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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文件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高法〔2017〕110

来源: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作者: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车险地方文件 浙江高院 浙江司法厅 人体分级 适用标准20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高法〔2017〕1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车险地方文件 浙江高院 浙江司法厅 人体分级 适用标准20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高法〔2017〕1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统一适用标准,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体损伤发生在2017 年1月1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评定残疾程度,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鉴定标准的,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再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评定残疾程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部门对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三、执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按各自系统上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2017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印发【编著注】:因本司法文件系最新颁布,故《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一书暂未予收录,请各位读者收藏学习。【书籍购买链接】:——《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上、下)》,余香成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第1版。友情提示:购买本书可直接点击【链接】进入CIIS书屋微店。CIIS书屋: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04891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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