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法院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时 两合议庭分别出具不同裁定
来源: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 作者: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 发布时间:2017-08-15
摘要:举案释法 内蒙古松山区法院行政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开庭审理一起由残疾人提起的行政案件,开庭后不到十分钟匆匆休庭,之后未再续庭,四月二十六号向当事人快递(2017)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举案释法 内蒙古松山区法院行政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开庭审理一起由残疾人提起的行政案件,开庭后不到十分钟匆匆休庭,之后未再续庭,四月二十六号向当事人快递(2017)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六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行终12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终审裁定记录“经当庭核对,原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裁定书与向本院报送的行政裁定书不一致”。 案涉残疾人权益保障纠纷,相关媒体有过报道,被告为市旗两级残疾人联合会,原告起诉主要针对残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第三人填发关系证,危胁到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要求撤销错发的证件。该案由松山区法院的张艳法官主持庭审,原告上诉状反映,原审未完成庭审程序、拒绝听取原告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规定,行政案件庭审过程应当完整,庭审结构应当合理,法官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确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认证。人民法院不得突袭裁定,不得在诉讼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诉外裁判。是否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二)项规定,司法认定是否重复诉讼,依据“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不同确定,原告分别提起“撤销之诉”“履责之诉”,前后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不同、请求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属重复诉讼。两合议庭出具两裁定主审法官张艳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定,同时组成由不同的五名法官及陪审员构成的合议庭,两个合议庭同时出具同一文号且内容不同的裁定,实属罕见,同一时间、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合议庭是如何制造出相同文号而内容不同的裁定,更重要的是该裁定引用了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当事人报请法院领导查明并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司法践行核心价值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查明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纠纷的是非曲直外,还要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依法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严肃处理当庭撒谎和滥诉等行为。维护和奖励诚信诉讼,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反映,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未认真听取原告的意见,反而让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编造事实虚假陈述,听完对方的意见后直接休庭并作出错误裁定。法律是极具权威的司法艺术,涉案裁定错漏百出,引用条文严重错误,影响司法权威及法院形象,当事人要求院领导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对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和低级错误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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