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孙立军: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_鸿渐(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发布时间:2017-08-15
摘要:在我国 法制 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设立真实义务,以诚信原则禁止诉讼欺诈的发生。如果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欺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设立真实义务,以诚信原则禁止诉讼欺诈的发生。如果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欺诈,除原判决应予以撤销之外,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3.设立诉讼通报制度。

诉讼通报制度是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具体实施诉讼行为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可能时,将案情的真象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譬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自损”行为,法院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法人监事会,由监事会采取必要措施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防止虚假诉讼。对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其他组织提供与诉讼标的额相当的资产证明,并将案情以及有关的卷宗材料送达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他组织的资本不及诉讼标的额时,法院允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派代表参加诉讼。如果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到法院的诉讼通报之后,并不派员参加,那么在执行中变更执行主体时,不得主张判决不当。对于国有企业涉讼,首先,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诉讼。其次,法院在怀疑诉讼代表人有虚假诉讼的迹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监事会进行通报。再次,如果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由检察院派员参加,监督诉讼代表人诉讼。

4.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

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中,首先应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如前文所述,赋予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不能有效地防止虚假诉讼,只有把这个防止诈害之诉的诉讼提前,与诈害之诉合并审判,不是等到诈害诉讼判决确定后,再来提起再审之诉,而要在判决确定以前,就让利害关系人能参加诉讼,以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诈害诉讼判决确定,而取得执行名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防止诈害诉讼的目的。

责任编辑:网上警示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