事 文 /王志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如何操作就成为检察人员需要正视的问题 。 长期以来,检察权被人为地条块分割,根据

公益诉讼不宜检察部门分权展开

——公益诉讼不应该单是民行科的事

/王志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如何操作就成为检察人员需要正视的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权被人为地条块分割,根据职能分别设立反贪污、反渎职、预防、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检察等部门,行政思维下美其名曰内部互相监督和专业化。但实践证明,这会造成检察官执法办案工作忙闲不均、法律素质单一,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全面发挥,与审判权相比,导致检察权的力度与社会认同在不断地弱化、检察官的价值存在感一度降到冰点。在司法改革的强力推进下,审判机关以构建审判团队、裁撤内设法庭改革如火如荼。而公益诉讼实施后,检察机关不宜再循旧例,部门分权?!简言之,公益诉讼不只是检察院民行部门的事,而是检察院的职责。公益诉讼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内部在尚未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造成的冲击背景下,更不可走增加职能就增加内设机构的思维僵式,这会造成检察权支离破碎、内部其他部门旁观、执法效率低下、权责不明,社会不认同等负面恶果。因此,开展公益诉讼,不是说将民事检察科(处、厅),全国一刀切,统统分设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两个部门。但如何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驾马车”协调发展的远景,亟待对现行检察权的运行方式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改革。就公益诉讼的展开,笔者建议:

首先,每名检察官都有启动公益诉讼的权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侦监、公诉、自侦、民行、控告等检察业务时,依职权发现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线索。因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不能推给民行一个部门闭门造车,要集检察智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与传送平台,以办案化形成规模效应。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软件中尽快给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配置提起民事和行政公诉诉讼相应程序模块。

其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宜再分设。公益诉讼主要在县级,全国有2580县级行政单位,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而公益诉讼只是一项职能,各地有无案源差异大、且受制于地方政府影响力,办案常态化可能性不大,如果像某些机关,好像重视某项工作就必须要相应成立一个部门,造成一些地方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与司法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给本就不多的检察资源造成人才浪费。各地民行部门队伍可以充实,建立与民事和行政法官素质同等的独任制检察官为主的办案团队,才是当务之急。

第三,增强检察官调查取证的能力。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后,在履行检察建议诉前程序未果后,就需要办案检察官大量一线的调查取证,而此方面是检察官的短板,这需要充分利用自侦转隶后的技术装备、侦查经验等检察院的传统优势,重新武装检察人员,善于发现诉讼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尽责开展诉讼监督,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实效。

综述,公益诉讼作为新生职能,检察官在增强综合监督素养的同时,必须改革现行检察内部涣散分权的运行模式,要让每名员额检察官有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力、能力、责任。一县不过几十名检察官,而民行科大多只有一至二名检察官,如果公益诉讼实务操作中变成民行科的事,那么笔者对制度设计的目的能否实现存在深深的隐忧,希望站在改革的新思维下,统筹谋划、系统配置,优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切的民生领域,用好公益诉讼权树立执法公信力,方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久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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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佑法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