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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见习记者 王春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完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省司法鉴定协会还出台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违规鉴定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说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生产的产品,那么法院则是产品的用户,建立生产产品监管部门与用户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用户体验,加强行业监管,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评价说,该《意见》的出台,使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更加合理,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标志着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委托鉴定使用统一格式 司法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据统计,2013年来,法院作为委托主体的司法鉴定占鉴定总量的13.5%,且大多属疑难、复杂或有关当事方有争议的重新鉴定案件。 据金华市一家基层法院反映,当地曾发生一起因文书鉴定引发的扯皮案,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送检材料有涂改,而鉴定机构和法院各执一词,分不清是谁的责任导致检材损坏,事后不了了之。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格式不统一,双方的责任分配不明确,会直接影响诉讼效率。”潘广俊分析说,因而,进一步规范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对促进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提高鉴定效率、保障鉴定公正、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规定,法院委托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应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明确实施鉴定主体、鉴定对象、鉴定项目、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法院确认的材料。 法院为司法鉴定人提供保障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状况一直不容乐观。但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浙江共办理涉及诉讼鉴定案件57223件,鉴定人出庭只有248次,出庭率仅为0.43%。 新诉讼法已实施一年半,为何鉴定人出庭率仍然不高?记者调查了解到,这既有法官、鉴定人主观方面因素,也受律师及有关当事人不了解鉴定人出庭制度而不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影响。 《意见》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规范了法院的告知程序与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同时,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法院要在审判区为鉴定人出庭提供鉴定人席。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以视频方式作证。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全程监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告诉记者, 2008年以来,浙江省已出台近30个涉及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意见》明确要加强司法鉴定全程监管。事前,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适用,组织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法院通报,作为法院委托鉴定的参考依据。 事中,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鉴定过程有效控制。事后,要完善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可成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疑难鉴定案件的论证,为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强化司法鉴定执业责任追究 目前,国家立法关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时有发生,这与执业责任追究未落实到位不无关系。 为落实鉴定执业责任,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台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鉴定违规行为处置工作。 《意见》规定,对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意见的鉴定机构,法院应停止该鉴定项目6个月到1年的委托;对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法院应当停止委托。停止委托决定由省高院作出并通报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依法作出处理,法制网,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高院。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强调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建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法院进行通报,并将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和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从事多年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他认为,司法鉴定需要审判程序检验鉴定质量,强化审判程序与鉴定管理之间衔接是解决司法鉴定现存问题最为有效的机制。该《意见》是司法鉴定管理方式转向的重大创新,这种地方上的创新经验将为解决全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提供蓝本。 法制网杭州8月17日电 |