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冰糖冒充冰毒交货到底是搞笑还是犯罪?
来源:冷眼看法 作者:冷眼看法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用冰糖冒充冰毒交货到底是搞笑还是犯罪? 【案情】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通报:2017年6月1号,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上级线索指令,有一个贩毒团伙即将在辖区进行交易。罗湖禁毒大队和南湖派出所紧急成立专案组,严密部署、兵分三路。当天中午12时许,民警
用冰糖冒充冰毒交货到底是搞笑还是犯罪? 【案情】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通报:2017年6月1号,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上级线索指令,有一个贩毒团伙即将在辖区进行交易。罗湖禁毒大队和南湖派出所紧急成立专案组,严密部署、兵分三路。当天中午12时许,民警在罗湖香格里拉酒店门口抓获正在交易的李某彬和马某勇,现场缴获一辆白色宝骏730商务车,车上查获约70公斤疑似毒品冰毒。在人民南路佳宁娜抓获嫌疑人钟某,从其东莞牌照现代越野车上查获72.5公斤疑似毒品冰毒。同时,民警在湖北路工商银行门口抓获嫌疑人郑某,并在其租住的湖贝新村某出租屋内查获7袋约167公斤麻黄素。专案组随即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却突然发现,查获的共26袋142.5公斤疑似毒品冰毒的物品,居然全部是食用冰糖。这戏剧的一幕让专案民警顿时发蒙,随即对4名嫌疑人开展审讯,从毒贩嘴里说出来的“苦衷”,也让办案无数的民警哭笑不得。真相竟是毒贩牛皮吹大了,自导自演了一场“黑吃黑”郑某常吹嘘自己“有门路”,今年4月份有位“粉哥”主动联系要购买冰毒,郑某满口答应,但因找不到货源便向“粉哥”解释“最近深圳风声紧,警察无孔不入”,后“粉哥”询问能否找到制毒“人才”,郑某又将牛皮吹得天花乱坠,“粉哥”便付款150万港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料麻黄素167公斤。看着轻易得手的巨款,喜出望外的郑某不到一个月挥霍了近40万港币,临近月底,眼看交货日期临近,只懂吹牛的郑某无法交货,又不愿退还全款,经与钟某商量,决定用冰糖冒充冰毒交货。郑某为了避免对方发现被骗后报复,构思了一个貌似天衣无缝的“黑吃黑”计划:将装载货物的车辆在公共场所交付后,立即主动打110报警,让警察当场全部抓获,使得对方始终没有验货的机会。自认为聪明的郑某却没想到自己刚交完货,还没报警,警察就出现了。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嫌疑人李某彬、马某勇、钟某、郑某因涉嫌制造毒品案被刑事拘留。 【争议】对于郑某究竟构成何罪,根据其主观目的不同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第一种意见:郑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or预备)第二种意见:郑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or预备)以及诈骗罪第三种意见: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 对于深圳公安通报中提到的提供麻黄素并要求郑某帮助制造毒品的“粉哥”,笔者认为其涉嫌制造毒品罪应该没有疑义。争议最大的应该是郑某。从深圳公安的通报来看目前还无法确认郑某主观是否有帮助“粉哥”制造毒品的故意,还是仅仅以帮忙制造毒品为借口骗取“粉哥”钱财,又或者一开始确实有帮助“粉哥”制造毒品的故意,其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交差,因此又产生诈骗“粉哥”的故意。 如果一开始郑某就没有帮助“粉哥”制造毒品的故意,只是以制造毒品为噱头诈骗“粉哥”预付的加工费,那么郑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理由如下: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参照以上规定,如果郑某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帮助“粉哥”制造毒品的故意,将冰糖当作冰毒交付给“粉哥”仅仅是作为诈骗的手段,掩人耳目,那么其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共犯,而应定性为诈骗。 当然如果一开始郑某具有帮助“粉哥”制造毒品的故意,但是由于迟迟没有展开制造活动,导致交货日期临近不能交货,便产生以冰糖冒充冰毒交货并想通过报警方式侵吞“粉哥”加工款的故意,这时候犯意已经反生转化,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预备)以及诈骗罪定罪处罚。在该种情况下由于郑某仅仅是接收了“粉哥”交付的制毒物品麻黄素,但并没有展开实质的毒品“制造”活动,因此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的预备行为。综上,对于郑某究竟定何罪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而不是理所当然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